1、集中供熱蒸汽主管道的維修、巡檢等安全保衛工作由供熱單位負責,各用戶單位廠區范圍內的支管線由用戶自行巡檢,集中供熱蒸汽管道所到之處不準堆放雜物,以免阻礙工作人員的巡檢。
2、所有高溫的管道、容器等設備上都應有保溫,保溫層應保證完整,當室內溫度在25℃時,保溫層表面的溫度一般不超過50℃。
3、各企業轄內范圍的蒸汽管道必須定期檢查,發現管道或支架有傾斜或倒塌等現象,應及時向有關部門報告。
4、架空的蒸汽管道在橫跨道路上方或靠近人群地點要設立警示牌,并要標示“限制高度”和“小心燙傷”等提示。
5、直埋地下的蒸汽管道,在其地面上方要設立警示牌,并要標示“地下蒸汽管道”等提示。
6、蒸汽管道分汽缸等各疏水出口,應有必要的保護遮蓋裝置,防止放疏水時燙傷人。
7、不準在有壓力的管道上進行任何檢修工作。
8、集中供熱管網發生事故,必須注意保護現場,積極采取安全保護措施,防止事故擴大,并做好善后工作。如情況緊急,保留事故現場會引發事故擴大,損失后果嚴重時,可采取現場拍照、錄像、繪圖等相應措施。
9、發生事故地點所在企業,應在及時采用電話和書面形式報告市集中供用熱主管部門和市工業行政主管部門,電話和書面報告內容應包括事故發生的時間、地點、原因、現場情況等。如發生事故后用戶不按規定上報,不保護現場,不采取安全措施,不協助調查而造成事故擴大和損失后果嚴重的,其后果由事故所在范圍的企業承擔,涉及勞動、公安消防、治安管理、環境保護等的,由相關部門依法處理。
10、對管理不善,操作不當,不按期檢修、維護、發現事故隱患又不采取有效措施,用汽設備無檢定而擅自投入使用,擅自變更用途等原因造成企業發生事故的應根據事故性質和經濟損失情況輕重,由有關部門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對單位負責人及有關人員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肇事者, 除負責賠償經濟損失外,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