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月19日,相關人從市建委政策法規科獲悉,日前,備受關注的《日照市供熱管理辦法(征求意見稿)》正在廣泛征求社會各界意見,其中最令人矚目的是:供熱溫度高于或者等于14℃低于16℃的,退還熱費的20%;供熱溫度高于或者等于10℃低于14℃的,退還熱費的50%;供熱溫度低于10℃的,全額退還熱費。
《日照市供熱管理辦法(征求意見稿)》第十三條規定:對已具備集中供熱條件,新建住宅申請用熱戶數達到單元總戶數60%以上的,供熱單位應當供熱;既有住宅申請安裝供熱設施戶數達到單元總戶數60%,供熱單位應當安裝供熱設施并供熱。住宅申請用熱戶數低于單元總戶數60%(不含60%)以下的,供、用熱雙方可以采取協議安裝、供熱。
《日照市供熱管理辦法(征求意見稿)》第二十五條規定:供熱單位對供熱設施充水試壓,必須明確充水試壓時間,并提前7日通知用戶。充水試壓時,出現室內供熱設施漏水等異常情況,用戶可以要求物業服務企業或者供熱單位進行檢修,物業服務企業或者供熱單位應當及時進行檢修。
第二十六條規定:市區采暖期為每年的11月25日至次年的3月25日(嵐山區及各縣人民政府可以自行確定采暖期)。如遇到特殊情況,由供熱行政主管部門根據實際情況調整采暖期,報同級人民政府批準后執行,并向社會公布。供熱單位應當在采暖期開始前進行試供熱,做好調試、排氣等工作。在正常條件下采暖期內用戶室內供熱溫度為18±2℃,不得低于16℃。供熱合同另有約定的,從其約定。
《日照市供熱管理辦法(征求意見稿)》第二十七條規定:居民采暖熱價實行政府定價;其他熱價實行政府指導價,由供用熱雙方按照政府指導價協商確定。逐步實行基本熱價和計量熱價相結合的熱價制度,實現按照用熱量計量收費。價格主管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根據供熱主要原材料的市場價格等因素,按照法定程序適時調整供熱價格。
第二十八條規定:熱價的制定和調整應當遵循合理補償成本、促進節約用熱和公平負擔的原則。制定和調整熱價,價格主管部門應當舉行聽證會,聽取用戶和供熱企業等有關方面的意見,并采取措施減少對低收入用戶用熱的影響。
《日照市供熱管理辦法(征求意見稿)》第四十六條規定:對用戶室內溫度不達標的,供熱單位應于24小時內查明原因,分清責任。屬于供熱單位原因的,供熱單位應當采取措施,保證供熱溫度達到規定標準,并承擔供用熱合同中約定的違約責任。在供熱溫度達標之前的期間,為室溫不合格的天數。對室溫不合格的天數,供熱單位應當按照下列標準向用戶退還熱費:(一)供熱溫度高于或者等于14℃低于16℃的,退還熱費的20%;(二)供熱溫度高于或者等于10℃低于14℃的,退還熱費的50%;(三)供熱溫度低于10℃的,全額退還熱費。不屬于供熱單位責任的,供熱單位在向用戶講明原因的同時,應積極協助其采取措施達到規定的溫度。因用戶設施安裝不達標、運行不正常、遮蔽散熱器、擅自改動室內供熱設施等原因,致使供熱質量不達標和造成相關損失的,責任由用戶承擔。
第四十七條規定:供熱單位向用戶退還熱費的,應當在每年采暖期結束后至6月30日前通知用戶并辦理退費。雙方另有約定的除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