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建筑面積收費還是按套內/使用面積(套內與使用面積的含義有所不同)收費更合理是頗有爭議的問題。堅持前者觀點的人說:“如果非按套內面積收費話,熱價也會提高,反正羊毛出在羊身上,供熱企業不會虧本”。這種“羊毛與羊”的論點也有幾分道理,例如北京就規定套內面積熱價的計算方法是:建筑面積熱價÷0.75,這意味著套內面積熱價是建筑面積熱價的1÷0.75≈1.33倍。這種考慮公共建筑面積采暖的思路在原則上并無不妥,但問題出在這種僵化的計算公式上,試想建筑公共分攤面積占套內面積比率高達33%的戶型能有多少代表性?所以這種換算套內面積熱價的結果表面上給了百姓一種選擇,而實際上是變相地推行單一的建筑面積熱價。
除外按建筑面積收費還有另一個爭議焦點,建筑公共面積有無采暖設備的問題。對于一些建筑公共面積內無暖器的地上建筑,如果區域是無門窗的全封閉空間(門窗比墻體散熱要嚴重得多),那么全額分攤這些區域面積的采暖費也未嘗不可,可是對于那些有門窗或有鏤空窗格的半封閉空間,甚至是全開放式的走廊空間,其區域內沒有暖器也要計算公攤暖費就明顯不合理了。地下室的采暖設計標準與地上建筑是不一樣的,不分青紅皂白地將地下室的公攤面積計入公攤采暖費也是不合理的。
在籠統的熱價體系中,按建筑面積設計的低熱價與按套內面積計算的高熱價在表面上看似乎一樣,其實差別很大,就象市場上低價格的短斤少兩與高價格的足斤足兩的差別一樣,不堂堂正正地盈利,其實質問題就是試圖降低公眾對居高熱價的敏感度,規避提高熱價帶來的巨大負面輿論風險。
但是隨著熱改進程而日益增長見識的公眾已經很難被這種“朝三暮四”的把戲所忽悠了,當前不斷出現的因公攤面積熱費而發生的司法糾紛就說明了現行熱價體系麻煩多多,按建筑面積收繳熱費的規則需要細化改革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