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發達國家采暖方式
北美洲和歐洲等西方發達國家的取暖方式,一般而言與房屋建筑的類型和地理位置有關。在加拿大、美國北部、歐洲北部,緯度高,因而有專用供暖設施;在美國南方和歐洲南部地區,則普遍使用冷暖兩用空調采熱。西方發達國家建筑構成,約40%為商用,60%為住宅。
在高緯度地區,大型商用建筑基本上采用集中供暖方式,民用建筑則因各國國情不同而異。
美國民宅采暖:美國住宅大致分為公寓類和別墅類。公寓類包括分戶房產權的公寓(Condo)、普通公寓(Apartment)和經濟型(大開間)公寓(Studio)等;別墅類包括獨體別墅(Single Family House)、雙拼別墅(Two Family House)和聯排別墅(Town House)等。別墅大多為二、三層的樓房,基本特點是獨門獨戶、前庭后院、草坪車庫、外加地下室。地下室主要用來放置采暖鍋爐、洗衣機、烘干機等設備,以及堆放工具和雜物,但也有些人將其改造成健身視聽室、健身房和客房等。別墅幾乎無一例外地采用分戶自行采暖,能源多為天然氣和燃油,熱媒多為熱風供暖,幾乎不見熱水和蒸汽供暖,室內溫度可以預置自動調節。
美國大樓公寓采暖:美、加兩國地廣人稀,交通便捷,加之散居習慣,民宅集中供熱采暖的方式僅僅見于位于人口密集的大城市中心區的大樓公寓。公寓住戶大都沒有房產權,與房東為租賃關系,房租中都包含了按面積收取的物業管理費、集中供熱費及中央空調制冷費。各類公寓型住宅在美、加兩國住宅類型中所占比例相對較少,有分戶房產權的公寓更少,而且公寓住戶居住性質基本相同,比如學生、教師、公司白領等,他們的采暖時間時段大致相同,加上房屋的冷山墻的保溫技術也比較先進,相同面積的各戶采暖量差別不大,供熱質量有保證,住戶與供暖企業幾乎沒有供熱糾紛。出于成本考慮,不必實行分戶計量采暖。所以美、加民宅采暖方式對中國城鎮采暖方式的參考價值不大。
北歐國家民宅采暖:在民宅集中供熱方面走在世界前列的是以芬蘭、丹麥為典型代表的歐洲發達小國家,他們對住宅采取了較大范圍的集中供熱分戶計量方式。這是在20世紀70年代歐洲國家紛紛開展節能運動的背景下發展起來的,經過近30年的發展,已形成較為完善的供暖體制,可節約能源兩到三成。其集中供暖是通過熱電聯產的方式實現的,通過城市地下管道網向用戶供暖和熱水,單一供熱公司很少見。熱電聯產燃料熱效率可達到90%以上,比單一供熱節約燃料30%以上,并將環境污染降到最低限度。每個住宅區都有自動控制中心,可根據室外溫度的變化調節供熱溫度。在芬蘭、丹麥兩國,城市集中供熱占采暖總面積達90%,全國平均水平約60%左右。
二. 北歐國家集中供熱收費機制
實行熱計量收費的國家經驗證明,促使用戶自覺節能的唯一有效手段就是實行使用熱計量,并根據計量結果收繳熱費。近年來波蘭等東歐國家緊隨北歐國家推行供熱計量收費的經驗再次證明:集中供熱系統按面積收費改為按熱表計量收費可節約能耗20%—30%,甚至更多一些。歐洲的熱計量法規雖各有差異,但基本上每個熱用戶都安裝熱計量儀表,并按用熱多少收費。
熱價:熱價建立在供熱企業各自的運營成本核算基礎上,其中管理水平是影響價格浮動的重要因素,包括雇員總數、兼職與專職員工比例、工作能力和效率、產熱過程中的節能技術,還有建筑的維護結構等。
總的來說,雖然收費標準不一,但收費項目、數額等方面都比較透明。更重要的是引入了競爭機制,這樣由市場定價格,由用戶選擇供熱公司,最終使供熱采暖達到雙方滿意。
固定熱費占總熱費比:在歐盟熱費結算規定中,都把總熱費分攤成兩部分:一部分稱為固定熱費(Fixed price),也稱基礎熱費,包括房產設備的折舊、維修、管理等項費用,按照采暖面積或體積來收取,它是保證供熱企業的基本生存條件;另一部分稱為變動熱費(Variable price),也稱計量熱費,包括生產消耗的燃料、水電等項費用,按照熱量表實測熱量收費,它是供熱企業產生利潤的基礎。
固定熱費占總熱費的比例在“歐洲計量供熱協會”的“計量供熱指南”等文件中都確定了30%-50%的指導性比例,但實際操作中常偏低,因為如果該比例太高,不利于節能,太低,則無法維持供熱企業生存。
芬蘭、丹麥在1973年的能源危機前,固定熱費通常相當于總熱費的一半。由于石油價格30年來提高了二十幾倍,固定熱費占比發生了變化,今天固定熱費僅相當于平均總熱費的10%—15%。(【注】資料來源:歐洲熱計量研究,呂瑞峰,清華同方股份有限公司研究發展中心)
據調研結果,丹麥各供熱企業的固定熱費占比從17%到35%不等。而且每年會根據前三年的統計結果調整,其過程要經過聽證會,由第三方公證機構監督。
三. 政府作用
西方政府十分關注供暖中與能源效率、環保技術、循環經濟等可持續性發展密切相關的戰略問題,如發展熱電聯產、扶持開發推廣采暖新技術和新材料等。
東歐及前蘇聯國家熱計量收費法規大都由政府主管能源的部門制定頒布,例如波蘭由能源部,匈牙利由政府能源委員會制定。他們采取優惠政策來推行熱計量收費,諸如提供設備和建設的低息貸款,對用戶實行減稅,給節能好的用戶進行獎勵等。
北歐和西歐國家,由于供熱企業多為民營私有,而且供熱基礎設施的產權常常歸其服務小區內住戶集體所有,所以熱價制定及熱費分攤當然也就由小區住戶自己決定。例如,丹麥1963年內政部的有關條款里沒有關于熱費的原則規定,各供暖企業自定自己的收費系統。
四. 民宅供熱體制改革建議
上述發達國家民宅供熱機制對我國具有借鑒意義,筆者建議如下:
(一)鼓勵供熱“零售化”。商品住宅很少涉及貧困戶和熱補等復雜的社會問題,分戶控制技術又已成熟,因而可以率先實行按需采暖,根據天氣氣候按月份采暖。
(二)發行“采暖券”、“取暖票”,逐步取代“采暖補貼”。低保群體通過社會保障機構而不是單位,領取不可兌換現金的“采暖券”。
(三)建立可以橫向比較的透明熱價,要第三方公證機構審計數據,公開聽證熱價制定過程。
(四)實行提前交納采暖費享受階梯化優惠打折,緩和供熱采暖雙方的敵對和不信任。
(五)加大對排污較為嚴重的分散小鍋爐的稅收。同時為了鼓勵引導他們技術改造,提高熱效和降低排污,還要設立政策上的優惠,對技改設施的投資予以資助。
(六)引入競爭機制,推行特許經營,分離投資人和運營商。
(七)推行階梯熱價,峰值熱價。
附:幾個采暖概念
集中采暖(Centralized/Central Heating)——由一個或者幾個集中熱源通過熱力管網供應用戶的生產生活用熱的供熱方式。集中供熱主要通過冷熱電聯產、大型鍋爐房以及利用工業余熱等方法來實現。
分散采暖——國際通暖領域內并沒有與集中采暖相對應的“分散采暖”的概念,不過在中國業內已經約定成俗,將每小時蒸發量小于10噸(現有趨勢提升到20噸)的小區或單位的小鍋爐房供熱稱作分散采暖。
分戶獨立(自行)采暖(Independent Heating)——各用戶有獨立熱源的采暖系統,國內常見的是火爐土暖器和壁掛燃氣爐暖器采暖。
北美洲和歐洲等西方發達國家的取暖方式,一般而言與房屋建筑的類型和地理位置有關。在加拿大、美國北部、歐洲北部,緯度高,因而有專用供暖設施;在美國南方和歐洲南部地區,則普遍使用冷暖兩用空調采熱。西方發達國家建筑構成,約40%為商用,60%為住宅。
在高緯度地區,大型商用建筑基本上采用集中供暖方式,民用建筑則因各國國情不同而異。
美國民宅采暖:美國住宅大致分為公寓類和別墅類。公寓類包括分戶房產權的公寓(Condo)、普通公寓(Apartment)和經濟型(大開間)公寓(Studio)等;別墅類包括獨體別墅(Single Family House)、雙拼別墅(Two Family House)和聯排別墅(Town House)等。別墅大多為二、三層的樓房,基本特點是獨門獨戶、前庭后院、草坪車庫、外加地下室。地下室主要用來放置采暖鍋爐、洗衣機、烘干機等設備,以及堆放工具和雜物,但也有些人將其改造成健身視聽室、健身房和客房等。別墅幾乎無一例外地采用分戶自行采暖,能源多為天然氣和燃油,熱媒多為熱風供暖,幾乎不見熱水和蒸汽供暖,室內溫度可以預置自動調節。
美國大樓公寓采暖:美、加兩國地廣人稀,交通便捷,加之散居習慣,民宅集中供熱采暖的方式僅僅見于位于人口密集的大城市中心區的大樓公寓。公寓住戶大都沒有房產權,與房東為租賃關系,房租中都包含了按面積收取的物業管理費、集中供熱費及中央空調制冷費。各類公寓型住宅在美、加兩國住宅類型中所占比例相對較少,有分戶房產權的公寓更少,而且公寓住戶居住性質基本相同,比如學生、教師、公司白領等,他們的采暖時間時段大致相同,加上房屋的冷山墻的保溫技術也比較先進,相同面積的各戶采暖量差別不大,供熱質量有保證,住戶與供暖企業幾乎沒有供熱糾紛。出于成本考慮,不必實行分戶計量采暖。所以美、加民宅采暖方式對中國城鎮采暖方式的參考價值不大。
北歐國家民宅采暖:在民宅集中供熱方面走在世界前列的是以芬蘭、丹麥為典型代表的歐洲發達小國家,他們對住宅采取了較大范圍的集中供熱分戶計量方式。這是在20世紀70年代歐洲國家紛紛開展節能運動的背景下發展起來的,經過近30年的發展,已形成較為完善的供暖體制,可節約能源兩到三成。其集中供暖是通過熱電聯產的方式實現的,通過城市地下管道網向用戶供暖和熱水,單一供熱公司很少見。熱電聯產燃料熱效率可達到90%以上,比單一供熱節約燃料30%以上,并將環境污染降到最低限度。每個住宅區都有自動控制中心,可根據室外溫度的變化調節供熱溫度。在芬蘭、丹麥兩國,城市集中供熱占采暖總面積達90%,全國平均水平約60%左右。
二. 北歐國家集中供熱收費機制
實行熱計量收費的國家經驗證明,促使用戶自覺節能的唯一有效手段就是實行使用熱計量,并根據計量結果收繳熱費。近年來波蘭等東歐國家緊隨北歐國家推行供熱計量收費的經驗再次證明:集中供熱系統按面積收費改為按熱表計量收費可節約能耗20%—30%,甚至更多一些。歐洲的熱計量法規雖各有差異,但基本上每個熱用戶都安裝熱計量儀表,并按用熱多少收費。
熱價:熱價建立在供熱企業各自的運營成本核算基礎上,其中管理水平是影響價格浮動的重要因素,包括雇員總數、兼職與專職員工比例、工作能力和效率、產熱過程中的節能技術,還有建筑的維護結構等。
總的來說,雖然收費標準不一,但收費項目、數額等方面都比較透明。更重要的是引入了競爭機制,這樣由市場定價格,由用戶選擇供熱公司,最終使供熱采暖達到雙方滿意。
固定熱費占總熱費比:在歐盟熱費結算規定中,都把總熱費分攤成兩部分:一部分稱為固定熱費(Fixed price),也稱基礎熱費,包括房產設備的折舊、維修、管理等項費用,按照采暖面積或體積來收取,它是保證供熱企業的基本生存條件;另一部分稱為變動熱費(Variable price),也稱計量熱費,包括生產消耗的燃料、水電等項費用,按照熱量表實測熱量收費,它是供熱企業產生利潤的基礎。
固定熱費占總熱費的比例在“歐洲計量供熱協會”的“計量供熱指南”等文件中都確定了30%-50%的指導性比例,但實際操作中常偏低,因為如果該比例太高,不利于節能,太低,則無法維持供熱企業生存。
芬蘭、丹麥在1973年的能源危機前,固定熱費通常相當于總熱費的一半。由于石油價格30年來提高了二十幾倍,固定熱費占比發生了變化,今天固定熱費僅相當于平均總熱費的10%—15%。(【注】資料來源:歐洲熱計量研究,呂瑞峰,清華同方股份有限公司研究發展中心)
據調研結果,丹麥各供熱企業的固定熱費占比從17%到35%不等。而且每年會根據前三年的統計結果調整,其過程要經過聽證會,由第三方公證機構監督。
三. 政府作用
西方政府十分關注供暖中與能源效率、環保技術、循環經濟等可持續性發展密切相關的戰略問題,如發展熱電聯產、扶持開發推廣采暖新技術和新材料等。
東歐及前蘇聯國家熱計量收費法規大都由政府主管能源的部門制定頒布,例如波蘭由能源部,匈牙利由政府能源委員會制定。他們采取優惠政策來推行熱計量收費,諸如提供設備和建設的低息貸款,對用戶實行減稅,給節能好的用戶進行獎勵等。
北歐和西歐國家,由于供熱企業多為民營私有,而且供熱基礎設施的產權常常歸其服務小區內住戶集體所有,所以熱價制定及熱費分攤當然也就由小區住戶自己決定。例如,丹麥1963年內政部的有關條款里沒有關于熱費的原則規定,各供暖企業自定自己的收費系統。
四. 民宅供熱體制改革建議
上述發達國家民宅供熱機制對我國具有借鑒意義,筆者建議如下:
(一)鼓勵供熱“零售化”。商品住宅很少涉及貧困戶和熱補等復雜的社會問題,分戶控制技術又已成熟,因而可以率先實行按需采暖,根據天氣氣候按月份采暖。
(二)發行“采暖券”、“取暖票”,逐步取代“采暖補貼”。低保群體通過社會保障機構而不是單位,領取不可兌換現金的“采暖券”。
(三)建立可以橫向比較的透明熱價,要第三方公證機構審計數據,公開聽證熱價制定過程。
(四)實行提前交納采暖費享受階梯化優惠打折,緩和供熱采暖雙方的敵對和不信任。
(五)加大對排污較為嚴重的分散小鍋爐的稅收。同時為了鼓勵引導他們技術改造,提高熱效和降低排污,還要設立政策上的優惠,對技改設施的投資予以資助。
(六)引入競爭機制,推行特許經營,分離投資人和運營商。
(七)推行階梯熱價,峰值熱價。
附:幾個采暖概念
集中采暖(Centralized/Central Heating)——由一個或者幾個集中熱源通過熱力管網供應用戶的生產生活用熱的供熱方式。集中供熱主要通過冷熱電聯產、大型鍋爐房以及利用工業余熱等方法來實現。
分散采暖——國際通暖領域內并沒有與集中采暖相對應的“分散采暖”的概念,不過在中國業內已經約定成俗,將每小時蒸發量小于10噸(現有趨勢提升到20噸)的小區或單位的小鍋爐房供熱稱作分散采暖。
分戶獨立(自行)采暖(Independent Heating)——各用戶有獨立熱源的采暖系統,國內常見的是火爐土暖器和壁掛燃氣爐暖器采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