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心城區區域范圍內,燃煤供熱鍋爐應在2015年10月底前全部完成改燃或并網,列入2015年改燃并網計劃的燃煤工業和供熱鍋爐要確保按期完成改燃或關停工作。在2015年年底前,全面完成建成區除必要保留的以外,全部10蒸噸及以下的燃煤鍋爐改燃或并網工作。自2016年1月1日起,全市10蒸噸以上燃煤鍋爐顆粒物排放執行大氣污染物特別排放限值(顆粒物30mg/m3);自2016年7月1日起,全市10蒸噸及以下燃煤鍋爐顆粒物排放執行大氣污染物特別排放限值(顆粒物30mg/m3)。
為有效控制燃煤污染,加快改善天津環境空氣質量,市環保局出臺了進一步加強燃煤鍋爐污染物達標排放監管的通知,全市建成區不得新建燃煤鍋爐,對超標排放企業嚴格依法處罰并責令立即改正,拒不改正的,按日連續處罰。其他區域新建燃煤鍋爐建設必須滿足規劃要求,同時,嚴格執行重點地區燃煤鍋爐大氣污染物特別排放限值和排放總量減量控制要求,新建燃煤項目實行區域內現役源污染物排放總量和燃煤量2倍削減量替代。不能穩定達標排放的燃煤鍋爐,必須按照排放標準要求,實施除塵脫硫升級改造,確保穩定達標排放,不能穩定達標的,應立即關停;20噸及以上燃煤鍋爐必須安裝污染物排放自動監控設備,與環保部門聯網,并保證設備正常運行。來源:天津網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