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東省供熱管理辦法》10月29日經山東省政府第105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并于10月31日正式發布實施,這標志著山東省供熱步入了依法管理的軌道。
《辦法》充分考慮山東省供熱發展的實際,與國家大政方針和最新產業政策相一致,與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相銜接,是多年來供熱管理實踐的總結和升華,能夠較好地指導山東今后供熱的發展。概括起來,《辦法》有以下幾個突出特點:
服務民生以人為本
《辦法》的制定以維護用戶正當的用熱權利,保證用戶安全、穩定、舒適用熱為主要目的。一是公開接受社會監督。供熱主管部門要建立投訴制度,公開投訴電話、信箱,受理有關供熱質量、收費標準和服務質量的投訴,并及時予以處理。二是供熱系統安裝施工要保證質量。居住建筑和公共建筑的建設單位,要依法承擔供熱系統保修期內的維修、調試等保修責任。三是供熱要連續、穩定。供熱企業不得擅自停業、歇業,確需停業或者歇業的,應當在采暖期開始6個月前向縣(市)或者設區的市供熱主管部門提出申請,并對供熱范圍內的用戶用熱作出妥善安排。四是合同約定。熱是帶有公益性的商品,供、用熱之間是合同關系。供熱企業和用戶之間通過簽訂供用熱合同,其中包括供熱時間、供熱參數、收費標準、繳費時間、結算方式、供熱設施維護管理界限、違約責任等事項,以合同的形式確定下來,有利于熱用戶保護自己的合法權益。五是最低室溫限定。《辦法》對供熱室溫進行最低限定,要求采暖期內用戶室內供熱溫度,在正常條件下不得低于16℃。低于16℃的,供熱企業應當減收或者免收熱費。六是熱價的制定和調整體現出維護用戶利益。《辦法》規定居民采暖熱價實行政府定價;其他熱價實行政府指導價,由供用熱雙方按照政府指導價協商確定。這能夠充分發揮政府部門的監管作用,防止有的供熱企業變相漲價、私自提價,侵害用戶利益,擾亂市場秩序。在制定和調整熱價時,價格主管部門將舉行聽證會,廣泛聽取用戶的意見。
節能減排科學供熱
節能減排是國家要求的工作重點,也是本《辦法》制定過程中考慮的重點。《辦法》多處體現出這一要求。一是在工藝技術方面,鼓勵開發和應用節能、高效、環保、安全的供熱新技術、新工藝、新設備,支持熱、電、冷聯供,逐步淘汰分散燃煤鍋爐和供熱煤耗超標的小火電機組;鼓勵利用風能、太陽能、地熱能、海洋能、生物質能等清潔能源及工業余熱、煤矸石、垃圾等發展供熱。二是在供熱體制改革方面,要求新建居住建筑和公共建筑供熱系統安裝溫度調控裝置和熱計量裝置;既有居住建筑和公共建筑供熱系統要逐步進行改造,并安裝溫度調控裝置和熱計量裝置。三是在淘汰落后產能方面,對于在集中供熱管網覆蓋的區域,不得新建分散燃煤鍋爐,集中供熱管網覆蓋前已建成使用的分散燃煤鍋爐,要按照規定限期停止使用,并將供熱系統接入集中供熱管網。
加強監管促進發展
供熱企業的利益得到保障了,供熱行業才能健康發展。切實維護供熱企業的利益,也是《辦法》所要達到的主要目的。一是規劃建設要統籌考慮供熱設施的建設。城市供熱與供氣、供水、供電一樣,是城市的重要基礎設施。在城市新區建設和舊區改建過程中,要按照城市總體規劃和供熱規劃的要求,配套建設供熱設施,或者預留供熱設施配套建設用地。預留的供熱設施配套建設用地,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占用。二是確定了保證企業正常經營和發展的定價機制。近幾年來,由于煤炭等供熱主要原材料價格大幅上漲,在熱價構成中,煤炭資金投入占成本的60%%以上。熱價是政府定價,供熱原料是市場采購,熱價不可能隨著市場波動而隨時變化,這就有可能造成熱價的調整跟不上供熱成本的上漲,供熱企業經營出現政策性虧損。《辦法》規定,價格主管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根據供熱主要原材料的市場價格等因素,按照法定程序適時調整熱價,實現煤熱價格聯動,以保證供熱健康發展。三是及時足額收繳熱費。熱費是保證供熱企業向用戶輸送熱能的主要資金來源,保證足額收繳熱費,才能保證供熱經營正常運轉。《辦法》規定,用戶應當按照價格主管部門核定的熱價或者供用熱合同約定的熱價,按時向供熱企業繳納熱費。對于熱費繳納方式和違約責任,供用熱雙方將在合同中明確規定,不能按時交納熱費的,將按照合同規定進行處理。四是在產業政策上予以保障。熱電聯產集中供熱是優于分散燃煤鍋爐供熱、區域鍋爐供熱的高效率供熱方式。《辦法》規定電網企業要優先保障符合有關規定的熱電聯產和綜合利用工業余熱、煤矸石、垃圾等發電的機組與電網并網運行,上網電價執行國家有關規定。
《辦法》中還設定了許多新的制度,提出許多新的要求,體現了供熱發展新的方向。《辦法》的頒布實施是山東供熱發展的重要里程碑,必將為促進能源資源節約、改善民生、減輕環境污染、推動全省供熱行業健康有序快速發展起到重要作用。
《辦法》充分考慮山東省供熱發展的實際,與國家大政方針和最新產業政策相一致,與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相銜接,是多年來供熱管理實踐的總結和升華,能夠較好地指導山東今后供熱的發展。概括起來,《辦法》有以下幾個突出特點:
服務民生以人為本
《辦法》的制定以維護用戶正當的用熱權利,保證用戶安全、穩定、舒適用熱為主要目的。一是公開接受社會監督。供熱主管部門要建立投訴制度,公開投訴電話、信箱,受理有關供熱質量、收費標準和服務質量的投訴,并及時予以處理。二是供熱系統安裝施工要保證質量。居住建筑和公共建筑的建設單位,要依法承擔供熱系統保修期內的維修、調試等保修責任。三是供熱要連續、穩定。供熱企業不得擅自停業、歇業,確需停業或者歇業的,應當在采暖期開始6個月前向縣(市)或者設區的市供熱主管部門提出申請,并對供熱范圍內的用戶用熱作出妥善安排。四是合同約定。熱是帶有公益性的商品,供、用熱之間是合同關系。供熱企業和用戶之間通過簽訂供用熱合同,其中包括供熱時間、供熱參數、收費標準、繳費時間、結算方式、供熱設施維護管理界限、違約責任等事項,以合同的形式確定下來,有利于熱用戶保護自己的合法權益。五是最低室溫限定。《辦法》對供熱室溫進行最低限定,要求采暖期內用戶室內供熱溫度,在正常條件下不得低于16℃。低于16℃的,供熱企業應當減收或者免收熱費。六是熱價的制定和調整體現出維護用戶利益。《辦法》規定居民采暖熱價實行政府定價;其他熱價實行政府指導價,由供用熱雙方按照政府指導價協商確定。這能夠充分發揮政府部門的監管作用,防止有的供熱企業變相漲價、私自提價,侵害用戶利益,擾亂市場秩序。在制定和調整熱價時,價格主管部門將舉行聽證會,廣泛聽取用戶的意見。
節能減排科學供熱
節能減排是國家要求的工作重點,也是本《辦法》制定過程中考慮的重點。《辦法》多處體現出這一要求。一是在工藝技術方面,鼓勵開發和應用節能、高效、環保、安全的供熱新技術、新工藝、新設備,支持熱、電、冷聯供,逐步淘汰分散燃煤鍋爐和供熱煤耗超標的小火電機組;鼓勵利用風能、太陽能、地熱能、海洋能、生物質能等清潔能源及工業余熱、煤矸石、垃圾等發展供熱。二是在供熱體制改革方面,要求新建居住建筑和公共建筑供熱系統安裝溫度調控裝置和熱計量裝置;既有居住建筑和公共建筑供熱系統要逐步進行改造,并安裝溫度調控裝置和熱計量裝置。三是在淘汰落后產能方面,對于在集中供熱管網覆蓋的區域,不得新建分散燃煤鍋爐,集中供熱管網覆蓋前已建成使用的分散燃煤鍋爐,要按照規定限期停止使用,并將供熱系統接入集中供熱管網。
加強監管促進發展
供熱企業的利益得到保障了,供熱行業才能健康發展。切實維護供熱企業的利益,也是《辦法》所要達到的主要目的。一是規劃建設要統籌考慮供熱設施的建設。城市供熱與供氣、供水、供電一樣,是城市的重要基礎設施。在城市新區建設和舊區改建過程中,要按照城市總體規劃和供熱規劃的要求,配套建設供熱設施,或者預留供熱設施配套建設用地。預留的供熱設施配套建設用地,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占用。二是確定了保證企業正常經營和發展的定價機制。近幾年來,由于煤炭等供熱主要原材料價格大幅上漲,在熱價構成中,煤炭資金投入占成本的60%%以上。熱價是政府定價,供熱原料是市場采購,熱價不可能隨著市場波動而隨時變化,這就有可能造成熱價的調整跟不上供熱成本的上漲,供熱企業經營出現政策性虧損。《辦法》規定,價格主管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根據供熱主要原材料的市場價格等因素,按照法定程序適時調整熱價,實現煤熱價格聯動,以保證供熱健康發展。三是及時足額收繳熱費。熱費是保證供熱企業向用戶輸送熱能的主要資金來源,保證足額收繳熱費,才能保證供熱經營正常運轉。《辦法》規定,用戶應當按照價格主管部門核定的熱價或者供用熱合同約定的熱價,按時向供熱企業繳納熱費。對于熱費繳納方式和違約責任,供用熱雙方將在合同中明確規定,不能按時交納熱費的,將按照合同規定進行處理。四是在產業政策上予以保障。熱電聯產集中供熱是優于分散燃煤鍋爐供熱、區域鍋爐供熱的高效率供熱方式。《辦法》規定電網企業要優先保障符合有關規定的熱電聯產和綜合利用工業余熱、煤矸石、垃圾等發電的機組與電網并網運行,上網電價執行國家有關規定。
《辦法》中還設定了許多新的制度,提出許多新的要求,體現了供熱發展新的方向。《辦法》的頒布實施是山東供熱發展的重要里程碑,必將為促進能源資源節約、改善民生、減輕環境污染、推動全省供熱行業健康有序快速發展起到重要作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