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更好地發展集中供熱建設,保證供熱、用熱的公平性,開封市從供熱實際出發,制定出臺了《辦法》。針對供熱、用熱方面的突出問題,《辦法》的出臺為我市熱生產企業、熱經營企業、熱用戶提供了明確、有效的法律依據,對推動我市集中供熱依法管理、規范管理、科學管理將產生深遠影響,發揮重要作用。
近日,針對廣大市民一直關注的供熱問題,記者前往市金盛熱力有限公司采訪,了解到了《辦法》對一些問題的明確規定。
■ 集中供熱室內溫度保持多少度?
《辦法》第二十八條規定:室內供熱設施應當符合國家住宅設計規范的要求,在正常天氣條件及供熱系統正常運行時,熱經營企業應當保證居民熱用戶有供熱設施的臥室、起居室(廳)的室溫不低于18℃,但用戶自主設定、調節室內溫度或者自行安裝或者未經熱經營企業允許擅自改動室內供熱設施的除外。
已實行熱計量計費的熱用戶按已簽訂的供熱合同約定執行。
非居民熱用戶的室溫執行國家標準或者由熱經營企業和熱用戶在合同中約定。
■ 供暖天數多長?
《辦法》第十八條規定:集中供熱起止時間由市、縣、祥符區人民政府根據當地實際確定,一般為當年的11月15日前后至次年的3月15日前后。熱生產企業和熱經營企業應當按照確定的起止時間供熱,不得擅自變更。
如遇異常低溫情況,市、縣、祥符區人民政府可以決定提前供熱或者延期停熱。
■ 熱費如何交?
《辦法》第二十條規定:熱用戶應當在當年11月10日前按照建筑面積預交熱費,交納天數為一個完整的供暖期(120天)。
■ 怎樣計算熱費?
《辦法》第二十一條規定:對具備分戶用熱計量條件的熱用戶,熱經營企業應當按照分戶計量的用熱量收費。對不具備分戶用熱計量條件的熱用戶,按照供熱面積和實際供熱天數收費。熱用戶應當按照用熱合同的約定及時交納熱費。
■ 剩下的熱費怎么辦?
《辦法》第二十一條規定:供熱季結束后2個月內,熱用戶賬戶內有結余的,可以向熱經營企業申請退費。未申請退費的,賬戶余額結轉至下個供熱季使用。
■ 申請用熱和停用熱手續什么時間辦?
《辦法》第二十二條規定:新增熱用戶應當在當年4月1日至7月30日期間與熱經營企業簽訂書面合同,辦理相關手續。熱用戶需暫停用熱的,需在每年4月1日至9月30日前到熱經營企業辦理暫停用熱手續。串聯供熱系統的熱用戶要求停止用熱但未按照規定辦理停止用熱手續的,視為事實用熱,應當交納熱費。
■ 供熱溫度不達標如何處理?
《辦法》第二十九條規定:在正常供暖情況下,非計量熱用戶認為室內溫度不達標的,可以向熱經營企業提出溫度檢測要求,熱經營企業應當在12小時內進行檢測,檢測結果由雙方簽字確認;對檢測結果有異議的,可以委托雙方認可的有室溫檢測資質的機構進行檢測。
除供熱期的首5日和末5日外,自非計量熱用戶提出溫度檢測要求之日起,非因熱用戶原因導致室溫不達標的,熱經營企業應當承擔檢測費用;室溫連續48小時以上不達標的,應當按照規定減收熱費。室內溫度低于18℃(不含)、高于14℃(含)的,按日減收用戶日標準熱費的50%;室內溫度低于14℃(不含)的,按日免收熱費。
室溫檢測的具體標準和辦法由市集中供熱主管部門制定。
■ 對計量結果有爭議如何解決?
《辦法》第二十五條規定:供熱用熱雙方對供熱計量結果產生爭議時,均可委托法定計量檢定機構進行檢定。檢定費用由責任方承擔,無責任方時由申請方承擔。
熱用戶計量裝置發生故障,熱用戶不配合維修或者更換而影響熱費計量時,故障期間熱費按照供熱面積計費方法計算。
■ 欠費、退、補費如何結算?
《辦法》第二十四條規定:熱用戶逾期未交納熱費的,熱經營企業可以進行催交;經2次催交仍未交費的,熱經營企業在不損害其他熱用戶合法權益的情況下,可以對其暫停供熱。熱用戶交納熱費,熱經營企業恢復供熱的,應當按照熱用戶的實際用熱天數或者實際用熱量收取熱費。
熱經營企業需退還熱費或者熱用戶需要補交熱費的,應當在每年供熱期結束后2個月內結算。
供熱管道鋪設工程進行中。 市金盛熱力有限公司供圖
供熱管道鋪設工程進行中。 市金盛熱力有限公司供圖
■ 用熱投訴如何處理?
《辦法》第三十二條規定:熱用戶有權就供熱質量、服務、收費等問題向市、縣、祥符區集中供熱主管部門和價格等相關部門投訴,有關部門應當在接到投訴之日起7日內處理并告知投訴人。
《辦法》第四十二條規定:熱經營企業應當建立供熱服務承諾制度,向社會公開收費標準、服務內容、服務標準和辦事程序,設立搶險、搶修和服務電話,確保供熱期間24小時不間斷服務,當預計停供熱時間超過24小時及以上時,應通過新聞媒體等渠道告知受影響的熱用戶。
熱用戶有權就供熱收費、供熱質量、供熱服務等事項向熱經營企業投訴或者查詢,熱經營企業應當及時處理或者答復,不能當日處理或者答復的,應當在2日內給予處理或者答復。
■ 新建項目和既有建筑小區如何建設熱力站?
《辦法》第十條規定:在本市城市規劃區內新建、擴建和改建的各類建設項目(不含城市規劃建設用地范圍以外的農民在宅基地建設住宅房項目),建設單位應當根據集中供熱規劃同步建設集中供熱設施或者預留供熱設施用地。預留的供熱設施用地,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占用或改變用途。在本市城市規劃區內新建、擴建和改建的各類建設項目,在同步建設熱力設施同時,應當預留分戶計量裝置位置。
新建或者改建市政道路時,建設單位要及時通知熱生產、經營企業同步建設市政熱力管網配套設施。
沒有預留熱力站用地的既有建筑小區進行熱力站選址時,須經過小區50%(含)以上業主同意。
熱力站等供熱設施應當與居民住宅保持安全距離,降低噪音,減少環境干擾。
此外,《辦法》還對違法責任規定及發現供熱事故或接到供熱事故報告后未立即到達現場組織搶修的情況,明確了處理辦法和措施,全力維護熱用戶的權益。對熱用戶擅自改動給公共安全或者其他熱用戶利益造成嚴重影響的行為,明確了具體的處理辦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