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月11日,沈陽市房產局官網(http://www.syfc.com.cn/)發布《沈陽市民用供熱收費管理規定(草案)》(以下簡稱《規定(草案)》),面向社會各界人士征求意見,截止時間為9月30日16時。
《規定(草案)》第五條明確:供熱單位與用熱戶應當簽訂供用熱合同,合同中應明確供熱價格、收費面積、供熱標準等內容。供熱價格、收費面積和相關政策調整時,雙方應按調整后的價格、面積及相關政策執行或重新簽訂供用熱合同。
用熱戶未與供熱單位簽訂供用熱合同,但已形成事實供用熱關系的,用熱戶應交納采暖費。
《規定(草案)》第八條明確:已經實施采暖費理入工資的機關、企事業單位職工采暖費全部由個人自行交納,單位不再報銷采暖費。暫未實施采暖費理入工資的單位應當為職工報銷采暖費。
第九條則明確:供熱面積及房屋用途以《房屋所有權證》或《不動產權證書》記載的建筑面積及用途為準。實行按供熱計量收費的用熱戶,其采暖費按照物價部門制定的供熱計量價格確定。
《規定(草案)》就停止供熱、恢復供熱等情況作出規定。如第十三條提出:已經分戶且供熱設施保修期已滿的居民住宅用熱戶,要求暫停(恢復)供熱的,應當在供熱期開始十日前到供熱單位辦理暫停(恢復)供熱手續。供熱單位應與用熱戶簽訂《暫停(恢復)供熱協議》。用熱戶已經辦理暫停供熱手續、未提出恢復供熱申請的應視為繼續申請暫停供熱,不需要重復辦理暫停供熱手續。
七種特殊情況采暖費擬計費方法
《規定(草案)》第十條明確:特殊情況的采暖費按照下列方法計費
(一)居民住宅未記入《房屋所有權證》或《不動產權證書》面積且有供熱設施的,供熱單位可以實地測量或委托具有專業資質的測繪部門測量并按照室內使用面積計算采暖費;層高超過2.2米(含2.2米)的,全額收取采暖費;不足2.2米的,按50%收取采暖費。供熱單位不得對用熱戶收取除采暖費以外的費用。
(二)非住宅房屋室內層高超過3.5米的,每超過0.3米(含0.3米,不足0.3米的,按照0.3米計算),加收10%的采暖費;層高超過6米的,由供用熱雙方根據熱負荷情況協商議定加收幅度。
(三)幼兒園、福利院、敬老院、社區、物業服務用房按照居民供熱價格收取采暖費。
(四)《房屋所有權證》或《不動產權證書》記載用途為商住的房屋,應當按照其實際用途確定其采暖費;
(五)當年12月1日前未提出暫停供熱申請也未按期交納采暖費的,按實際供熱天數收取采暖費。
(六)本規定發布之日起,用熱戶取得的《不動產權證書》記載建筑面積與商品房銷售面積不一致的,以《不動產權證書》記載為準。用熱戶已經交納采暖費的,差額部分實行多退少補。
(七)新建建筑供熱設施保修期內的采暖費按照開發建設單位與供熱單位合同約定執行。采暖期入住的用熱戶應當承擔準住通知日期以后的采暖費,準住通知日期以前的采暖費由開發建設單位承擔。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