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甘肅省物價局、甘肅省建設局聯合頒發的《甘肅省城鎮供熱計量收費辦法》從9月20日起試行。《辦法》規定,城鎮用戶交納的供熱費用,按用戶分類,均由基本熱費和計量熱費兩部分構成。此外,供熱企業(單位)的供熱質量達不到規定標準的,供熱企業(單位)應當按照供用熱合同的約定對用戶進行補償或賠償。
基本熱費如何計算
據了解,基本熱費是指用戶按基本熱價交納的供熱費用,由供熱企業(單位)按規定的供暖期限向用戶收取的費用,基本熱費=基本熱價×用戶供熱面積;計量熱費是指用戶按計量熱價交納的供熱費用,根據用戶熱計量表計量的耗熱量和計量熱價以及熱量調整系數確定,由供熱企業(單位)按月向用戶收取。分戶計量熱費=用戶熱計量表計量的耗熱量×計量熱價×熱量調整系數,熱量調整系數是指為消除用戶耗熱量差異對熱量表計量數據進行調整所設定的系數。
基本熱價如何確定
按照《辦法》規定,基本熱價根據面積熱價標準和基本熱價折算比例確定。基本熱價=面積熱價標準(元/平方米·月)×基本熱價折算比例×供熱月數,基本熱價折算比例根據各城市建筑的節能率,按照總熱價的30%-60%的標準確定。基本熱價按照用戶分類的熱價標準分別折算。計量熱價以面積熱價標準為基礎,核減基本熱價折算比例后確定。分戶計量熱價=[面積熱價標準(元/平方米·月)×(1-基本熱價折算比例)]×供熱月數×年供熱面積÷年供熱量,計量熱價按照用戶分類的熱價標準分別折算。
只有總熱量表的建筑如何收費
對供熱建筑物僅安裝總熱量表的用戶,供熱企業(單位)應在與用戶協商、自愿的基礎上,實行按供熱量計量收費。基本熱費與計量熱費可按用戶建筑面積占該建筑物總建筑面積的比例分攤。對收入在政府規定最低生活標準以下的用戶,各城市人民政府應針對供熱計量熱費計收辦法制定相應的熱價優惠、減免辦法。
供熱企業(單位)應當與用戶簽訂供用熱合同。供熱企業(單位)的供熱質量必須符合規定的供熱質量標準。達不到規定供熱質量標準的,供熱企業(單位)應當按照供用熱合同的約定對用戶進行補償或賠償。用戶應當按照規定按時交納供熱費用。對無正當理由拒交供熱費用的用戶,供熱企業可以按有關規定加收滯納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