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規范供熱價格行為,西安市物價局昨天就加強熱交換站、居民小區自備鍋爐供熱價格管理有關問題下發通知,要求小區自備鍋爐具備計量條件的用戶實行基本熱價和計量熱價相結合的兩部制熱價,供熱過程中室內溫度低于16℃應降低供熱價格。
自備鍋爐供熱價格監管成盲區
由于近年來煤、氣、水、電等原材料價格上漲,客觀上對熱交換站、居民小區自備鍋爐供熱價格穩定帶來一定壓力,出現了部分供熱單位趁機亂加價的現象,投訴舉報較多,群眾反映強烈。去年西安市開始對熱交換站價格進行有效管理,取得了一定成效,但自備鍋爐供熱價格仍然處于放任狀態,成為熱價監管的薄弱環節和盲區。
小區自備鍋爐具備計量條件的實行兩部制熱價
對具備按照兩部制熱價計費條件的居民小區自備鍋爐供熱,按照國家發改委、建設部《城市供熱價格管理暫行辦法》,實行基本熱價和計量熱價相結合的兩部制熱價,基本熱價可以按照總熱30%-60%的標準確定。具體比例由供用熱雙方協商確定。
室溫低于16℃應降低供熱價格
各供熱單位要健全財務臺賬,認真測算供熱成本費用,及時履行備案審核手續,落實供熱價格公示、熱費收支情況公布制度,自覺接受用熱人監督;提高供熱質量,熱系統運行期間室內溫度低于16℃的,必須相應降低供熱價格。因故停止供熱的,應該提前公告并按天向熱用戶退費。
收取供熱費前價格公示5天
每年供熱前后,就會出現居民投訴取暖費用的收取問題,今年西安市物價局要求,供熱單位在向熱用戶收取熱費前,必須將經過價格主管部門批準的備案價格在小區顯著場所進行公示。其中:熱交換站供熱單位公示價格內容:熱源價格、熱交換價格、居民用熱價格、備案時間、有效期;小區自備鍋爐供熱單位公示價格內容:居民用熱價格、每天供熱時間、每天具體供熱時段、備案時間、有效期。公示期為5天,公示期滿后方可執行。同時,供熱期結束后,供熱單位應該在一個月內向用熱人公示供熱期熱費收支情況。
供熱單位應與業主代表協商價格
按照西安市物價局要求,供熱單位在制定供熱價格時,應該按照合理補償成本、公平負擔、節約能源的原則,據實測算、充分協商議定。其程序及時間要求:據實測算供熱單位在對上年度供熱期(上年11月15日至當年3月15日)供熱成本運行費用進行認真測算的基礎上,提出本年度供熱價格的初步意見方案(如果是新建小區,可參照本區域內同類型同等規模供熱單位的供熱價格進行測算,提出方案)。供熱方案主要包括:成本測算表、建議價格、供熱時間、收費方式等。協商——供熱單位通過召開用熱人代表會議(小區業主委員會或公開選出的業主代表)等形式,將年度供熱價格初步意見方案與熱用戶進行充分協商,認真聽取意見,協商一致后,將協商議定的最終供熱價格及協商過程會議記錄等材料,于當年11月5日前到市或區、縣物價局辦理備案審核手續。審核——市及有關區縣物價局對供熱單位上報的備案資料要及時認真審核,符合條件的,必須在5個工作日辦結;不符合條件的,應該一次性明確告知,并在供熱單位補齊手續后的5個工作日內辦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