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爾濱的葉先生最近因為停熱問題與物業公司鬧得不可開交:因為房子不準備住人,葉先生按照規定提前一個月向物業公司提交了停熱申請,然而,物業公司卻要求葉先生交納50%的熱費才可以停熱。按照哈市有關規定,停熱的房屋只需交納20%的熱費就可以辦理停熱。對于物業公司的不合理要求,葉先生不想妥協,可是他不妥協物業公司就不肯給停熱。“說熱是商品,為什么強買強賣?
如何做到對熱的準確計量和公平交易,已成了哈市市民越來越關心的問題。
消費者:用多少熱交多少錢才合理
張女士是道外區軒轅小區的住戶,2002年辦理入戶手續,當時向開發商交納了兩年的包燒費。可是當年的10月份,進入供熱期之后,這個小區遲遲沒有開栓,供熱企業說開發商沒有將包燒費移交給他們,所以不肯供熱。最后,因為得不到開發商的答復,這個小區的居民封堵了周邊的道路來抗議。直到一周后,這個小區才勉強供熱。對于延期供熱帶來的損失,不管是開發商還是供熱企業,都不肯負責。
經濟學家:熱是商品,應遵循等價交換原則
熱是商品,目前還沒有做到等價交換的原則,最簡單的例子就是,同一單元的住戶,比如說都是1門的,從7樓到1樓,每家享受的熱量都是不一樣的,7樓的可能熱得開窗放熱,1樓可能室溫不達標,但交的包燒費都一樣。這就不是等價交換。”哈師大政法與經濟教研室徐明博士表示,既然強調熱是商品,就應該按照商品的價值規律辦事,即實行等價交換。
商品交易應該遵循買賣自愿、交易公平,可在用熱的現實生活中,市民沒有選擇權,無法選擇“用誰家的熱”;在“用與不用”的問題上,還要和供熱企業協商,沒有分戶改造的房子,根本就不能停熱;即使老百姓沒有得到應有的服務,也不能說“我不買了”。從這幾點說,熱還不是一個完全商品化的“商品”,它有它的特殊性。既然這樣,為了減少供需雙方的矛盾,供熱企業就應該提高服務意識,使熱更符合它的商品價值。政府可以考慮引入競爭機制,找幾家有規模的供熱企業,讓他們通過自身的服務來贏取用戶——對于服務好的、有群眾口碑的供熱企業,可以擴大它的供熱范圍。對于服務不好、投訴較多的供熱企業,減小其供熱范圍或者干脆清除出供熱隊伍。另外,應該考慮推廣按量計費,對熱量準確計量,用多少熱交多少費用。安裝熱量表的費用較高,政府應該考慮通過法規的形式明確由開發商或者供熱企業來承擔,就像電表、水表的安裝一樣。總之,不能把這筆費用強加在百姓頭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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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爾濱市將分三年對城區具有保留價值和符合要求的既有居住建筑進行供熱計量及節能改造,以確保建筑物達到現行節能標準、供熱采暖系統具備熱計量及室溫調控功能,提高室內熱環境質量。同時,建立適合實際的供熱計量收費制度和節能改造模式,減少居民等熱用戶的熱費支出。這是相關人從哈爾濱市出臺的既有居住建筑供熱計量及節能改造工作實施方案中獲悉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