備受矚目的《山東省物業管理條例(草案)》經過兩次審議和一次立法聽證會后,省人大常委會部分組成人員依然對其中條款爭論激烈,無法形成一致意見。昨天召開的省人大常委會主任會議決定,將條例草案二次修改稿提交明年1月7日召開的省十一屆人大常委會第八次會議繼續審議。
各方面為何對我省物業管理條例難以達成共識?省人大常委會組成人員們的意見分歧在何處?與前稿相比,提交省十一屆人大常委會第八次會議的草案二次修改稿,又作出了哪些新的改動?相關專家對草案二次修改稿中的焦點問題進行了詳細分析。
小區內專營設備歸誰所有
之前的草案修改稿規定,住宅小區內,業主專有部分以外的供水、供電、供氣、供熱等專業經營設施設備,由專業經營單位投資建設,屬于專業經營單位所有。專營設施的投資,除按規定由城市基礎設施配套補助費(含綜合開發費)等給予適當補助的外,由專業經營單位負責。
針對這一規定,省建設廳相關負責人表示,目前我省通行的做法是,住宅小區外的專營設施投資,由政府從城市基礎設施配套費中支付;住宅小區內的專營設施投資由開發商墊付,最終分攤到房價里,由業主承擔,全體業主成了專營設施的所有人。
這種做法雖然產權明晰,但也存在弊端。由于業主沒有能力管理這些專營設施,無法保障正常的養護和維修,給業主生活帶來不便。
而該條規定將專業經營設施設備從業主所謂的“共有”部分中剝離,改變因業主購買小區住宅必然成為專業經營設施設備所有人,并承擔維修養護責任的不合理現狀。
對于此項規定,有常委會組成人員提出,既然要對專營單位投資補助,就不能算是專營單位投資建設專營設施,專營設施產權也就不能歸單位所有。如果專營單位要擁有住宅小區內專營設施的產權,就應全部自己出資,否則就違背了“誰投資,誰所有”的原則。
基于上述觀點,草案二次修改稿作出最新規定,住宅小區內的專業經營設施設備,由專業經營單位負責設計、建設和維護管理。建設單位應當配合專業經營設施設備的施工,并承擔相關管溝、設備用房等土建工程的配套建設。
住宅小區內供水、供電、供氣、供熱分戶計量裝置或者入戶端口以外設施設備的各類建設資金,統一并入城市基礎設施配套費(含綜合開發費),交由專業經營單位專項用于專業經營設施設備的投資建設,歸專業經營單位所有。
小區內政務用房土地屬于誰
根據草案修改稿規定,住宅小區內的政務管理用房建筑面積不低于50平方米;社區居民委員會用房應按規劃配建。小區內配套的承擔義務教育的中小學校,應由政府建設。政務管理用房等屬于政府所有,建設投資由政府承擔。
對此,有的常委會組成人員提出,由政府出資建設50平方米的政務管理用房可以,但土地費用該由誰出?由政府購買土地,還是開發商免費提供土地?
還有的常委會組成人員提出,如果規定小區內建設的中小學校由政府投資,那么開發商很可能會爭相要求在自己開發的小區內建設中小學校,造成中小學校的布局不合理。
目前形成的草案二次修改稿吸取了上述意見,刪除了上述規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