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訊 (記者馬建敏)遵循“合理補償成本、促進節約用熱、堅持公平負擔”的原則,日前,省物價局出臺了《關于制定供熱計量價格的指導意見》,對全省范圍內的供熱計量收費標準作出指導,為采暖分戶計量的推行作出政策上的準備。
據了解,目前我省相當數量的新建住宅、公共建筑以及部分進行了節能和熱計量改造的既有建筑,已具備實施供熱計量收費條件。指導意見適用于已安裝供熱計量設施,具備按用熱量分戶計量收費條件的節能民用建筑、公共建筑用戶。
過渡階段按兩部制熱價折算
根據國家相關要求,供熱計量價格實行基本熱價和計量熱價相結合的兩部制熱價,并按用戶性質分為居民用熱價格和非居民用熱價格。在按面積收繳熱費向按用熱量收繳熱費的過渡階段,用戶熱費的計算公式為:基本費用=基本熱價×計費面積;計量費用=計量熱價×耗熱量;總費用=基本費用+計量費用。
指導意見認為,在確定基本熱價的比例時,要兼顧熱用戶和供熱企業之間的利益關系,基本熱價可以按照總熱價30%-60%的標準確定。根據試點市的經驗,在實施供熱計量收費的起步階段,基本熱價比例可安排為50%,隨著供熱計量收費的推進應逐步降低。當地平均采暖耗熱指標的確定,原則上應使兩部制熱價水平與現行按面積計算的熱價基本一致。供熱計量兩部制熱價采用簡化計算,方法為:基本熱價=面積熱價×比例;計量熱價=(面積熱價-基本熱價)/(當地平均采暖耗熱指標×采暖季小時總數)。
結算熱費實行“多退少不補”
起步階段,應對用戶采取鼓勵政策,在結算熱費時,實行“多退少不補”,即先按面積計算的熱費一次性收取,供熱結束后按供熱計量收費高于按面積收費的部分不再向用戶收取,低于按面積收費的部分,應在供暖期結束后兩個月內退還給用戶。隨著供熱計量收費的推進,在不斷完善的基礎上,應逐步過渡到“多退少補”。
實施供熱計量收費的用戶,因熱計量表損壞以及質量等原因造成計量數據失真的,則按面積收費結算。
申請暫不用熱用戶,收費不超過總熱費的20%
據了解,我省大部分供熱一直實行按照建筑面積收費辦法,實行集中供熱的房子,即使沒有人住,也要按照建筑面積繳費,既不公平,也不節能。
今后,對申請暫不用熱的用戶,各地可根據本地實際情況,適當收取一定費用,以彌補供熱企業為用戶備用容量的成本支出、申請暫不用熱或申請恢復供熱發生的費用以及熱傳導損耗等。收費標準應從低掌握,一般不超過總熱費的2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