采暖季室內最低溫度由16℃提高到18℃;供熱單位因自身原因中斷供暖、且常規行政手段無效時,政府有應急接管保障供暖的職責;未經供熱單位委托,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向熱用戶收取采暖費……從昨天起,《北京市供熱管理辦法(草案)》在市法制辦網站公開征求民意。
按照本市1994年的規定,采暖季室內最低溫度是16℃,但隨著人們對冬季采暖舒適度要求的提高和節能保溫材料的廣泛應用,國家和本市相繼出臺的有關住宅設計標準已經提高室內采暖的設計溫度,本次調整將室內最低溫度提高到18℃,非居民用戶的房間供熱溫度應當依據其功能需要和設計標準,由供用熱雙方在合同中約定。
《辦法(草案)》明確了供熱單位應當直接向熱用戶收取采暖費。供熱單位委托金融機構或者其他服務單位代收采暖費的,應當向熱用戶公告受委托的收費單位,受委托單位不得向熱用戶收取任何額外費用;未經供熱單位委托,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向熱用戶收取采暖費。
《辦法(草案)》明確供熱單位無法保障安全、穩定供熱,在市政管理行政部門協調、督促后仍無效的,市或者區縣市政行政管理部門可以委托其他符合條件的供熱單位對該供熱單位的供熱設施實施應急接管措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