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4年12月3日,童先生購買了位于省城濉溪路的繽紛南國商品房一套,簽訂購房合同的同時與合肥市熱力公司(現已經被熱電集團接管)簽訂《供用熱合同》一份,約定由合肥市熱力公司向其提供供熱、供冷及熱水服務,制熱與制冷按0.22元/度計算,熱水按15元/噸的價格計算。 2006年6月,童先生開始使用合肥市熱力公司提供的制冷服務,但童先生被告知,制冷和制暖將按照0.35元/度計算。2008年10月,熱電集團又張貼告示,告知將熱水價格提升到24元/噸。
童先生說隨后他以拒付費用提出抗議,但今夏,熱電集團拒絕為其提供制冷。他只得將欠費繳清。為了維護自身和廣大業主的權利,今年6月19日,他將熱電集團告上法庭,要求熱電集團繼續執行15元/噸的熱水價格,退回他多繳納的189元熱水費用等。此外他認為熱電集團的行為明顯違約,要求熱電集團支付1元違約金。
被告熱電集團認為:成本大幅升高導致提價法庭上,合肥市熱電集團稱:2006年開始執行的0.35元/度的制冷制暖費用是經過物價部門批準的。 2008年下半年,由于煤炭價格大幅上漲導致企業經營成本大幅提高,他們根據國家有關部委的規定和許可提高了制暖價格。2008年9月,熱電集團就告知了漲價事宜,童先生也繳納了漲價后的費用,說明他是接受該價格的。
法院:生活熱水屬市場調節價。 合肥市廬陽區法院審理認為:童先生與熱電集團簽訂的合同未對有效期限做約定,應當視為不定期合同。熱電公司提前一個月通知熱水漲價并無不當。合肥市物價局的文件表明居民生活熱水屬于市場調節價,熱電公司的調價并沒有違反物價部門的規定。漲價后,童先生繼續使用熱電公司的熱水,應視為對漲價的認可。
據此駁回了童先生全部訴訟請求。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