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熱要簽合同,這是近幾年的一個新生事物。和在幾乎所有供熱問題上拖沓被動的表現(xiàn)不同,供熱單位在簽合同上態(tài)度一貫積極。為什么?因為合同文本一直由供熱單位單方提供,難免成為供熱單位維護單方利益的霸王條款。這樣一來,所謂供熱合同,可能使本就極不公平的供用熱利益關系,進一步向供熱單位傾斜,使熱用戶維權難雪上加霜。
在這樣的供熱語境下看待《吉林省城市供用熱力合同(示范文本)》,明確和規(guī)范了供用熱雙方平等的市場主體關系和權利義務關系,是一個巨大的進步。如果能得到強制推行,對于熱用戶捉襟見肘的權利現(xiàn)狀,無疑是雪中送炭。
但問題在于,第一,合同本身能不能令人滿意;第二,合同能不能成為供用熱雙方的合同規(guī)范文本;第三,合同能不能解決供用熱之間的焦點問題?
首先,合同本身還有不少值得商榷的地方。比如合同規(guī)定,“正常檢修、搶修和試運行期間不達到標準不在賠償范圍之內”。不論是維修還是搶修,造成不能正常供熱的,顯然屬于供熱方責任,按照市場原則,只要不是不可抗力,怎么能不屬于賠償范圍呢?實際上,在這幾年供熱質量問題中,供熱企業(yè)三天兩頭借口維修設備停供或減供的情況正是焦點問題之一。同時,長春市有關領導也一再強調,當前的供用熱主要矛盾,就是供熱設備不能滿足市民的用熱需求。所以,根據(jù)市場原則,不論是供熱設備不達標還是供熱企業(yè)有意為之,都不能作為不賠償?shù)睦碛伞?/P>
其次,合同示范文本只有成為規(guī)范文本,對供熱企業(yè)才可能有約束力,才可能改變供熱企業(yè)利用合同維護單方權益的現(xiàn)狀。雖然我們一再強調供用熱的市場性,但在事實上,平等的市場關系很難建立起來。供用熱不可能成為一種真正的平等交易。這源于三個特點:必需性、無選擇性和無競爭。第一,在冬季嚴寒漫長的東北城市,熱和陽光、空氣與水一樣,是保障最低生存條件的必需品,居民不能選擇不取暖。第二,因為供熱管線和供熱布局的相對固定,一個供熱企業(yè)供熱質量差,除非形成規(guī)模問題,居民幾乎不能選擇用其他供熱企業(yè)供熱。這也就帶來第三個問題,供熱的市場競爭很難形成。所以,在供用熱雙方的關系上,即便制度、合同、操作都公平,熱用戶都天然處于不利地位,何況在合同與操作層面的不公雪上加霜呢?因此,第一,合同規(guī)定的供用熱權利義務關系必須向用熱方傾斜,才能使結果的公平成為可能;第二,至少需要統(tǒng)一的、強制性的規(guī)范合同文本,否則毫無意義。
最重要的是,即便合同能規(guī)范,能不能解決目前供熱質量的焦點問題。焦點問題是什么?維權難。維權難的焦點又是什么?測溫難,退費難。測溫難,在于供熱企業(yè)既當運動員又當裁判員,第三方供熱主管部門,不知道是服務意識問題,還是服務能力問題,總之不能有效承擔責任。測溫難又直接導致退費難,居民得不到及時測溫,得到測溫得不到測溫記錄,得到測溫記錄也得不到退費,得不到退費供熱企業(yè)也毫發(fā)無損。供熱主管部門無能為力,聲稱只能協(xié)調。那么能做主的部門是哪家呢?這一系列問題不解決,再完美的合同也只能是畫餅充饑。現(xiàn)在合同的示范文本在退費之外又加了一個“違約金”,無異于畫了兩個大餅。如果連退費如何解決還摸不到門徑,再加個“違約金”,除了讓熱用戶期望更高,失望更甚,還有什么別的意義呢?
面對現(xiàn)實,僅靠合同難免紙上談兵。要解決問題,一要技術進步,二要責任擔當。首先在供熱設備改造的基礎上,推廣熱計量表,實行按用熱量收費,從而無需再為如何計算供熱面積等問題煩心。在此點上,外地早已開展,我省通化縣也已試點(相關報道見本報今日C04、C12版)。同時,要取消供熱企業(yè)現(xiàn)在擁有的測溫權力,專心做“運動員”,讓供熱主管部門真正成為監(jiān)督供熱質量的責任部門,從而徹底解決測溫難、退費難。供熱既然是市民冬季生活質量的第一項指標,就不妨將解決這些問題作為供熱主管部門工作考核的第一項指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