告別“長明燈”、“長流水”……一些黨政機關、事業單位等存在的浪費現象將進一步得到遏制。1月1日起,《河北省公共機構節能辦法》(以下稱《辦法》)開始實施,其中推出的一系列措施,將力促黨政機關、事業單位和使用財政性資金的團體組織節約能耗。
公共機構能耗設“定額”
《辦法》規定,機關事務管理機構應當會同有關部門,根據不同行業、不同系統公共機構能源消耗綜合水平和特點,制定和適時調整公共機構能源消耗定額,財政部門根據能源消耗定額制定能源消耗支出標準。
按照要求,公共機構應當在能源消耗定額范圍內使用能源;超過能源消耗定額使用能源的,應當向本級機關事務管理機構作出說明。
一些單位存在“混表計量、吃大鍋飯”的現象,導致耗能難以監測、節能責任不清。針對這一問題,《辦法》規定,公共機構辦公區和非辦公區及合署辦公的單位能耗要分戶計量、獨立核算,對能源消耗狀況進行實時監測,及時發現、糾正用能浪費現象。這為準確統計公共機構用能情況奠定了基礎。
不節能項目不得開工
《辦法》規定,機關事務管理機構要嚴控公共機構新建項目的建設規模和標準,有效整合辦公資源,集約節約利用土地,適度集中建設辦公用房,減少公共機構資源浪費和能源消耗。
為從源頭消除公共機構能源浪費,《辦法》規定,機關事務管理機構要對既有建筑維修及裝修項目進行節能評估和審查,并嚴格控制維修、裝修的規模和標準。未通過節能評估和審查的項目,不得開工建設。此外,實施節能改造時,要安裝供熱系統調控、用熱計量等裝置。進行公共機構新建建筑的建設和既有建筑維修改造中,要優先采用節能效果顯著的新材料、新產品、新工藝,優先使用太陽能、地熱能等可再生能源利用系統。
超標采購公車將被收回拍賣
公務用車是耗能大戶,《辦法》就此專門作出規定:公共機構要按標準和編制采購公務用車。對違反規定超標準、超編制采購公務用車,不如實報告公務用車數量,或者拒不報廢高耗能、高污染車輛的,由本級機關事務管理機構予以通報,依照有關規定對車輛采取收回、拍賣、責令退還等方式處理,并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公共機構要優先采購低能耗、低污染、使用清潔能源的車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