春寒料峭、乍暖還寒時候,一場激烈的《北京市居民供熱采暖合同(按面積收費版)》示范文本公開論證會昨天(20日)在市工商局召開。這場辯論將事關今后大多數北京居民切身利益的冬季供暖問題。“這個合同是最代表民生的, 所以引起方方面面的關注理所當然。”法律專家、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委員張柳青當場表示。
“今后,所有居民采暖用戶都應使用這份合同,以往供熱企業提供的采暖合同將逐步更換。”昨天下午,市市政管委供熱管理辦公室主任郭維圻告訴記者。在昨天的論證會上,合同外的老舊房屋改造、供暖費用計量、室溫測定方式方法、欠費如何清理等諸多問題均被提及。工商人員表示,可以說,供熱采暖合同成為目前涉及問題最復雜、使用人群最多、收到征集意見最集中的合同。
為貫徹落實4月1日實施的《北京市供熱采暖管理辦法》,公平維采暖用戶和供熱單位的合法權益,減少交易糾紛,北京市工商局和北京市市政市容管理委員會共同起草了《北京市居民供熱采暖合同(按面積收費版)》示范文本。文本還通過“首都之窗”網站公開向社會各界征集了意見。
記者在首都之窗網上看到,在今年3月24日至31日短短8天內,300余位各界人士留下了自己的意見和建議。兩部門共收到網上留言286條,電子郵件84封。意見集中在采暖室溫標準,采暖費交費時間及計費依據等各方面。“這是近幾年來合同示范文本網上征求意見過程中收到建議最多的一次。”市工商局合同所負責人介紹,兩部門又組織有關專家,對反饋意見逐條研討,并對文本內容做了大幅度調整。在此基礎上,昨天,兩部門共同召集消費者代表、消費者協會、供熱企業、法律專家等各方代表,對文本內容進行了集中討論。
來自市市政管委供熱管理辦公室的統計顯示, 截至2008年底,全市供熱面積已達到6億平方米,其中居民供熱面積4.3億平方米,城市熱化率95%以上。北京市已經成為全國最大的集中供熱城市。
“我們一定再梳理,再修改。”郭維圻和市工商局合同處負責人在會后表示,采暖用戶與供熱單位簽訂書面合同,把彼此的權利義務進一步明確和細化。公開論證將盡可能使合同條款更科學、更符合雙方利益,此份合同將在年底采暖開始前盡快頒布。
供暖合同三大焦點問題
焦點1
為什么企業測室溫總能達標?
供熱溫度標準是文本中最核心的條款,也是市民意見最集中的環節。合同文本明確,采暖期內,在正常天氣情況下,居民臥室、起居室的溫度不低于18℃;未經建筑圍護結構改造或供熱系統改造的住宅,當室外平均氣溫在-7℃以上時,臥室、起居室溫度應當不低于18℃,室外平均氣溫在-7℃以下時,臥室、起居室溫度應當不低于16℃。雙方對實際溫度有爭議時,可以聘請有資質的第三方進行檢測。
消費者代表余含源言辭激烈地表示:“我作為一個高級工程師,去年腳凍得開裂了,我測我家的溫度不合格,我去找站長,他拿一個表過來測卻顯示16.5℃……”很多消費者表示,供熱方和消費者測量的溫度總是不一致,消費者找第三方測試供熱企業又不認可。網友“我要溫暖”建議,明確第三方檢測機構的名稱,聯系電話和收費標準。
對此,市市政管委供熱管理辦公室主任郭維圻表示,目前,本市質監部門正在組織審議兩個地方標準,即《住宅采暖室內溫度管理規范》和《住宅采暖室內溫度測量方法》,盡快解決市民關注的“室溫由誰來測、怎么測”等問題。此外,今后要選擇有資質的第三方來承擔這個任務。“供熱單位不要把最低標準當成一般的標準,而要從過去的保障性到舒適性,希望消費者也要從大局出發,互相理解。”
焦點2
不供暖還收60%是否不當得利?
合同第八條規定,居民申請暫停用熱,仍需按“采暖費總計”的60%交納。對此,一些居住人口非常少的新建小區居民,和因出差出國等原因暫時不住的居民意見非常集中。網友“熱心居民”表示:不供暖還收60%,這不是供暖單位的不當得利嗎?如果說有熱傳導性就要收60%,那換言之我交的1平方米30元的取暖費有18塊錢根本就沒給我用,全傳導了嗎?
中國人民大學法學院博士生導師、中國消費者協會副會長劉俊海認為,在條件允許的前提下,消費者有權選擇供熱企業暫停供熱。暫停用熱按采暖費總額60%的比例是如何計算出來的,應進行一下公開測試,并在網上向公眾公開測試公式。
對此,北京市煤氣熱力設計研究院教授級高工段潔儀表示,戶間傳熱公認傳導率能達到70%左右。而供暖企業解釋說,即使對一套房屋停熱后,熱量還是會通過四鄰的墻體、樓板向該房屋進行傳導;供熱設施及供熱負荷的配備并不因單個用戶要求停熱而減少,要求停熱的用戶仍然占有著供熱資源;此外,供熱單位的服務責任并未終止,供熱單位仍然承擔著管理的責任,以及在事故狀態下的搶修責任;供熱單位的基本運行成本不會因單個用戶暫停用熱而減少。
焦點3
是否應按使用面積收供暖費?
易哲等多位消費者和網友認為,供熱采暖合同中最重要也是最應該解決的一個問題:采暖收費面積,應明確按套內使用面積計費收費。而目前按建筑面積計算收費非常不合理,其中所包括的公攤面積范圍多沒有取暖設施,不應該由用熱人承擔采暖費用。還有人建議“按有供暖設備的房屋面積收取”,特別是一些老舊房屋,廚房、衛生間、陽臺都沒有暖氣設備,陽臺冬季溫度有時能在零下,如果也收供暖費很不公平。
對此,市市政管委和工商部門表示,不同時代的建筑在供熱采暖系統的設計和配置上有很大區別,有的住宅在廚房、衛生間等處沒有安裝采暖設施。因此在合同中暫未統一規定臥室、起居室以外房屋的采暖溫度標準。以建筑面積為采暖費的計費依據,主要是考慮我國一直沿用建筑面積作為統計口徑;本市在供熱成本測算、監審,核定熱價,特別是供熱系統的設計等一直是按單位建筑面積的耗熱量進行測算的;在住房制度改革過程中,職工的住房分配、銷售也是按建筑面積核定的;計發職工采暖補貼時也是以職工享受住房的建筑面積為依據,只有建筑面積是最基本的數據。
【 熱點問答 】
一、問:用戶就是不交費怎么辦?
供暖企業:要收取老舊住宅小區住戶的供暖費真是太難了!我們接手的小區一大半是公改私房的住戶,建成幾十年住戶所在單位從未收取過供暖費,破產后我們接手就面臨著管網老化、房屋內除主臥外基本沒有采暖設施,也沒有節能材料的供暖弊端……每一年都是我們先墊付大量資金來改善供暖設施和購買燃料,換回的就是催不回來的費用。
法律專家劉俊海:對上世紀70年代老舊房屋,衛生間、廚房等沒有采暖設施,企業應按消費者要求進行改裝,改裝費用可考慮由雙方分擔。
市市政管委:對于長期無理由欠費不交的居民,可以多方督促協調并通過司法訴訟解決。
二、問:個別用戶不讓進屋維修,從而造成全樓門不熱。當整個單元的排氣設施在頂層用戶家內,而用戶家中無人、聯系不到,維修人員無法入戶排氣,造成本單元用戶不能正常供暖,供熱單位又不能強行處理,該由誰承擔損失?
工商部門:居民沒有盡到設施監護責任,拒絕入戶進行正常的安全檢查、設施維修造成損失,拒絕乙方提出設施使用中隱患整改建議等,應承擔相應的責任。
市市政管委:供熱單位應逐步改造設備,安裝自動排氣等裝置,并盡可能地提前與居民溝通、做好工作。遇到緊急搶修等狀況,必要時可以在公安部門協助下“進入”居民家中。
三、問:當用戶擅自改動采暖設施或增加采暖面積,造成單管串聯的供暖管線回水不暢,不能達到供暖要求的溫度,影響正常供暖,供熱單位不能強制用戶恢復,由誰執法解決?
合同規定:消費者因散熱器漏水或擅自拆改室內供熱設施產生泄漏等,造成本戶、相鄰用戶損失、供熱單位損失和公共設施損壞的,除承擔自身損失外還應負責賠償第三方損失。可通過雙方協商、行政調解、仲裁及訴訟等方式解決。
四、問:消費者和供暖企業的違約責任為何不對等?
法律專家劉俊海:消費者的違約責任除了要及時足額的支付采暖費之外,如果有逾期支付的情況,還要支付違約金,如果私自取用供熱用水的還要承擔賠償責任。如果擅自拆改散熱器造成泄漏,使相鄰用戶等受損,要承擔第三方的損失。但供暖企業的違約責任太少,主要限于退費。如果供暖企業達不到供暖標準,“對消費者也要承擔賠償責任”。這樣才是責任權利相對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