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過修改的《河北省民用建筑節能條例》(以下簡稱《條例》)日前在河北省第十一屆人大常委會第十次會議上獲得通過。其中規定,對于新建民用建筑,民用建筑工程的建設單位、設計單位、施工圖審查機構、施工單位、監理單位、工程質量檢測機構和注冊執業人員,應當執行民用建筑節能標準。不符合民用建筑節能標準的民用建筑工程,不得批準開工建設;擅自開工建設的,不予批準預售;已經建成或者銷售的,不予竣工驗收備案,不予產權初始登記。
這一《條例》中所稱的民用建筑節能,是指居住建筑和公共建筑在保證使用功能和室內熱環境質量的前提下,降低其使用過程中能源消耗的活動,不包括農村個人自建自用住宅和臨時性民用建筑,但鼓勵其采用民用建筑節能措施。
根據《條例》規定,經測評達到節能標準要求的民用建筑,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建設主管部門頒發相應的節能建筑標志和證書,作為享受有關優惠政策的依據,并在建筑物上鑲貼節能建筑標志。對節能不達標的住房,買受人有權要求房地產開發企業返修或者退房。
《條例》對群眾普遍關心的冬季供暖分戶計量的問題,做出了明確規定:實行集中供熱的建筑應當配套建設供熱采暖分戶計量系統,并安裝溫度調控裝置和供熱系統調控裝置,供熱單位應當按照最終用戶用熱量收費。在對實行集中供熱的既有民用建筑進行節能改造時,應當安裝用熱計量裝置和供熱系統調控裝置;對公共建筑進行節能改造時,還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安裝室內溫度調控裝置、用電分項計量裝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