銀川市第十三屆人大常委會第十七次會議初審了《銀川市城市供熱條例(修訂草案)》。據悉,修訂的《條例(草案)》中,對采暖期內供熱企業連續停熱72小時以上不能恢復供熱或累計停熱7天以上的,規定由供熱單位按停熱天數雙倍退還用戶熱費。
現行的《銀川市城市供熱條例》從2005年9月1日起實施至今,個別條款已不能適應新的形勢。修訂后的《條例(草案)》共43條,從供熱規劃與建設、供熱與用熱、采暖費的收繳及有關法律責任方面進行了完善和細化。
該《條例(草案)》在供熱規劃與建設方面,規定新建建筑的供熱系統必須安裝熱計量和溫度調控裝置,實行分戶計量、溫度調控,增加了已建成住宅小區既有建筑供熱計量改造工作的內容;在供熱與用熱方面,新增供熱單位與供熱行政主管部門簽特許經營協議內容,規定供熱企業連續停熱72小時以上不能恢復供熱,或累計停熱7天以上的,按停熱天數雙倍退還用戶熱費;關于采暖費的收繳,增加了按熱計量收費、供熱統籌保障金內容,新增了供熱增容費監管等內容。其中,按熱計量收費的熱用戶依據市價格主管部門指定的二部制熱價交納采暖費,每年11月底前交納本采暖期基礎熱費,采暖結束后,按照實際熱用量進行結算。市供熱行政主管部門將承擔監管供熱單位收取的供熱增容費使用情況,謹防挪作他用。
該《條例(草案)》對供熱設施保修期內責任權益問題作出明確規定:保修期內的維修責任入網協議中未約定的,由開發建設單位負責維修并承擔費用;保修期滿后,由供熱單位負責維修并承擔責任。此外,鑒于原《條例》中規定的熱用戶在采暖期內申請停暖而引發諸多矛盾,該《條例(草案)》刪除了申請停暖相關條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