符合節能建筑標準,因供熱單位原因不能實行計量收費的,用戶可按面積收費總額的70%交納采暖費
對申請暫不用熱的用戶,各地收取不開栓供熱基本熱價,最高不得超過30%
達不到規定最低保障溫度的,供熱單位須將基本熱價部分退還用戶
為加快推進寧夏供熱計量改革工作,科學合理制定供熱計量價格和收費辦法,變按面積收費為按用熱量收費,逐步實現“用多少熱、交多少費”的目標,寧夏回族自治區住房和城鄉建設廳、物價局近日聯合發布了實施供熱計量收費指導意見。
《意見》明確,按照今年年初《自治區人民政府辦公廳印發關于加快推進供熱計量改革意見的通知》,凡是具備供熱計量條件的新竣工建筑、實施供熱計量和節能改造的既有居住建筑、公共建筑和國家機關辦公建筑均應當實行供熱計量收費。2010年1月1日以后竣工的新建建筑,必須實行供熱計量收費。國家機關辦公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要帶頭實行。各地制定供熱計量價格應當遵循“合理補償成本、促進節約用熱、堅持公平負擔”的原則,兼顧供熱單位和熱用戶的利益;遵循“分類定價”的原則,針對不同的熱源(熱電聯產、燃煤供熱、天然氣供熱等)、不同的用戶(居民用戶、非居民用戶),制定不同的供熱計量價格。
《意見》指出,在按面積收費向按用熱量收費的過渡階段,供熱計量價格實行基本熱價和計量熱價相結合的“兩部制”熱價,基本熱價是按面積固定收取的部分,計量熱價是按熱量表讀數收取的部分。“兩部制”熱價折算可按以下方法制定:基本熱價=面積熱價×基本熱價比例;計量熱價(元/kwh)=面積熱價×(1-基本熱價比例)/采暖期取暖每平方米用熱量(kwh/m2)。開栓供熱基本熱價比例按照面積熱價的30%—60%確定。起步階段,為調動用戶節能的積極性,可將基本熱價比例按較高限確定,條件成熟的市、縣可暫按30%執行。隨著供熱計量收費的逐步推進,再予調整。不開栓供熱基本熱價按不高于30%的比例確定。用戶熱費的結算為,總熱費=基本熱費+計量熱費。基本熱費=基本熱價×計費面積;計量熱費=計量熱價×耗熱量(當期熱表讀數)。
《意見》要求,供熱單位可在采暖期前一次性收取基本熱費,逐月按熱表讀數收取計量熱費。也可暫按現行面積熱價在采暖期前一次性收取全額熱費(或按當地規定的方式收取),但必須分月查表,將耗熱量及時通知用戶,待采暖期結束后結算,多退少補。推行供熱計量收費起步階段,應對用戶采取鼓勵政策,結算熱費時,計量收取的熱費不應高于按對應面積收取的額度。如供熱單位在采暖期前按面積收取全額熱費,則采暖期結束后計量收取的熱費高于按對應面積收取的部分不再向用戶收取,低于按對應面積收取的部分,應在采暖期結束后兩個月內退還用戶。如供熱單位在采暖期后收取熱費,則計量收取的熱費高于按對應面積收費時,按面積收費額收取,低于按對應面積收費時,按計量收費額收取。隨著供熱計量收費的不斷推進,應逐步過渡到用多少熱、交多少費。實施供熱計量收費的用戶,因熱計量表損壞以及質量等原因造成計量數據失真的,則按面積收費結算。對申請暫不用熱的用戶,各地可根據實際情況,收取不開栓供熱基本熱價,最高不得超過30%,以彌補供熱單位為用戶備用容量的成本支出以及熱傳導損耗等。對同供熱單位簽訂長期不用熱協議的用戶,可不收取此項費用。符合供熱計量收費條件的節能建筑,因供熱單位原因不能實行計量收費的,用戶可按面積收費總額的70%交納采暖費。供熱單位應保證供熱溫度和用熱需求。由于供熱單位原因 達不到規定最低保障溫度的,供熱單位須將基本熱價部分退還用戶。具體退費辦法由各地人民政府制定。
《意見》指出,各地可根據本指導意見的原則規定,盡快制定、完善供熱計量價格和收費辦法。已經出臺的,要進一步修改和完善;尚未出臺、具備供熱計量條件的,2010年10月底前必須出臺。制定出臺的供熱計量價格和收費辦法報自治區住房和城鄉建設廳、物價局備案。(記者 李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