慧聰暖通空調制冷網 日前,太原市物價局和太原市城鄉管委會印發了今年太原市新的供熱收費管理辦法。辦法規定了供熱按熱量計價收費的具體辦法。并規定按面積收取供熱費用的用戶,居民特殊層高建筑層高超過2.8米,每0.1米要按供熱面積加收3%的供熱費用。
按用熱量收費辦法公布
辦法規定,太原市凡符合供熱計量收費要求的新建建筑和完成改造的既有建筑可實施按用熱量計價收費;暫時不具備供熱計量收費條件的建筑仍實施按面積計價收費。
在辦法中規定,只有建筑達到或超過國家節能50%強制性標準,且供熱系統設計符合《山西省集中供熱住宅計量供熱設計規程》的居民和非居民用戶,才能使用按用熱量計價收費方式。而按用熱量計價收費方式將實行兩部制計費辦法,即用戶熱費由基本熱費和計量熱費構成。
用戶熱費=基本熱費+計量熱費=基本熱價×供熱面積(建筑面積)+計量熱價×熱表讀數。
基本熱價=供熱價格×采暖期(5個月)×基本熱價折算比例。
計量熱價=供熱價格×(1-基本熱價折算比例)×采暖期(5個月)÷每平方米年耗熱量。
按用熱量計價收費多退少補
對于計量收費的采暖戶,應在當年10月31日前,以按面積收費方式向供熱單位一次性預交熱費。供熱單位應于次年4月30日前,將用戶該采暖期熱量表讀數及所用熱量以書面形式通知用戶,用戶如有異議,可于收到書面通知之日起10日內,與供熱單位共同對熱量表讀數及所用熱量進行核對。供熱單位應于5月31日前,依據每戶結算單與用戶結算,實行多退少補,并開具市財政局印制的"太原市集中供熱收費專用收據"。
辦法規定在熱量結算時,如果居民用戶的熱量表發生損壞,則計量熱費按耗熱量定額的90%計算。如熱量表為人為損壞,則計量熱費按耗熱量定額的1.3倍進行結算。
層高超過2.8米將另加費
采暖戶按供熱面積計價收費的,熱費為供熱價格乘以供熱面積再乘以采暖期(5個月)。
新的供熱收費辦法規定了特殊層高建筑熱費的收費標準。居民建筑層高超過2.8米、非居民建筑層高超過3.2米的,每超過0.1米,按供熱面積計算的熱費加收3%。文化、教育以及保護建筑等公益性設施加收至百分之百為止。
未按時供熱須退還部分采暖費
辦法規定,供熱單位未按時供熱或用戶室溫未達到規定要求,供熱單位都應給予用戶補償。對未按期供熱的,已實行供熱計量收費的用戶,供熱單位應按實際未供天數減收或退還用戶固定熱費部分;對未實行供熱計量的,供熱單位應按未供天數減收或退還用戶熱費。辦法同時規定,退還熱費的時間最晚為供熱結束后的5月31日。
用戶如需停止供熱,則要向供熱單位提出書面申請(已實行分戶控制的在每年10月10日前,未實行分戶控制的在9月30日前)。而停止供熱用戶也應繳納基本熱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