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市熱計量版供熱合同昨發布 ———
本報訊 本月起,由市市政市容委、市工商局制定的本市居民供熱采暖合同(按熱計量計費版)示范文本對外發布,新版合同建議居民將室溫調至14℃至20℃內。如果臥室、起居室室溫未達到合同約定標準,不達標期間居民的用熱量按零計算。
■合同設最佳室溫調節區間
實行熱計量收費的居民,可自主調節設定室溫,鑒于建筑物節能效果以及戶間傳熱等因素,市供熱辦在正式合同中添加了最佳室溫調節區間的建議,建議居民將室溫設定在14℃至20℃之間。
市供熱辦有關負責人解釋說,如果設定溫度過高,不僅由于建筑物及戶間傳熱散熱等原因難以實現溫度要求,還會導致熱量消耗過大,增加計量熱費的支出;設定溫度過低,則會導致供熱系統在短時間內難以滿足采暖需求,并會影響相鄰用戶的正常采暖。
■室溫達標時間限12小時
新版合同規定,居民將臥室、起居室溫度設定在18℃以下時,周圍居民用熱正常,供熱單位需確保居民開啟采暖設施12小時內達到居民設定標準;如居民設定的室溫在18℃以上,12小時內將確保室溫達到18℃。這個時間限制比征求意見稿中的規定縮短了12小時。
市供熱辦表示,最初征集意見要求,居民早上8時設定溫度,第二天早上8時才達標,時間太長。縮短12小時后,可確保居民當天就能享受自己設定的溫度。
市供熱辦有關負責人表示,由于傳熱和散熱的原因,在只有一家居民用熱,周圍居民均未用熱的特殊情況,室溫達標將可能會用更長的時間。
■室溫不達標用熱量計零
按照合同約定,居民開啟采暖設施12小時后,臥室、起居室室溫仍未達到合同約定標準,不達標期間居民的用熱量按零計算。室溫存在爭議,可委托第三方檢測機構進行測溫,以居民委托機構的測溫數據為準。如果供熱單位未按約定時間向居民供熱,需按未供熱天數退還居民熱費。
市供熱辦有關負責人表示,居民擅自改動居室結構、采暖設施或增加采暖面積;拒絕供熱單位入戶作業;市政府限制供應天然氣、電力、自來水;室外日平均氣溫低于-9℃以及供熱單位安全檢修等特殊情況導致居民室溫不達標,供熱單位免予承擔責任。但因設施安全檢修停熱需提前公告,停熱不超6小時,整個采暖季最多3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