東北網齊齊哈爾1月7日訊 冷冬,取暖成了市民生活熱點問題。近期記者連續接到取暖收費相關投訴,市民質疑門市房超高,供熱難道還要加收超高費?恢復供熱還要收取相關材料費?記者咨詢市物價局后發現,市民不太了解繳納取暖費知識,是部分繳費糾紛的根源。
昨日,記者接到市民白女士投訴稱其家新買了一個門市房,供熱部門卻以房子超高3.4米為由,要加收超高費,從沒聽說過有這項規定的白女士十分氣憤。記者從市物價局了解到,《黑龍江省城市供熱管理條例》規定:非居民用戶按照房屋建筑面積或者使用面積收費的,應當以建筑層高3.2為基數計收。層高超過3.2米的,每超過0.1米,加收基本熱價的3%,文化、教育、體育以及保護建筑等公益性設施加收至百分之百為止。聽到解釋后,白女士按規繳納了相應費用。
市民高先生告訴記者,2009年他家斷熱,2010年他想恢復供熱,但供熱企業表示要收取恢復供熱安裝費、材料費。記者代為咨詢后,轉告高先生,在熱價之外,供熱企業不得以開栓費、斷熱費,恢復供熱安裝費、材料費等任何名義向熱用戶收取任何費用。如果供熱企業一意孤行,可投訴到物價部門。
另有一些居民投訴,供熱企業收取取暖費所遵循的面積標準不一樣,有的是建筑面積,有的是使用面積,讓市民摸不著頭腦。市物價局表示,此類問題雖然有硬性規定,但很多市民仍是發懵。據了解,市政府印發的《關于調整市中心城區供熱價格的通知》中重申取暖費計價依據以熱用戶產權證照上的建筑面積(含分攤面積)為計價單位。
取暖費計價單位之所以不直接寫明按權屬面積計算的原因是,國家從科學化和合理化出發不斷更新房屋產權證的版本,但又不能做到每次更新產權證版本都換發歷史上每個時期、所有批次的產權證,從而產生了目前幾種房屋產權證并存的現狀。至今為止,產權人手中的房屋產權證共有3種,第一種是商品房,標有權屬面積、建筑面積和分攤面積;第二種是房改房,只標有建筑面積,這個建筑面積已包含了分攤面積;第三種還是商品房,只標有建筑面積和分攤面積。此外還有的用戶手中有直管公房的房屋租賃協議書,其中標有用于繳納房租的使用面積。鑒于上述原因,同時我市的供熱成本又是按建筑面積加分攤面積為基礎測算形成的,因此我市的取暖費計價單位目前只能按建筑面積(含分攤面積)計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