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陽今冬供暖期基本結束,沈陽天潤熱力供暖有限公司負責的120萬平方米供暖范圍內,今冬室溫全部達到了20℃以上。王雁攝
2月24日,市十四屆人大常委會第二十八次會議對《沈陽市城市供熱管理條例(草案)》(以下簡稱《條例(草案)》)進行了第一次審議,標志著沈陽市供熱立法程序正式啟動。
2月28日,《條例(草案)》在本報全文公布,面向社會廣泛征求意見。今天(3月31日),是征求意見的截止日期。市人大法制委員會收到以信函、傳真和電子郵件的方式提出的意見和建議多達百余條。
這些意見和建議分別來自普通市民、供暖企業(yè)、人大代表、律師以及小區(qū)物業(yè)公司。各界提出的意見大多集中在供熱質量不佳、供熱設施維修難、部分居民拖欠采暖費等問題。市人大法制委員會將根據(jù)各界意見和建議,對《條例(草案)》作進一步修改后,再提請市人大常委會審議。
室內溫度:18℃不能“被平均”
“在供熱期內,除不可抗力原因外,應當保證熱用戶的臥室、起居室(廳)溫度達到不低于18℃。”“供熱期間,供熱單位應當保證正常、穩(wěn)定、連續(xù)供熱,實行24小時不間斷服務”這是《條例(草案)》中百姓最關注的內容之一。
住在和平南大街百合園的呂先生告訴記者,在近十年采暖期里,家中只能說是“平均”18℃。“供暖公司每天燒三遍,一過了晚上11點鐘,暖氣就冰涼,下半夜要蓋兩床被睡覺。”他說,“雖然暖氣有時能達到18℃,那是早中晚三個時段的平均值。雖然白天我們要上班,但老人和孩子在家,白天一停供,就容易凍壞。”很多市民認為,“實行24小時不間斷服務”因為說法的不同,會給一些供暖企業(yè)留下空子可鉆,建議應該明確為“24小時連續(xù)供熱”。
“18℃”這個標準到底如何保證?市人大法制委員會主任委員楊學鋒告訴記者,目前“回水溫度”應該是比較科學的一個測量標準。當回水溫度達到某個溫度時,可以保證居民家中不低于18℃,供暖企業(yè)應該有科學合理的計算。可根據(jù)測回水溫度,來判斷供暖質量是否合格。但是目前回水溫度怎么測,用什么設備來測,由誰來測,多長時間測一次,這些問題的解決還需要更多的智慧與論證。
【相關建議】
沈陽黎明物業(yè)管理有限公司:用戶室內由供暖企業(yè)或政府相關部門統(tǒng)一安裝溫度表,隨時監(jiān)控溫度。同時,每月由供暖公司派人到用戶家走訪,并做好室內溫度指數(shù)登記,并由用戶簽字存檔。
部分供暖企業(yè):因擅自拆改供暖設施保溫不當造成供暖不達標,或造成相鄰用戶經(jīng)濟損失的,由行為人自行負責賠償。
停供用戶:按熱交費+基礎熱費
每年進入供暖季,教師王順紅心中總有一個“結”:由于父母在南方生活,自己每年冬季有兩個月時間去陪父母。“我交了5個月的采暖費,卻只享受3個月的供暖。申請停供是個挺費勁的事情,就我家而言,有時白天人走屋空,但暖氣卻照常供。”
王順紅并不是個案,這類人群和呂先生的家庭不同,他們一面交著高額的暖氣費,一面又感到巨大的浪費。“用水看水表、用電看電表,我們花錢買熱,是不是也應該這樣計費呢?”王順紅告訴記者,在天津,熱計量收費方式早在2004年就已經(jīng)進入百姓家庭,用多少熱,收多少錢。實行熱計量收費的住戶,每年每戶平均可節(jié)省15%的取暖費。
對此,市法學會提出,針對《條例(草案)》第二十六條中“不影響其他用熱戶正常采暖和共用供熱設施安全運行的前提下,用熱戶要求暫停供熱的,應當在當年供熱期前到供熱單位辦理暫停供熱手續(xù)”的內容,應增設條款“申請停供的用熱戶,需繳納基礎熱費,基礎熱費的比例按面積熱價的30%確定”。市法學會解釋,這是因為用熱戶如果要求暫停供熱,一定會對周圍用熱戶采暖效果有很大影響。上下都停供,中間用熱戶溫度很難達到18℃,每年有相當一部分供暖投訴都是由該原因造成的。反之上下都供熱,中間住戶停供后仍會享受到一定的熱度,這也就是所謂的“蹭熱一族”,同時節(jié)能建筑節(jié)省的燃料費,由于一部分被大量空房所抵消,所以無法惠及正常用熱戶。
【相關建議】
市民謝穎:《條例》第二十六條中應增加,“對不供暖用戶收繳補償費”。
市民張澤:雖然我家不需要停供,但是也希望以熱計量的方式收費。目前采暖費按照建筑面積收取,實際上大部分居民實際供暖面積只占70%多,熱計量收費方式既合理也利于節(jié)能。
設施維修:“表前表后”劃清責任
“供暖設施維修也是百姓關注的一個大問題,《條例(草案)》在制訂中,就要明確這個問題中的各相關責任主體,以解決供暖設施維修中的各種矛盾。”楊學鋒說,供暖設施損壞了由誰來修,是個“物權”概念。以自來水管網(wǎng)為例,自來水是個開路系統(tǒng),它的水表以及表前的維修由自來水公司負責,而用戶家中的部分則由用戶負責維修。但是供熱系統(tǒng)是個閉路系統(tǒng),它的維修很復雜。
目前,沈陽供暖方式有分戶供暖和未分戶供暖。“對分戶供暖的用戶,我認為最好有像水表那樣的一個計量表,表前及用戶室外的設施維護由供熱企業(yè)來負責,而未分戶的用戶,供熱設施則應該都由供暖企業(yè)負責維護。”楊學鋒說,這樣明確的不僅僅是維修責任,收費、測溫等矛盾都會得到相應解決。
市人大代表、遼寧同方律師事務所黃勇律師表示,關于《條例(草案)》中供熱設施維修、管理和更新改造的內容,建議參照《遼寧省城市供熱管理辦法》相關規(guī)定,“建設單位對供熱設施的保修期屆滿后,供熱設施的維修和更新改造由供熱企業(yè)負責。但利用電能供熱,供熱設施附屬于單元房屋內部的,供熱設施由建設單位負責維修。維修供熱設施,不得對熱用戶收取采暖費以外的其他費用”,以此明確城市供熱設施范圍。
但目前在建住宅樓中,供暖設施的安裝并不歸供暖企業(yè)負責,而且驗收也存在不嚴格情況。黃勇律師說:“關于供熱設施維修、管理和更新改造費用承擔的問題,我建議,戶外供熱設施和戶內的共用供熱設施維修和更新改造的費用由供熱單位承擔;住宅用熱戶的戶內供熱設施的維修,費用由供熱單位承擔;供熱設施需要更新改造的,費用由用熱戶承擔。”
【相關建議】
市法學會:第二十三條規(guī)定供熱設施必須每年檢修,但是這種義務性規(guī)范的表述很難制約供熱企業(yè)行為,建議增加對不及時搶修造成管網(wǎng)破裂導致居民供熱受到影響的行為,給予懲罰的表述,加強企業(yè)檢修義務的落實。
市民王女士:應限定供熱單位在供熱期間設備維修次數(shù),超過年維修次數(shù)應給予處罰,以確保個別供熱單位在供熱期內以設備故障為由而不達標的情況。
沈陽皇姑熱電有限公司:建設單位未按照供用熱合同規(guī)定執(zhí)行供熱設施的設計、建設與施工的,供熱單位可否拒絕供熱?這個問題,希望能夠得到解決。
記者王靖瑄
熱計量
按用量計費即業(yè)內所說的“熱計量”,這種模式下,分戶供暖的住戶家中需要安裝一個熱表,居民每個月用了多少大卡的熱量,通過熱表就能夠反映出來。與熱表相配套,家中每個房間的暖氣片上,也都安裝控溫閥,居民可以根據(jù)需要自主控制室溫的高低,以此調節(jié)用熱量的多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