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 楊華
4月10日24時,長春市2010至2011年度的供熱期正式結束,全市的供熱企業“熄火封爐”。從4月11日至5月1日,是供熱期間室溫不達標的居民辦理退費的時段。4月8日,記者采訪了長春市供熱辦主任鄭海義,咨詢了市民普遍關心的退費相關問題。
問:居民家的室溫在供熱期沒有達到規定標準的,怎么申請退費?
答:如果供熱單位在接到測溫申請后,于當日4小時內入戶測溫后,確實室溫沒有達到規定標準的,供熱單位可按《關于住宅供熱溫度檢測及退費有關事項的通知》里的規定自行退費。供熱單位不自行退費的,居民可在供熱期結束后30日內,持測溫記錄到區供熱主管部門申請退費裁定。退費裁定下發后,如果供熱單位仍不按規定退費,長春市發改委和長春市市政公用局有權責令其按規定退費;對拒不執行的,居民可憑有效的測溫受理記錄和市或區級供熱主管部門出具的退費裁定書申請仲裁或提起訴訟。
問:具體的退費標準都有哪些規定?
答:退費標準按照下列規定執行:(一)依據室溫檢測報告、現場檢查報告或在線監測供熱參數,確定供熱不達標的天數。(二)供熱參數和退費的比例為:室內檢測溫度在18℃以下的,退還采暖費計算金額的80%;現場檢查或在線監測供熱參數不合格的,退還采暖費計算金額的80%。(三)退費計算:每月的室溫檢測報告和現場檢查報告中有兩次供熱不達標記錄的,即按一個月供熱不達標的標準實行退費,在線監測供熱參數不達標的,按照供熱參數不達標的實測天數實行退費。
問:供熱單位在什么情況下可以不予退費?
答:有下列情況之一的,不予退費:(1)同一棟樓的居民入住率不足50%的;(2)由于房屋的圍護結構和居民室內的采暖系統而影響供熱效果的;(3)發生極端氣候,超出供熱設施設計規范確定的室外計算溫度的;(4)發生不可抗力事件,造成無法正常供熱的。
問:如果住在頂層或把冷山的居民家室溫不達標,是否應當給予退費?
答:對于住在頂層或把冷山的居民,由于其家中的采暖系統在建筑設計時就已經作了必要的考慮,所以在正常的供熱情況下,其室溫可能會比樓內中間部位的居民家中室溫稍低,但不應低于規定的18℃標準。供熱期間,供熱單位應以保證頂層、冷山的居民家中室溫達標來作為其選擇供熱運行參數的最低標準,所以如果他們家中的室溫不達標,也應按相應規定退費。
問:為啥說是退費,但是往年卻有很多要求退費的居民見不到退還的現錢呢?
答:本來供熱單位退費就應該是退還現金,但是很多供熱單位卻以手頭缺少流動資金為由,無法立即退還現錢,因而采取一種變通的辦法,即先期正常辦理退費手續,等到下一個供熱期到來時,再從應收的熱費總額中扣除這筆退費,這是無奈之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