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陽市申請暫停供熱的用戶,有可能需要交納熱能損耗補償費用了。
4月27日,沈陽市十四屆人大常委會第二十九次會議在對《沈陽市城市供熱管理條例 (草案)》(以下簡稱《條例(草案)》)進行二審時提出:為保證正常繳費用熱戶的供熱質量,應向申請暫停供熱的用戶收取熱能損耗補償費。
不用熱補償誰的熱損耗
《條例(草案)》二審增加的這一條款具體表述為:申請暫停供熱的,應當在當年10月10日前到供熱單位辦理暫停供熱手續,并交納熱能損耗補償費。熱能損耗補償費標準由市房產行政管理部門會同市物價主管部門制定。
據介紹,沈陽市集中供熱設施的折舊費、大修費和維修費包含在居民采暖費中,由供熱管網上的所有用戶共同分擔。當用熱戶申請停熱后,這部分費用并沒有消失,仍在發生。
常委會組成人員解釋,因為熱具有傳導性,一戶居民暫停供熱,會對其周圍居民的供熱效果產生影響,為保證正常繳費用熱戶的供熱質量,同時借鑒其他城市的做法,向申請暫停供熱的用熱戶收取熱能損耗補償費是必要的。
市民希望“細化損耗量”
針對《條例(草案)》二審增加的“交納熱能損耗補償費”條款,記者向幾位市民進行了隨機了解。
侯先生認為,“暫停供熱戶在小區中所占的比例很關鍵,如果真能做到把補償費的標準與這個比例相對應確定,而不是一條線劃直、不分輕重一刀切,那么大家交這個補償費也心服口服。 ”
另有觀點認為,“交納熱能損耗補償費”條款在一定程度上體現公平的同時,還將提高閑置房產的養護費用,也許會對倒房、囤房行為產生一定的抑制作用。
供熱設施維修費用更明確
為杜絕推諉責任現象產生,二審對《條例(草案)》在供熱設施維修責任方面也作出了細化的修改。
環資城鄉委建議,“在建筑工程保修期內,建筑物的供熱設施由開發建設單位負責管理與維修。開發建設單位可以委托供熱單位對在保修期內的供熱設施進行維修及養護管理。 ”
此外,在建筑工程保修期外,住宅用熱戶樓外的供熱設施和樓內的共用供熱設施由供熱單位負責維修、管理;住宅用熱戶室內的供熱設施,由供熱單位負責維修,需要更新改造,更換供熱設施的費用由用熱戶承擔。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