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訊 (記者魏巍 通訊員高凱)市政公用局、市發改委印發的《關于住宅供熱溫度檢測及退費有關事項的通知》中規定,我市在供暖期內,住宅主要居室(臥室、客廳和書房)溫度在18℃(含18℃)以上為合格,低于18℃為不合格。一年一度的繳費供暖又將開始,很多市民撥打了長春仲裁委員會熱線電話,咨詢如遇供熱退費難題,應如何通過法律途徑解決。對此,長春仲裁委員會仲裁員鄭海義建議,熱用戶遇到供熱溫度不達標時,可以申請仲裁調解。
鄭海義建議,熱用戶遇到供熱溫度不達標時可按照如下程序解決:一、自行向所居住轄區的供熱單位反映,要求供熱企業改進供熱質量,延長供熱時間,提高室內溫度,供熱單位有義務接受熱用戶的要求,做改進工作,力爭達到熱用戶滿意。
二、及時與所居住城區住房保障和公用事業服務中心取得聯系,申請測溫。接到熱用戶的測溫申請后,區住房保障和公用事業服務中心委托專業人員測溫,測溫應由2名以上專業測溫人員持證入戶,持具有計量檢定合格證書的測溫儀器,按照《采暖室內空氣溫度檢測方法》規定的測溫方法對室內空氣溫度進行檢測,詳細記錄室溫、測溫時間和檢測數據,檢測記錄應一式兩份,由測溫人員和居民用戶雙方簽字,并各持一份。
三、供暖期結束后,熱用戶持區住房保障和公用事業服務中心出具的測溫單直接到供熱企業申請退費。按照有關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供熱企業可不予退費:同一棟樓房居民入住率不足50%的;擅自拆、改室內供熱設施影響供熱的;由于房屋圍護結構和居民用戶室內采暖系統原因影響供熱效果的;未按規定繳納當年采暖費的;發生極端氣候超出供熱設施設計規范確定的室外計算溫度的;發生不可抗力事件,造成無法正常供熱的。
四、退費遭拒,可申請仲裁調解。如供熱企業不配合退費,市、區供熱主管部門可以在相關供熱企業交納的應急準備金中按退費額扣除,退給熱用戶。應急準備金不足的,熱用戶可以按照供用熱格式合同約定,向長春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調解,長春仲裁委員會將依法受理。
根據供熱糾紛的特點,為高效、便捷化解供熱糾紛,長春仲裁委員會、市政公用局聯合在朝陽區住房保障與公用事業服務中心成立了供暖糾紛仲裁室,專門受理供熱退費糾紛。接受熱用戶的調解申請后,長春仲裁委員會將委派專業調解員,對糾紛進行調解,協調申請人與供熱企業達成退費協議,督促供熱企業自動履行退費。經長春仲裁委員會作出仲裁調解書后,供熱企業仍不退費的,熱用戶可持調解書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
經調解未能達成退費協議的,熱用戶還可向長春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裁決,仲裁一裁終局,具有與人民法院民事判決同等效力,如供熱企業不履行裁決,熱用戶持裁決書可向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
供暖糾紛仲裁室地點:朝陽區黨組織服務民生大廈三層大廳(長春市延安大街與湖西路交會處),電話:15104480713。
作者:魏巍 高凱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