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民購買了帶閣樓的房子,只要閣樓實際安裝有供暖設施的,如果層高超過2.2米高,就應按規定全額交納采暖費;層高不足2.2米的,按50%記入供熱面積收費;如果無供暖設施的,不需要繳納采暖費。
沈陽市現行采暖費標準
目前沈陽市的采暖費標準為:居民供熱價格28元/平方米,其中沒有單位報銷采暖費的居民用戶按25.3元/平方米交費;非居民供熱價格為32元/平方米,其中建筑物層高超過3.5米的,每超過0.3米以內 (含0.3米),加價10%;層高超過6米的,由供用熱雙方根據符合情況協商議定加價幅度。
供熱熱線電話:22902288、96123轉4
新房入住頭兩年 不能辦停供
即將在11月1日實行的新條例規定,在建筑工程保修期內(一般2年),建筑物的供熱設施由建設單位負責管理與維修。
在建筑工程保修期外,居民住宅樓外的供熱設施和樓內的共用供熱設施由供熱單位負責管理與維修。已經分戶供熱的住宅用熱戶室內供熱設施,由用熱戶管理,更換供熱設施的費用由用熱戶承擔,因供熱事故造成損失的除外;未經分戶供熱的住宅用熱戶室內供熱設施,由供熱單位負責維修,用熱戶擅自拆改的部分除外。
在不影響其他用熱戶正常采暖和共用供熱設施安全運行的前提下,既有建筑室內采暖設施已經分戶且供熱設施保修期已滿的用熱戶,可以申請暫停供熱。新建建筑在供熱設施保修期內不得辦理暫停供熱。
閣樓層高不足2.2米 按50%收費
室溫不達到18℃ 可以獲賠償
按新規定,在供熱期內,除不可抗力原因外,應當保證用熱戶的臥室、起居室(廳)溫度不低于18攝氏度,其他部位應當符合設計規范標準要求。供熱用熱雙方對供熱運行期限、溫度標準另有約定的,從其約定。室內溫度測量辦法由市供熱管理機構會同有關部門制定。
對未按照規定的供熱時間供熱或者供熱溫度達不到標準的,供熱單位應當給予用熱戶賠償。賠償辦法由市供熱用熱主管部門會同市物價主管部門制定。
提醒:目前對于室內溫度測量辦法和用熱戶賠償,沈陽市已有相關規定并在試行,此次在制定測溫及賠償辦法時,市供熱辦將會同有關部門廣泛調研,借鑒其他城市的做法,進一步修訂完善測溫退費辦法,力爭于11月1日前出臺。
買二手房要注意 結清采暖費
對2001年11月以前進行房屋產權、使用權變更的采暖用戶,其原房主所欠的采暖費,供熱單位要依法向原繳費主體追繳。新房主承擔入住之日起發生的采暖費,供熱單位不得以原房主有陳欠采暖費等為由拒絕同新房主補簽供熱合同。
2001年11月以后變更產權、使用權的采暖用戶,必須與供熱企業結清陳欠采暖費,并辦理供熱合同變更手續。對不辦理變更手續的,由新房主負責追繳陳欠采暖費。
二手房交易時,要特別注意結清采暖費,以免給日后帶來麻煩。
連線實錄
問:采暖費應按什么面積收取?
答:居民住宅供暖面積以房屋所有權證標明的建筑面積為準,超出所有權標明面積的部分,有供熱設施的計入供熱面積,無供熱設施的不計入供熱面積。
“測溫退費”五步驟
申請測溫:如果認為家中的室溫不達標,可向供熱單位直接提出測溫要求。
首次測溫:供熱單位工作人員到熱用戶家中測溫時,入戶必須出示證件。檢測時應將檢測溫度表名稱、編號進行登記,出示計量器具檢定證書,對檢測數據、測溫時間等做好記錄。
確認結果:供熱單位工作人員應在熱用戶在場的情況下,真實填寫檢測登記表,一式二份。并須經雙方共同確認簽字,各持一份。
爭議復測:如果熱用戶對于供熱單位首次測溫有爭議或屬于供熱單位無正當理由而未測溫的,市、區供熱辦將按相關內容對用戶進行測溫。
特殊情況委托第三方測溫:如果一旦出現相對集中用戶室溫不達標的情況,可由市、區供熱辦委托第三方(沈陽計量測試院),針對整棟樓或局部區域進行測溫。市、區供熱辦將第三方檢測報告的數據作為責成相關供熱單位是否對用戶進行退費的依據。
供暖退費標準
日采暖費=現行供熱價格(元/米)×房屋建筑面積(米)÷151(天)
測溫一次在18℃~13℃之間的,按“日采暖費×50%×3(天)”退費;在13℃以下的,按“日采暖費×100%×3(天)”退費。當月三次測溫平均值在18℃~13℃之間的,按“日采暖費×50%×30(天)”退費;在13℃以下的,按“日采暖費×100%×30(天)”退費。出現當月三次測溫中有室溫合格與不合格情況時,只退室溫不合格確認天數的采暖費。
(以上為2009年沈陽市出臺的《沈陽市居民住宅供熱室溫檢測及退費規定》。有關部門正在修訂測溫退費辦法,有望11月1日前出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