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今天從省燃熱辦獲悉,《山東省供熱條例(草案送審稿)》2日起開始面向全省征求民意。送審稿擬定,應當保證用戶臥室、起居室(廳)的室溫不低于18℃,供熱企業不得“連坐”,供熱企業應當向最終用戶收取供熱費,未經其委托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向用戶收取供熱費。
現行《山東省供熱管理辦法》規定達標室溫是16℃,《送審稿》提高了這一標準,提出在正常的室外設計溫度、建筑圍護結構保溫和室內采暖系統運行條件下,供熱企業應當保證采暖供熱期內用戶臥室、起居室(廳)的室溫不低于18℃。但合同另有約定的,從其約定。
送審稿明確了溫度不達標熱費減免標準:“按面積收取采暖供熱費的,用戶室內溫度低于18℃高于16℃(含16℃)的,按日退還不達標期間熱費的30%;室溫低于16℃高于14℃(含14℃)的,按日退還不達標期間熱費的50%;室溫低于14℃的,按日退還不達標期間熱費的100%。”送審稿還擬定,除不可抗力外,連續停止供熱24小時以上的,供熱企業應當依據停供時間相應減收供熱費。
現行《山東省供熱管理辦法》規定達標室溫是16℃,《送審稿》提高了這一標準,提出在正常的室外設計溫度、建筑圍護結構保溫和室內采暖系統運行條件下,供熱企業應當保證采暖供熱期內用戶臥室、起居室(廳)的室溫不低于18℃。但合同另有約定的,從其約定。
送審稿明確了溫度不達標熱費減免標準:“按面積收取采暖供熱費的,用戶室內溫度低于18℃高于16℃(含16℃)的,按日退還不達標期間熱費的30%;室溫低于16℃高于14℃(含14℃)的,按日退還不達標期間熱費的50%;室溫低于14℃的,按日退還不達標期間熱費的100%。”送審稿還擬定,除不可抗力外,連續停止供熱24小時以上的,供熱企業應當依據停供時間相應減收供熱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