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蘭州市物價局就今冬供暖價格等有關問題發出通知,明確供熱收費等諸多問題,要求供熱各方面嚴格執行國家發改委、省發改委和蘭州市政府供熱收費和集中供熱天然氣價格有關政策,規范蘭州市供熱、供氣收費,保障今冬供暖工作順利進行。
申請停暖住戶收取10%過熱費
國家發展改革委、建設部2007年6月3日印發的《城市供熱價格管理暫行辦法》解讀第十五條,供熱計量實行兩部制熱價有利于保障供熱單位的基本利益中明確規定:供熱成本中的固定成本與熱量消耗多少無關。如熱力站、供熱管線等的建設費用、日常維修費用等,無論用戶是否用熱都需繳納補償此部分費用的基本熱費,保證供熱單位的基本運行。2010年國家住房和城鄉建設部、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財政部、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關于進一步推進供熱計量改革工作的意見》(建城[2010]14號)文件,將實行供熱計量收費收取基本熱費的折算比例確定為30%。只要供熱按計量收費,對申請停暖住戶按30%的基本熱費折算比例收取基本熱費。計算公式:基本熱費=住戶建筑面積×面積熱標準(元/平方米。月)×基本熱價折算比例×供熱月數。
蘭州市政府令[2005]第4號頒布的《蘭州市城市供熱管理條例實施辦法》規定,對小區住戶嚴格按面積收取取暖費,申請停暖小區住戶收取10%過熱費。凡按面積收取供熱費,向申請停暖的住戶收取10%的過熱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