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記者 藍娜娜 實習生 李同同
新建公共建筑要使用清潔能源,住宅用清潔能源享受用電優惠,供熱期間廚房供熱溫度低于10℃的,全額退還熱費。5日,《青島市供熱條例(修訂征求意見稿)》發布,首次界定開發建設單位供熱責任,還將“新建住宅供熱實行一戶一表”從部門的規定變成明確的條例內容。
供熱新條例鼓勵清潔能源應用
5日,《青島市供熱條例(修訂征求意見稿)》(以下簡稱新條例)發布,將清潔能源的推廣、應用作為“重頭戲”推出。
新條例鼓勵利用天然氣等清潔能源和太陽能、水能、生物質能、地熱能等可再生能源以及工業余熱發展供熱事業;鼓勵熱電冷聯供、燃煤清潔化應用和污染物超低排放等新技術、新工藝、新材料、新設備的研究開發和推廣使用;鼓勵多能源系統智能能效網絡建設。
同時,鼓勵多元化投資,促進清潔能源和可再生能源專業公司發展。已劃定特許經營范圍的供熱區域,實施清潔能源和可再生能源供熱的,鼓勵和支持清潔能源和可再生能源專業公司采取與現有供熱單位合作等形式,參與清潔能源和可再生能源供熱項目的建設、運營與服務。
此外,供熱新條例規定,編制供熱專業規劃,應當體現城鄉統籌、節能減排、科學配置熱源、優先發展清潔能源和可再生能源供熱的要求。
清潔能源住宅享受用電優惠
按照新條例,清潔能源和可再生能源供熱建設項目按照規定享受國家、省、市有關節能補貼。供熱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對清潔能源和可再生能源供熱建設項目進行補助,補助金額最高不超過其所繳納的城市基礎設施配套費中的供熱經營設施建設資金。
同時,住宅采用清潔能源和可再生能源采暖、制冷、供應熱水的,享受國家規定的用電優惠價格。采用天然氣實施供熱的,供熱單位應當與天然氣供應企業簽訂供用氣協議,落實天然氣氣源。天然氣供應企業應當在保障居民生活用氣的基礎上優先保障供熱用氣供應。
禁止新建高污染供熱項目
供熱新條例規定,經批準的燃煤供熱項目應當達到規定的排放標準。禁止新建使用燃煤、重油等高能耗、高污染的燃料供熱項目。
同時,在青島市行政區域內,已建成運行的熱電聯產燃煤供熱機組和燃煤供熱鍋爐,應當按照環保部門的要求限期改造,達到規定排放標準;逾期未達到改造要求的,由環保部門責令停止使用。具備條件的熱電聯產燃煤供熱機組,應當通過技術改造利用循環水余熱發展供熱;供熱單位未利用循環水余熱供熱的,不得新建、擴建熱源項目。建設項目因條件限制需要采取燃煤方式供熱的建設項目,應當按照規定程序報批。
新建公共建筑 首選清潔能源
供熱新條例規定,新建公共建筑應當使用清潔能源、可再生能源、工業余熱供熱。既有公共建筑應當逐步改為使用清潔能源、可再生能源、余熱等方式供熱。
2004年的時候,建委出臺規定,要求新建住宅集中供熱實行一戶一表,不執行此規定的新建住宅將無法通過建筑節能認定,影響工程驗收。新條例將這條部門規定納入其中,明確要求各區市要繼續推進一戶一表改造。
此外,新建住宅和公共建筑應符合有關建筑節能強制性標準。既有住宅擬實施供熱的以及位于清潔能源和可再生能源供熱區域的,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應當優先組織進行節能改造,并符合既有建筑節能改造標準。實行供熱的新建住宅和公共建筑以及既有住宅節能改造時,應當安裝供熱系統調控裝置、用熱計量裝置和室內溫度調控裝置,住宅應當安裝用熱計量裝置。
供熱期間廚房低于10℃退全款
供熱新條例對供熱不達標退還熱費方面進行了修訂。退還熱費執行的標準為供熱溫度高于或者等于16℃、低于18℃的,退還熱費的20%;供熱溫度高于或者等于14℃、低于16℃的,退還熱費的50%;供熱溫度低于14℃的,全額退還熱費;廚房供熱溫度低于10℃的,全額退還熱費。
保修期內未入住開發商付供熱費
修訂的供熱新條例首次對開發建設單位的供熱責任進行了明確。按照新條例,新建住宅開發建設單位,在供熱設施保修期內不得辦理暫停供熱,但開發建設單位已采取相應措施滿足入住用戶要求并協商一致的,可以申請暫停供熱。
新建住宅申請供熱時,由開發建設單位預交供熱設施保修期內的熱費。在保修期內未入住的房屋,由開發建設單位承擔熱費;己入住的房屋,由入住用戶承擔熱費。供熱單位應當與開發建設單位按照用熱量結算熱費。開發建設單位與入住用戶另有約定的,按照約定辦理。
同時,開發建設單位應當按照規定繳納供熱經營設施建設資金,并納入城市基礎設施配套費管理,專項用于供熱經營設施的投資建設。
熱企違規處罰上限提至50萬元
在此前執行的供熱條例中,對于一些違規行為,最高處罰力度為10萬元以下,如今按照新條例,有11項違規行為的處罰金額提至5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
11項違規行為包括:未取得特許經營權即從事供熱經營;未按照規定向所在供熱范圍內已具備集中供熱條件的單位以及其他用戶實施供熱;擅自停業、歇業;供熱單位未按照規定計提固定資產折舊;供熱單位供熱質量、服務質量不符合規定標準的;供熱單位未按照規定時間供熱的;未在采暖期開始前五日進行試供熱的;供熱單位超出確定的供熱范圍發展用戶的;擅自新建使用燃煤、重油等高能耗、高污染的供熱項目;未按照規定建設清潔能源和可再生能源供熱設施或者利用清潔能源、可再生能源和循環水余熱供熱的;開發建設單位在供熱設施保修期內擅自停止供熱的。
新建公共建筑要使用清潔能源,住宅用清潔能源享受用電優惠,供熱期間廚房供熱溫度低于10℃的,全額退還熱費。5日,《青島市供熱條例(修訂征求意見稿)》發布,首次界定開發建設單位供熱責任,還將“新建住宅供熱實行一戶一表”從部門的規定變成明確的條例內容。
供熱新條例鼓勵清潔能源應用
5日,《青島市供熱條例(修訂征求意見稿)》(以下簡稱新條例)發布,將清潔能源的推廣、應用作為“重頭戲”推出。
新條例鼓勵利用天然氣等清潔能源和太陽能、水能、生物質能、地熱能等可再生能源以及工業余熱發展供熱事業;鼓勵熱電冷聯供、燃煤清潔化應用和污染物超低排放等新技術、新工藝、新材料、新設備的研究開發和推廣使用;鼓勵多能源系統智能能效網絡建設。
同時,鼓勵多元化投資,促進清潔能源和可再生能源專業公司發展。已劃定特許經營范圍的供熱區域,實施清潔能源和可再生能源供熱的,鼓勵和支持清潔能源和可再生能源專業公司采取與現有供熱單位合作等形式,參與清潔能源和可再生能源供熱項目的建設、運營與服務。
此外,供熱新條例規定,編制供熱專業規劃,應當體現城鄉統籌、節能減排、科學配置熱源、優先發展清潔能源和可再生能源供熱的要求。
清潔能源住宅享受用電優惠
按照新條例,清潔能源和可再生能源供熱建設項目按照規定享受國家、省、市有關節能補貼。供熱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對清潔能源和可再生能源供熱建設項目進行補助,補助金額最高不超過其所繳納的城市基礎設施配套費中的供熱經營設施建設資金。
同時,住宅采用清潔能源和可再生能源采暖、制冷、供應熱水的,享受國家規定的用電優惠價格。采用天然氣實施供熱的,供熱單位應當與天然氣供應企業簽訂供用氣協議,落實天然氣氣源。天然氣供應企業應當在保障居民生活用氣的基礎上優先保障供熱用氣供應。
禁止新建高污染供熱項目
供熱新條例規定,經批準的燃煤供熱項目應當達到規定的排放標準。禁止新建使用燃煤、重油等高能耗、高污染的燃料供熱項目。
同時,在青島市行政區域內,已建成運行的熱電聯產燃煤供熱機組和燃煤供熱鍋爐,應當按照環保部門的要求限期改造,達到規定排放標準;逾期未達到改造要求的,由環保部門責令停止使用。具備條件的熱電聯產燃煤供熱機組,應當通過技術改造利用循環水余熱發展供熱;供熱單位未利用循環水余熱供熱的,不得新建、擴建熱源項目。建設項目因條件限制需要采取燃煤方式供熱的建設項目,應當按照規定程序報批。
新建公共建筑 首選清潔能源
供熱新條例規定,新建公共建筑應當使用清潔能源、可再生能源、工業余熱供熱。既有公共建筑應當逐步改為使用清潔能源、可再生能源、余熱等方式供熱。
2004年的時候,建委出臺規定,要求新建住宅集中供熱實行一戶一表,不執行此規定的新建住宅將無法通過建筑節能認定,影響工程驗收。新條例將這條部門規定納入其中,明確要求各區市要繼續推進一戶一表改造。
此外,新建住宅和公共建筑應符合有關建筑節能強制性標準。既有住宅擬實施供熱的以及位于清潔能源和可再生能源供熱區域的,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應當優先組織進行節能改造,并符合既有建筑節能改造標準。實行供熱的新建住宅和公共建筑以及既有住宅節能改造時,應當安裝供熱系統調控裝置、用熱計量裝置和室內溫度調控裝置,住宅應當安裝用熱計量裝置。
供熱期間廚房低于10℃退全款
供熱新條例對供熱不達標退還熱費方面進行了修訂。退還熱費執行的標準為供熱溫度高于或者等于16℃、低于18℃的,退還熱費的20%;供熱溫度高于或者等于14℃、低于16℃的,退還熱費的50%;供熱溫度低于14℃的,全額退還熱費;廚房供熱溫度低于10℃的,全額退還熱費。
保修期內未入住開發商付供熱費
修訂的供熱新條例首次對開發建設單位的供熱責任進行了明確。按照新條例,新建住宅開發建設單位,在供熱設施保修期內不得辦理暫停供熱,但開發建設單位已采取相應措施滿足入住用戶要求并協商一致的,可以申請暫停供熱。
新建住宅申請供熱時,由開發建設單位預交供熱設施保修期內的熱費。在保修期內未入住的房屋,由開發建設單位承擔熱費;己入住的房屋,由入住用戶承擔熱費。供熱單位應當與開發建設單位按照用熱量結算熱費。開發建設單位與入住用戶另有約定的,按照約定辦理。
同時,開發建設單位應當按照規定繳納供熱經營設施建設資金,并納入城市基礎設施配套費管理,專項用于供熱經營設施的投資建設。
熱企違規處罰上限提至50萬元
在此前執行的供熱條例中,對于一些違規行為,最高處罰力度為10萬元以下,如今按照新條例,有11項違規行為的處罰金額提至5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
11項違規行為包括:未取得特許經營權即從事供熱經營;未按照規定向所在供熱范圍內已具備集中供熱條件的單位以及其他用戶實施供熱;擅自停業、歇業;供熱單位未按照規定計提固定資產折舊;供熱單位供熱質量、服務質量不符合規定標準的;供熱單位未按照規定時間供熱的;未在采暖期開始前五日進行試供熱的;供熱單位超出確定的供熱范圍發展用戶的;擅自新建使用燃煤、重油等高能耗、高污染的供熱項目;未按照規定建設清潔能源和可再生能源供熱設施或者利用清潔能源、可再生能源和循環水余熱供熱的;開發建設單位在供熱設施保修期內擅自停止供熱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