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事故的嚴重程度、可控性和影響范圍等因素,《預案》將供熱突發事故主要分為四級:Ⅰ級(特別重大)、Ⅱ級(重大)、Ⅲ級(較大)和Ⅳ級(一般)。按照規定,特別重大供熱突發事故(I級):是指對全市大面積正常供熱造成嚴重影響,已經或可能造成重大人員傷亡和財產損失,需要市委、市政府或上級政府調動多方力量和資源進行應急處置的供熱突發事故。其中,供熱事故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直接經濟損失1億元以上,或者給居民生活和社會秩序造成特別嚴重影響;現有3座熱電廠機組發生設備故障,熱電聯產供熱范圍供熱全面受到影響,超過12小時難以恢復正常供熱的;熱電聯產供熱主管網突發爆管,影響供熱面積超過1000萬平方米,12小時內難以恢復正常供熱的;出現供熱用氣嚴重短缺、或者供熱設備機組、管網突發故障,影響供熱面積超過100萬平方米,超過12小時難以恢復正常供暖,可能引發群體性上訪事件的。
重大供熱突發事故(II級):是指對一定區域內的正常供熱造成嚴重影響,已經或可能造成重大人員傷亡和財產損失,需要市政府調度資源進行應急處置的供熱突發事故。其中,發生供熱事故,造成一次死亡10人以上、30人以下,或者造成直接經濟損失人民幣5000萬元以上、1億元以下,或者造成嚴重社會影響;現有3座熱電廠中有2座以上電廠機組發生設備故障,熱電聯產供熱范圍供熱全面受到影響,超過12小時難以恢復正常供熱;熱電聯產供熱主管網突發爆管,影響供熱面積500萬-1000萬平方米,超過12小時難以恢復正常供熱;出現供熱用氣短缺、或者供熱設備機組、管網突發故障,影響供熱面積超過50萬-100萬平方米,超過12小時難以恢復正常供暖,可能引發群體性上訪事件的;供熱企業(單位)拒絕向居民供熱,影響供熱面積25萬平方米以上。
較大供熱突發事故(III級):是指對一定區域內的正常供熱造成較大影響,需要調度多個部門、區(縣)資源進行應急處置的供熱突發事故。其中,發生供熱事故,造成一次死亡3人以上、10人以下,或者造成直接經濟損失人民幣500萬元以上、5000萬元以下,或者造成較大社會影響;現有3座熱電廠中有1座以上電廠機組發生設備故障,熱電聯產供熱范圍供熱全面受到影響,超過12小時難以恢復正常供熱;熱電聯產供熱主管網突發爆管,影響供熱面積100萬-500萬平方米,超過12小時難以恢復正常供熱;出現供熱用氣短缺、或者供熱設備機組、管網突發故障,影響供熱面積超過20萬-50萬平方米,超過12小時難以恢復正常供暖,可能引發群體性上訪事件的;供熱企業(單位)拒絕向居民供熱,影響面積5萬平方米以上、25萬平方米以下;因供用熱雙方糾紛,可能出現或已經出現大規模人員聚集、圍堵或上訪,嚴重影響交通等社會秩序;當室外溫度不低于零下11℃,居民室內溫度連續48小時以上低于18℃采暖標準,影響面積5萬平方米以上。
一般供熱突發事故(IV級):是指對較小范圍內的正常供熱造成影響,區(縣)能夠進行應急處置的供熱突發事故。其中,區域性集中連片供熱鍋爐發生事故,停供熱面積20萬平方米以下,12小時內不能恢復供熱;區域性集中連片供熱管網突發爆管事故,停供熱面積20萬平方米以下,12小時內不能恢復供熱;供熱企業(單位)拒絕向居民供熱,影響面積1萬平方米以上、5萬平方米以下;當室外溫度不低于零下11℃,居民室內溫度連續48小時以上低于18℃采暖標準,影響面積1萬平方米以上、5萬平方米以下。
《預案》規定,供熱突發事故應急處置工作實行責任追究制。對事故應急處置中作出突出貢獻的先進集體和個人給予表彰和獎勵。對遲報、謊報、瞞報和漏報事故重要情況或者應急管理工作中有其它失職、瀆職行為的,依法對有關責任人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