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訊(記者彭躍東)9月10日,記者從市供熱辦了解到,今冬連續停熱超過二十四小時的,供熱單位應當自停熱之時起按日退還用戶兩倍熱費。
據了解,為加強城市供熱管理,維護熱用戶、供熱單位和熱源單位的合法權益,保護環境,節約能源,提高城市供熱質量,遼寧省制定了《遼寧省城市供熱條例》,該條例自2014年8月1日起施行。
該條例規定:供熱設施發生故障不能正常供熱、需要停熱八小時以上的,熱源單位和供熱單位應當及時通知用戶并立即組織搶修,及時恢復供熱,同時報告所在地供熱行政主管部門;連續停熱超過二十四小時的,供熱單位應當自停熱之時起按日退還用戶兩倍熱費。
關于室內溫度的標準、測量問題,《條例》規定,在供熱期內,除不可抗力和用戶的原因外,供熱單位應當保證用戶的臥室、起居室(廳)溫度不低于18℃。
用戶認為室內溫度低于規定最低溫度或者合同約定溫度的,可以要求供熱單位測溫。供熱單位應當自被告知之時起12小時內按照有關規定和操作規范現場測溫。供熱單位對未達標溫度沒有異議的,應當及時采取改進措施。供熱單位對未達標溫度有異議的,用戶可以向供熱行政主管部門投訴。供熱行政主管部門應當自用戶投訴之時起12小時內組織現場測溫。由于供熱單位原因溫度未達標的,供熱主管部門應當責令供熱單位及時采取改進措施。因供熱單位原因自被告知之時起超過24小時溫度仍未達標的,供熱單位應當自被告知之時起按日退還用戶兩倍熱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