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儀器儀表行業協會修改章程
一、申請內容:變更章程
二、申請理由:
中國儀器儀表行業協會原章程是2002年制訂的。為適應協會進一步改革和發展的新形勢,依據民政部制訂的《社會團體章程示范文本》和國務院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委員會頒發的《行業協會工作暫行辦法》的要求,根據協會工作的實際需求,在原章程的基礎上進行適當修改,以使協會今后開展各項工作更加規范、有序和有據。
三、主要變更內容:
本次修改草案的內容,涉及協會原有章程的第一~第七章共七個章節(其中第六、第七兩個章節的改動只是將“國家經貿委”統一改稱為“國務院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委員會”),修改后的章程為八個章節五十個條目,主要修改情況包括:
1、關于第一章“總則”
(1)第二條中增加了吸收儀器儀表應用單位的內容。
(2)第三條的服務宗旨中,增加了積極為用戶服務的內容。
2、關于第二章“業務范圍”
將第六條原有的八項條款修改為十二項。按照國家有關部門關于協會職能的規范提法,對具體業務范圍進行歸納、修改。除文字調整外,主要增加的內容有:
(1)第一款增加“對行業內重大技術改造、技術改進、投資與開發項目進行前期論證”。
(2)第四款中增加“經政府部門同意,參與質量管理與監督工作,參與制定、修訂國家標準和行業標準,組織貫徹實施并進行監督”。
(3)增加現第六款“創辦刊物,建立網站,開展咨詢,指導幫助企業改善經營管理”。
(4)增加現第七款“組織本行業科技成果鑒定和推廣應用”。
3、關于第三章“會員”
(1)第七條 刪除了“會員代表是該單位的法人代表”。
(2)第八條 會員條件改動。由原“在全國范圍內,凡依法取得工商營業執照,從事儀器儀表及其元件、材料、工藝協作等的制造企業,以及有關的科研、設計院所、大專院校、社團和主管部門,并在儀器儀表行業內有一 定的影響”修改為現“從事儀器儀表制造的企業及與儀器儀表制造及應用有關的科研、設計院所、大專院校和社團”。
(3)第十三條 新增內容:將會員自動退會的條件確定為“兩年不交納會費和不參加本協會活動”;民政部《社會團體章程示范文本》中的要求為“一年不交納會費或不參加本團體活動”。
4、關于第四章“組織機構和負責人產生、罷免”
(1)第十四條會員代表大會的職權:增加了(四)修、制定會費標準和會費管理辦法。
(2)第十八條理事會職權:增加了第(二)款“選舉產生常務理事會”,第(六)款“審定協會年度工作計劃、工作總結、財務預決算”。原章程中第(七)款,修改為第(九)款,包括副秘書長的聘任和解聘,決定各機構主要負責人候選人。刪除了原章程第(九)、第(十)款的制定內部管理制度和聘請名譽理事內容。
(3)第二十一條對常務理事會在理事會閉會期間行使第十八條有關職權的項數做相應調整。
(4)第二十六條:增加了理事長采取輪值制的有關內容。
(5)第二十七條:明確本協會法定代表人由專職副理事長兼秘書長擔任。
(6)第二十八條:根據理事長輪值的實際情況,調整、明確理事長行使職權,共七款。
(7)第二十九條:調整、明確秘書長行使職權,共六款。刪除原章程中關于分會的各項內容,另行制定分支機構管理辦法。
(8)新增第三十條,關于本協會分支機構內容。
5、關于第五章“資產管理、使用原則”第三十一條,本協會經費來源 (一)會費,刪除了“入會費和”;(二)捐贈,刪除了“國內外團體和個人的”
6、第六、第七、第八章除依次進行相應的條目號的調整外,具體內容未作修改。
7、已修改但未作重點說明的部分,主要是按照民政部示范文本的要求,結合本協會工作的實際,對章程內容進行相應的規范和文字及條款順序調整。
各有關單位對上述申請如有意見,請于公示日起十五天內,用正式文件將意見告國務院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委員會行業協會聯系辦公室(地址:北京市宣武區宣武門西大街26號,郵編:100053,聯系人:張濤、宋光蘭,電話:63192649、63192640,傳真:63192649)。
一、申請內容:變更章程
二、申請理由:
中國儀器儀表行業協會原章程是2002年制訂的。為適應協會進一步改革和發展的新形勢,依據民政部制訂的《社會團體章程示范文本》和國務院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委員會頒發的《行業協會工作暫行辦法》的要求,根據協會工作的實際需求,在原章程的基礎上進行適當修改,以使協會今后開展各項工作更加規范、有序和有據。
三、主要變更內容:
本次修改草案的內容,涉及協會原有章程的第一~第七章共七個章節(其中第六、第七兩個章節的改動只是將“國家經貿委”統一改稱為“國務院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委員會”),修改后的章程為八個章節五十個條目,主要修改情況包括:
1、關于第一章“總則”
(1)第二條中增加了吸收儀器儀表應用單位的內容。
(2)第三條的服務宗旨中,增加了積極為用戶服務的內容。
2、關于第二章“業務范圍”
將第六條原有的八項條款修改為十二項。按照國家有關部門關于協會職能的規范提法,對具體業務范圍進行歸納、修改。除文字調整外,主要增加的內容有:
(1)第一款增加“對行業內重大技術改造、技術改進、投資與開發項目進行前期論證”。
(2)第四款中增加“經政府部門同意,參與質量管理與監督工作,參與制定、修訂國家標準和行業標準,組織貫徹實施并進行監督”。
(3)增加現第六款“創辦刊物,建立網站,開展咨詢,指導幫助企業改善經營管理”。
(4)增加現第七款“組織本行業科技成果鑒定和推廣應用”。
3、關于第三章“會員”
(1)第七條 刪除了“會員代表是該單位的法人代表”。
(2)第八條 會員條件改動。由原“在全國范圍內,凡依法取得工商營業執照,從事儀器儀表及其元件、材料、工藝協作等的制造企業,以及有關的科研、設計院所、大專院校、社團和主管部門,并在儀器儀表行業內有一 定的影響”修改為現“從事儀器儀表制造的企業及與儀器儀表制造及應用有關的科研、設計院所、大專院校和社團”。
(3)第十三條 新增內容:將會員自動退會的條件確定為“兩年不交納會費和不參加本協會活動”;民政部《社會團體章程示范文本》中的要求為“一年不交納會費或不參加本團體活動”。
4、關于第四章“組織機構和負責人產生、罷免”
(1)第十四條會員代表大會的職權:增加了(四)修、制定會費標準和會費管理辦法。
(2)第十八條理事會職權:增加了第(二)款“選舉產生常務理事會”,第(六)款“審定協會年度工作計劃、工作總結、財務預決算”。原章程中第(七)款,修改為第(九)款,包括副秘書長的聘任和解聘,決定各機構主要負責人候選人。刪除了原章程第(九)、第(十)款的制定內部管理制度和聘請名譽理事內容。
(3)第二十一條對常務理事會在理事會閉會期間行使第十八條有關職權的項數做相應調整。
(4)第二十六條:增加了理事長采取輪值制的有關內容。
(5)第二十七條:明確本協會法定代表人由專職副理事長兼秘書長擔任。
(6)第二十八條:根據理事長輪值的實際情況,調整、明確理事長行使職權,共七款。
(7)第二十九條:調整、明確秘書長行使職權,共六款。刪除原章程中關于分會的各項內容,另行制定分支機構管理辦法。
(8)新增第三十條,關于本協會分支機構內容。
5、關于第五章“資產管理、使用原則”第三十一條,本協會經費來源 (一)會費,刪除了“入會費和”;(二)捐贈,刪除了“國內外團體和個人的”
6、第六、第七、第八章除依次進行相應的條目號的調整外,具體內容未作修改。
7、已修改但未作重點說明的部分,主要是按照民政部示范文本的要求,結合本協會工作的實際,對章程內容進行相應的規范和文字及條款順序調整。
各有關單位對上述申請如有意見,請于公示日起十五天內,用正式文件將意見告國務院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委員會行業協會聯系辦公室(地址:北京市宣武區宣武門西大街26號,郵編:100053,聯系人:張濤、宋光蘭,電話:63192649、63192640,傳真:6319264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