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日(25日),有市民給記者打來熱線電話稱,最近寒潮來襲室外溫度達到-14℃,但家里暖氣卻不給力,室內溫度僅有16℃。而記者也接到不少市民反映供熱問題。有市民表示就此問題曾向暖氣公司咨詢,卻被告知“室內供熱溫度達到18℃的前提條件是室外溫度不低于-9℃”。記者對此進行了調查走訪。
家住天津濱海新區吉慶里小區12棟1門的林先生告訴記者,家里溫度經測量大概只有16℃。林先生說,當他就此問題向供熱公司咨詢時卻被告知,室內供熱溫度達到18℃的前提條件是室外溫度不低于-9℃。林先生對此表示不理解,“這么多年了,從沒聽說還有這個規定。”
隨后,記者就此問題聯系了濱海供熱集團,工作人員告訴記者,確實存在這個規定。市民與供熱集團簽署的合約中注明,如室外溫度低于天津市室外采暖設計溫度,供熱公司免于責任。工作人員表示,-9℃為一個常規的室外溫度標準值,“如果室外溫低于-9℃,出現室內溫無法達到18℃的情況,暖氣公司不擔責。”不過,并不表示業主家中溫度不達標供熱公司就不予修理。工作人員解釋說,“只是說如果室外溫低于-9℃,而室內溫也低于18℃,供熱公司無需減免費用。”
記者又致電城建為民服務中心,工作人員表示,確實存在這一規定,相關文件是供熱辦下發的。
對此,天津市四方君匯律師事務所趙治國律師認為,供熱公司與老百姓簽署的供熱合同區別于其他購物類合同,老百姓如果不簽可能無法供熱。所以供熱公司出臺類似規定時應提前告知。如在老百姓毫不知情的情況下簽署,可能會構成霸王條款。 來源:人民網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