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用供熱價格應該有哪些組成要素?有人認為熱價體系的基本構成是個三維坐標:(1)成本:生產成本包括燃動用水、人工管理、設備維修折舊等。(2)稅金:在民用供熱領域,目前國家免征了民用供熱企業的增值稅,稅金對熱價的構成是零影響。(3)利潤:也稱為盈利,是企業超出成本的剩余。當稅金為零時,供熱企業的利潤構成就是:利潤=總收入—總成本。
在熱價成本計算中,首先要考慮的是耗能總量,也就是當地供暖季平均氣溫或寒冷程度(溫度低與寒冷并不完全一致)和采暖用戶的寒冷習服程度以及對采暖溫度的需求水平,其次是能源價格,再次是人工勞動報酬,生產管理、技術裝備、建筑維護結構及消費城市水平等因素。一般說來,利潤由市場決定,產品越緊俏,銷量越大,利潤也越大。在商品市場的自由競爭下,產品價格隨行就市,是雙方完全自愿的“打和挨打”的關系。可對公用事業性企業來說,供熱這款公共產品帶有了自然壟斷性,公眾沒有選擇供應商的余地,公共產品利潤的大小不可能完全由市場決定,必須由政府進行限制。企業的營利秉性使得它們盡量降低產熱成本,這本屬正常,然而,一些粗放型管理的企業卻以降低供熱質量的方法起降低成本。當前因室溫不達標而發生的一些訴訟糾紛中,不能排除供熱企業以偷工減料方式降低燃動成本的原因。另外還有一些供熱企業為了避免招致公眾社會的強烈不滿和出現收費難的反抗,在企業會計的操縱下,虛報虧損,隱瞞真實產熱成本。
在成本和利潤的問題上還有一個不得不說的關于壟斷行業收入的問題,公眾對公用事業行業中人均收入普遍高出社會中等收入的現象表現得十分敏感和頗有微辭。一些國有企業任意加大供熱總成本中的變動成本,結果企業表面上是微利,甚至是虧損,實質上個人腰包卻鼓起了。
2007年國家發改委和建設部聯手出臺了《城市供熱價格管理暫行辦法》,其中規定“供熱利潤須按成本利潤率不高于3%或者凈資產收益率高于長期(5年以上)國債利率2-3個百分點核定”,這就給城市供熱企業的利潤上限封了頂。應該說國家的這一政策舉動旨在試圖將公共產品的屬性返本還源、返璞歸真,但是能不能據此制定理順熱價體系和監督監管供熱企業的利潤卻是很沉重的問題。
熱價體系的改進建議
在更為科學的計量用熱技術尚不能全面推廣普及之前,按面積收費與按熱量收費這兩種收費方式還要長期并存,共同擔負公共產品的分配銷售方式。在這個過渡時期,從體現公共產品的屬性、提高公共服務的水平、保護低收入人群的基本權益、節約能源、維持社會可持續性發展的目的出發,不妨對現行熱價和收費方式進行改進,以下是一些實例和建議:
(1)“多重熱價”另賦含義。
有的城市也有“多重熱價”的現象,但那不是針對不同企業和不同供熱方式設計的熱價,而是專門針對低保人群和救助對象而設計的優惠政策,他們憑相關證明可享受一定限額的優惠采暖。
(2)熱價按面積分階梯。
借鑒房產交易契稅的做法,60㎡以下者執行“普惠”熱價,60—140㎡加收“商品”熱價差價,140㎡以上加收“超容”熱價差價。
(3)建立供熱質量退費準備金制度,熱價按溫度設標準。
為保障供熱質量,供熱企業應在供暖前先期向有關機構繳納一定比例的“供熱質量退費準備金”,供熱期間平均室溫每低于合格溫度1℃,按熱用戶采暖面積及時間減收一定比例熱費。
(4)熱價按月份有區別。
采暖期分為寒冷期(1月份)、次冷期(12月份、2-3月份)和微冷期(11月份和3-4月份)。微冷期熱價按正常熱價標準執行;次冷期和寒冷期熱價在正常熱價標準的基礎上增加一定比例的熱耗價格系數。
(5)稅金返回制度可嘗試。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多年以來對民用供熱企業免征增值稅,但這種扶植公用事業發展的做法也淡化了企業依法納稅的意識,助長了行業壟斷思想,更不利于提高服務管理水平、激發技術改造熱情和促進生產效率。一個可以借鑒的合理做法應該是,全面征收營業增值稅,然后根據公用事業單位的服務質量的滿意程度指標,例如行政投訴率、法律訴訟率等,對企業分別返還增值稅金作為獎勵。
(6)對使用一次性礦物能源的燃煤燃氣供熱產品統一熱價。
對燃煤鍋爐增設“溫室氣體排放稅”,然后將這些稅收用于資助企業治理環境污染。
(7)年度熱價浮動。
建立熱價年度審計,根據前三年的企業經營狀況的滾動數據,熱價可調高也可調低。
(8)政府對區域鍋爐供熱實行指導性熱價。
全國一些城市已經實行供熱特許經營方式,政府可以在實行供熱特許經營的前提下,對區域鍋爐供熱實行指導性熱價。
(9)鼓勵社區合伙開辦/收購/接管供熱企業。
社區每個居民都是區域供熱企業的一個股東,將房屋的產權與供熱企業的產權捆綁在一起,實現供熱采暖上的“自產、自供、自采”的民主自治管理體系,形成分戶獨立供熱的“聯合體”,從發達國家經驗來看,這是從根本上解決區域鍋爐供暖矛盾糾紛的最理想方式。中國也要逐步向這方面靠攏,當前首先要解決的是社區業主民主自治組織的法律地位。
結束語
在中國城鎮供熱體制改革的浪潮中,供熱公用事業實行市場經濟化和股權多元化改革,這的確緩解了市政供熱公用事業發展與政府財政相對不足的矛盾,為政府解決了燃眉之急。但政府不當供熱公司的老板了,產權、所有權不掌控了,如何保障公共產品的屬性不發生蛻變卻成為了一個日益不容忽視的問題。中國熱價體系存在著諸如制定程序透明度不夠、公眾參與程度欠缺、價格水準無規律可循、同一城市價格標準多重化、價格導向與國家環境保護戰略方向相悖等一系列問題。熱價問題隨著供熱體制改革的逐步深化必將日益“更熱”,低保人群和沒有平等機會獲得單位補助或報銷熱費的群體都是一些因熱費引發社會矛盾的潛在因素。為此治理與改革民用熱價體系已經刻不容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