早在2003年八部委聯合下發的《關于城鎮供熱體制改革試點工作的指導意見》中就明確指出要“停止福利供熱,實行用熱商品化、貨幣化”。2005年八部委又出臺《關于進一步推進城鎮供熱體制改革的意見》,并且給了一個兩年的期限。由此可見中央的決心之大。
要實現供熱的商品化、貨幣化,就要搞清供熱是不是商品。
什么是商品?簡單來說它必須具有兩個基本屬性--使用價值和價值。人們在購買商品時都盡力追求“物美價廉”,這正是商品本身具有使用價值和價值這兩個基本屬性的反應。“物美”是衡量使用價值的標準,“價廉”是人們從價值角度提出的要求。人們在購買商品時,總是力圖找到這兩個標準的最佳結合點。
商品的使用價值與價值是互相排斥的。對商品生產者而言,商品的實際意義在于價值,即為了價值而生產使用價值,為了實現價值必須讓渡商品的使用價值。對商品購買者而言,商品的實際意義在于使用價值,為了獲得商品的使用價值,必須支付商品的價值。
那么“供熱”是商品嗎?起碼就目前而言它還不完全具備常規商品的屬性,要算也只能說是一種“特殊”的商品。且看:對于熱的生產者或輸送者供熱公司來說,它生產、輸送熱首先是為了滿足我國北方地區老百姓的基本生存條件,承擔著部分政府職責,所以即便沒有實現應有的供熱價值也要保證冬季供暖;而對于老百姓而言,他們幾乎不具備對于這種特殊商品的選擇權,包括商品質量和售后服務也都只能是被動地接受,不能做到買賣雙方地位對等,因此造成供需矛盾日趨增大。
而目前職工家庭用熱、職工單位交費的福利供熱制度積累的矛盾和問題更多,尤其是收費難、設施老化、能耗高、浪費大、環境污染嚴重等,極大地影響了城鎮供熱事業的健康發展。通過改革城鎮供熱體制,解決福利供熱制度中存在的矛盾和問題,是保障北方地區居民采暖,落實建設節約型社會要求的一項重要工作,所以供熱商品化勢在必行。而要將這一特殊的商品平穩地推向市場,并得到民眾的認可,是一個牽涉到方方面面的,復雜的系統工程。在此我只是提出兩個問題,談論一些皮毛。
1、供熱企業應建立客戶服務中心
供熱作為商品推向市場,最大的轉變就是“停止由房屋產權單位或職工所在單位統包的福利用熱制度,改為由居民采暖用戶直接向供熱企業交納采暖費”,這一轉變使供熱企業的服務對象和收費對象直接畫了等號。供熱企業在為每一個用戶送去溫暖的同時,從每一個用戶手中收取相應的生產、服務費用。這顯然是供熱商品化的具體體現,這也必然使供暖服務質量成為老百姓認可支付價值的唯一標準。
作為供熱企業要想創造價值,就要提高商品的使用價值。一是要提高供熱質量,二是要搞好售后服務。目前,供熱企業內部大多是運行和收費脫節,用戶交錢找一個部門,而報修又要找另外一個部門,各部門間信息不流通,使得相互推諉的現象時有發生,造成了用戶的強烈不滿。有些用戶按時交費得不到優質的服務,有些用戶多年欠費卻仍然可以享受到供暖。這樣的脫節管理是福利供熱制度種下的劣根,形成了目前供熱企業內部的一個管理“怪圈”,既損害了用戶的利益也限制了供熱企業的發展。
供熱既然要商品化,供熱企業就應該引入商品生產、銷售、售后服務的一整套商品管理機制,首先應該建立客戶服務中心(部門),由企業的主要經營者負責,并對部門員工進行專業的服務培訓。該部門對外負責接待、處理老百姓對熱產品的購買(熱費收繳)、維修(報修)、投訴、咨詢等事宜,對內負責企業內部各部門的管理和協調。老百姓遇到問題時只對供熱企業的一個部門(方便用戶),再由這個部門按用戶的不同需求分派給內部的各管理部門,這樣既有利于各部門間信息的流通,又可對各部門實行有效的監管;既滿足了老百姓對供熱服務的基本要求,又符合現代企業精細管理的發展趨勢。
2 、提高政府的管理水平和調控手段
如上所述,供熱是一種特殊的商品,對待這種特殊的商品以及由此形成的買賣關系政府沒有該不該介入的問題,而是必須要介入好的問題,即使供熱完全商品化,政府也應該不斷加強其規范和監管作用。
提高政府管理水平和調控手段的前提是:政府能夠及時廣泛的獲得第一手反映供熱真實情況的信息。只有準確掌握供熱信息才能出臺更好的市場管理規范。包括:商品價格定位、市場準入規則、安全服務標準、供熱預警和應急保障等。
政府的監管應建立在平時,并形成制度,不能是階段性的,突擊性的檢查和應付。政府應隨時了解全市供熱情況,如:熱費收繳率,市民報修率,設備完好率等。還應建立用戶評價系統,隨時了解百姓的呼聲,如:室溫達標率、維修服務及時率、居民投訴率等。切實起到政府對供熱市場的監管作用。
說到底供熱商品化、貨幣化,是政府力爭通過供暖體制改革引入市場競爭,以充分發揮市場機制的作用,讓供熱企業感受到競爭的壓力,從而自覺提高效率和降低成本。這樣不僅有利于改善民生,也有利于減少能源消耗和建設節約早在2003年八部委聯合下發的《關于城鎮供熱體制改革試點工作的指導意見》中就明確指出要“停止福利供熱,實行用熱商品化、貨幣化”。2005年八部委又出臺《關于進一步推進城鎮供熱體制改革的意見》,并且給了一個兩年的期限。由此可見中央的決心之大。
要實現供熱的商品化、貨幣化,就要搞清供熱是不是商品。
什么是商品?簡單來說它必須具有兩個基本屬性--使用價值和價值。人們在購買商品時都盡力追求“物美價廉”,這正是商品本身具有使用價值和價值這兩個基本屬性的反應。“物美”是衡量使用價值的標準,“價廉”是人們從價值角度提出的要求。人們在購買商品時,總是力圖找到這兩個標準的最佳結合點。
商品的使用價值與價值是互相排斥的。對商品生產者而言,商品的實際意義在于價值,即為了價值而生產使用價值,為了實現價值必須讓渡商品的使用價值。對商品購買者而言,商品的實際意義在于使用價值,為了獲得商品的使用價值,必須支付商品的價值。
那么“供熱”是商品嗎?起碼就目前而言它還不完全具備常規商品的屬性,要算也只能說是一種“特殊”的商品。且看:對于熱的生產者或輸送者供熱公司來說,它生產、輸送熱首先是為了滿足我國北方地區老百姓的基本生存條件,承擔著部分政府職責,所以即便沒有實現應有的供熱價值也要保證冬季供暖;而對于老百姓而言,他們幾乎不具備對于這種特殊商品的選擇權,包括商品質量和售后服務也都只能是被動地接受,不能做到買賣雙方地位對等,因此造成供需矛盾日趨增大。
而目前職工家庭用熱、職工單位交費的福利供熱制度積累的矛盾和問題更 多,尤其是收費難、設施老化、能耗高、浪費大、環境污染嚴重等,極大地影響了城鎮供熱事業的健康發展。通過改革城鎮供熱體制,解決福利供熱制度中存在的矛盾和問題,是保障北方地區居民采暖,落實建設節約型社會要求的一項重要工作,所以供熱商品化勢在必行。而要將這一特殊的商品平穩地推向市場,并得到民眾的認可,是一個牽涉到方方面面的,復雜的系統工程。在此我只是提出兩個問題,談論一些皮毛。
1、供熱企業應建立客戶服務中心
供熱作為商品推向市場,最大的轉變就是“停止由房屋產權單位或職工所在單位統包的福利用熱制度,改為由居民采暖用戶直接向供熱企業交納采暖費”,這一轉變使供熱企業的服務對象和收費對象直接畫了等號。供熱企業在為每一個用戶送去溫暖的同時,從每一個用戶手中收取相應的生產、服務費用。這顯然是供熱商品化的具體體現,這也必然使供暖服務質量成為老百姓認可支付價值的唯一標準。
作為供熱企業要想創造價值,就要提高商品的使用價值。一是要提高供熱質量,二是要搞好售后服務。目前,供熱企業內部大多是運行和收費脫節,用戶交錢找一個部門,而報修又要找另外一個部門,各部門間信息不流通,使得相互推諉的現象時有發生,造成了用戶的強烈不滿。有些用戶按時交費得不到優質的服務,有些用戶多年欠費卻仍然可以享受到供暖。這樣的脫節管理是福利供熱制度種下的劣根,形成了目前供熱企業內部的一個管理“怪圈”,既損害了用戶的利益也限制了供熱企業的發展。
供熱既然要商品化,供熱企業就應該引入商品生產、銷售、售后服務的一整套商品管理機制,首先應該建立客戶服務中心(部門),由企業的主要經營者負責,并對部門員工進行專業的服務培訓。該部門對外負責接待、處理老百姓對熱產品的購買(熱費收繳)、維修(報修)、投訴、咨詢等事宜,對內負責企業內部各部門的管理和協調。老百姓遇到問題時只對供熱企業的一個部門(方便用戶),再由這個部門按用戶的不同需求分派給內部的各管理部門,這樣既有利于各部門間信息的流通,又可對各部門實行有效的監管;既滿足了老百姓對供熱服務的基本要求,又符合現代企業精細管理的發展趨勢。
2 、提高政府的管理水平和調控手段
如上所述,供熱是一種特殊的商品,對待這種特殊的商品以及由此形成的買賣關系政府沒有該不該介入的問題,而是必須要介入好的問題,即使供熱完全商品化,政府也應該不斷加強其規范和監管作用。
提高政府管理水平和調控手段的前提是:政府能夠及時廣泛的獲得第一手反映供熱真實情況的信息。只有準確掌握供熱信息才能出臺更好的市場管理規范。包括:商品價格定位、市場準入規則、安全服務標準、供熱預警和應急保障等。
政府的監管應建立在平時,并形成制度,不能是階段性的,突擊性的檢查和應付。政府應隨時了解全市供熱情況,如:熱費收繳率,市民報修率,設備完好率等。還應建立用戶評價系統,隨時了解百姓的呼聲,如:室溫達標率、維修服務及時率、居民投訴率等。切實起到政府對供熱市場的監管作用。
說到底供熱商品化、貨幣化,是政府力爭通過供暖體制改革引入市場競爭,以充分發揮市場機制的作用,讓供熱企業感受到競爭的壓力,從而自覺提高效率和降低成本。這樣不僅有利于改善民生,也有利于減少能源消耗和建設節型社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