計量供熱中熱量和熱費的正確分配是計量供熱的最終環節,也是用戶對計量供熱進行切身體驗和評價的重要依據。熱量與熱費的正確分配遠比水、電的計量和收費復雜得多。這項工作在我國還是一項新鮮事物,需要我們作不斷的試驗和總結。
在歐盟各國,特別是德國已有多年的實踐經驗和一套完整的政策及法規。但歐盟各國的情況由于我國有很多的不同,比如氣候條件,房屋結構和保溫,采暖系統與設備,生活習慣,采暖與生活用熱水的熱源共用等。至2001年,丹麥全國的計量供熱面積才只有1800萬平方米,而我國僅天津市河北區現有采暖面積就與他相當。德國至1998年全國區域供熱的建筑近40萬棟,區域供熱的總容量達60020MW,而75%為熱電廠供熱,只有25%為集中鍋爐房供熱,且集中鍋爐房的燃料結構中61%為天然氣,21%為油,10%為煤,其他燃料為8%,這與我國90%以上均用煤的情況大不相同。所以當在我國推行計量供熱,進行熱量和熱費分配時既是必要去了解他們的經驗和實踐,而且又必須結合我國情況制定一套能符合我國國情的方法和政策來取得廣大用戶的認可和支持。
要解決熱量和熱費的正確分配,就必須解決熱價的制定和熱量、熱費的分配方法。在歐洲"計量供熱協會"的"計量供熱結算指南"、德國標準DIN4713第5部分采暖運行費用分攤與結算和德國經濟部頒發的熱費結算文件中都對熱費確定和分攤方法作了比較明確的規定。
關于熱價分兩種情況來考慮:一是供熱企業,熱量的生產和輸配設備歸公司所有,它的熱價由功率價格和勞動價格兩部分組成,前者決定于固定資產投資,約占總價格的40~60%;后者決定于勞動力投入,約占總價格的45~65%。這主要由政府物價部門、勞動部門和稅務局務部門等來確定。二是住宅小區和單棟公寓的鍋爐房和小型鍋爐,熱的生產設備和房屋一并歸業主所有。所以,其熱價構成規定為:1)消耗的燃料及其運費;2)系統運行的耗電費;3)設備的操作、監控和養護;4)由專業人員對設備的運行可靠性、安全性所進行的定期檢查和設定;5)設備和工作間的清潔維護;6)依照聯邦有害物質釋放保護法所進行的測量;7)熱費計量裝置及使用。因為在住宅上區和單棟公寓中熱的生產設備已歸業主所有,如果是租用的,則這部分設備費就計入房屋租金,所以熱價中就不含設備折舊、利息和稅收等。
我國目前的熱價難以確定,其主要原因之一就是制熱和輸配設施的財產歸必難以辦公室。現在我國的供熱企業95%都為國有,原設施為國有或地方市政投資,歸屬與折舊很難確定。而在取消了福利分房,對于新建的住宅小區的住戶,都是買的商品房,而小區的鍋爐房等供熱設施都已包括在房屋的配套費中,也就是說這些供熱設施應是住戶的財產,這樣熱價就應該按照歐盟國家的第二類情況處理。如果熱價不能很好的定下來,那么計量供熱的進一步發展就會遇到困難。
在無法決定熱價的今天,又要推行計量供熱,目前各地也就只有采取權宜之法。目前有的地方把近面積計繳的采暖費作為預產熱費,在結算時把幾棟樓或一個住宅小區的總用熱量為除所收的總預交費即得單位熱價,然后再根據每戶的用熱量求得每戶耗費的熱量和應交的熱費,根據預交熱費而多退少補,這顯然還是變相的"大鍋飯"。從本質上并沒有達到計量供熱的目的。
在目前還不能解決真正的熱價之前,我們姑且先把這個問題放下,假定熱價已經解決,把幾棟樓或一個供熱小區稱為一個熱計量單元的總熱費算作已知,來考慮如何求得一個合理的熱費分配方法。正像前面已經提出的那樣:熱費的分配遠比水、電和燃氣復雜得多。因為計量供熱的原則是多用熱多付費,而在熱費中包含的系統維修費、公用場所如樓梯間,中熱網-熱量表網倉儲場所的耗熱等,只能與用戶的用熱設備多少有關,而不應該讓設備少而多用的熱的用戶多承擔這部分費用。因此,在歐盟和德國的熱費結算規定中,都把一個熱計量單元的總熱費分成兩部分:一部分稱為固定熱費,它是按照采暖面積來分攤,當一個熱計量單元中室內高度差另大于20%時可按房間體積來分攤;另一部分稱為實耗熱費,它只按用熱量的多少來分攤計算。
在"歐洲計量供熱協會"的"計量供熱指南"和德國標準DIN4713第5部分中都明確辦公室了這兩部分的比例。固定熱費應占總熱費的30~50%;實耗熱費應戰況民熱費的70~50%。而德國規定一般都取50%作為固定熱費部分的上限。比例的確定主要取決于建筑的不同用途和制熱的能源類型。在住宅和商用溫和的建筑中住宅的固定熱費取50%;而商用房屋則取30%。理由是商用房屋因用熱風幕等耗熱量要比住宅大得多,所以它的固定熱費部分應當少一些。
這個比例是由長期的運行初中得出的,住宅上限取50%,它主要考慮的因素是熱的制備和輸送損失,運行管理與維修,熱的計量與結算,循環水泵的電耗,環保監測和公用面積耗熱以及戶間傳熱等。當采用的能源不同(如天然氣、油、煤等),鍋爐型式,采暖系統的不同,其中各項的比例也不盡相同,但其和超過50%時就只能取50%。這一原則主要是對住宅建筑住宅與商用的混合建筑而言的,它與熱計量的方法無關,無論是用熱量表還是用熱分配表都需按此法分攤熱費。但對那些個別大的企業用戶則可以取固定熱費為零,而對實測熱值作100%的實耗熱費計算。就住宅來說,房產主有權對固定熱費部分再提高10%,但必須有前三年的統計費用來進行檢驗印證。
我國有關供熱的主管部門和一些地方主管部門都接受這一分配方法,但卻存在一個誤區,這就是把熱價和分配方法認為是一回事。把分配方案中的固定熱費部分看成為熱價的一部分,故把這樣構成的熱價稱為二部制熱價。因為熱價的組成是按國家價格政策制定的,他不可能去改變其中的某些成分的分配比例;而把總熱費劃分成兩個部分來進行分配,則是由于熱量在應用過程的特征,使其更加合理地把熱費分配到每一家用戶。如,考慮到因存在戶間的傳熱,而會使經常采用高溫的住戶的熱量傳向經常采用低溫的鄰戶,這樣不僅會使高溫用戶白白為鄰戶多付了熱費,而同時又提高了自己應付的固定熱費的數額,因而使熱費分配不合理。為解決類似問題而在總熱費不變的情況下把它按合理的比例分成兩個部分,這只是解決熱費的合理分配,卻不影響單位熱價的變化和已形成的總熱價。因此,熱價和熱費分攤方法是兩個不同概念,不可用"二部熱價"反它混為一談。
在天津,1998年以來就對熱費的分配方法進行了試驗。就固定熱費應占多大比例曾作過各種測算,當固定熱費比例與實耗熱費的比例各取50%時,就會加大南、北房住戶繳費的比例;如取固定熱費比例為60%而實耗熱費比例取40%時,其繳費的差距就變得可以接受。其主要原因就是沒有考慮南、北房耗熱量的差異。因為在同樣保持法定的18℃室溫,固定熱費比例與實耗熱費的比例各取50%時,北房自然要比南房耗去更多的熱量。要不要考慮這一差異的修正,存在著不同意見。認為不必修正的理由是:這在購房時已有體現,因為北房要比南房便宜。認為應該考慮的理由是:同樣享受的是18℃室溫,并沒有過分,為什么要多繳費。后來采用歐洲的一種簡易辦法,對頂層和底層的房屋各減10%;東北、西北和西南的雙面外墻的房屋各減20%;東南的減15%。即使在這樣情況下采用固定熱費與實耗熱費各50%分配,南、北房的熱費差異減少的并不明顯。問題是歐盟各國地理緯度高,冬季日照時間短且強度也低。我國地理緯度相對歐盟各國要低中熱網-熱量表網,日照時間長且強度也高,所以南、北房的熱耗差異就大,從采暖負荷計算中的朝向附加就可以看出。另外還有一個戶間傳熱問題,我國了曾提出并有少量研究。在德國的熱費結算規定中曾說明不考慮房屋層、位差異所造成的熱價差異,其理由是在現代住宅的布局中很難證評判幾何位置的優劣,且在固定熱費部分按面積計算已經包含了這一因素。而瑞士的熱費分攤計算模型是被歐盟各國公認為最完善的,它既考慮了房屋的層、位附加,也考慮了方向附加,但各國在采用時也都各有節略。不過近年的大量研究也證明,房屋的屋、位不同引起的耗熱差異最大可達45%,而戶間傳熱引起的差異可達15~25%。關于固定熱費部分所包含的各項在德國都可查到具體數據,但因很多情況不同未必都適用于我們,這里不再一一列舉。總之,這種熱費分攤方法值得我們考慮,但各種數據還得靠我國的采暖實踐來總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