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言
根據京政發[2000]9 號北京市人民政府關于發布本市第四階段控制大氣污染措施的通告、京政發[2000]22 號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分解實施北京市控制大氣污染第四階段措施任務的通知,根據北京市規劃委員會和北京市建筑節能與墻體材料革新辦公室批準的編制計劃,在廣泛調查研究,總結試點工程經驗、并經暖通專業和供熱專業專家深入論證的基礎上,編制了《新建筑集中供暖住宅分戶熱計量設計技術規程》。
由北京市規劃委員會、北京市建設委員會和北京市市政管理委員會批準為北京市標準。
本規程的主要技術內容是:
1.總則;
2.術語;
3.供暖負荷計算;
4.熱源和室外系統設計;
5.室內系統設計;
6.戶內系統設計;
7.系統水力計算;
8.熱量計量裝置。
本規程由北京市建筑設計標準化辦公室負責具體解釋。在實施過程中如發現需要修改和補充之處,請將意見和有關資料寄送北京市建筑設計標準化辦公室(北京市二七劇場路東里新11樓二層南段,郵編100045)
主編單位:北京市建筑設計標準化辦公室北京市建筑設計研究院
參編單位:建設部建筑設計院北京市新廈建筑設計研究所中國科學院物理研究所
主要起草人:張錫虎曹越萬水娥胡萍李娥飛潘云鋼劉嵐世王樹鐸
1 室內系統設計
1.1 一般要求
1.1.1 新建集中供暖住宅的室內系統,應按分戶設置熱量表的熱計量方法進行設計。與此相應,宜采用共用立管的分戶獨立系統型式。
1.1.2 應設置一戶一表。具有多種套型、且套型面積相差較大的住宅,根據水力平衡或管系統布置的需要,套型面積較大時一戶也可多于一表。
1.1.3 室內供暖系統由供暖管道入口裝置、各環路的供回水干管和各共用立管組成。
1.1.4 住宅內的公共用房和公用空間,應設置單獨供暖系統和熱量計量裝置。
1.1.5 熱水供暖系統最低點的工作壓力,應符合下列規定:
(1) 散熱器供暖系統,應符合國家標準《采暖通風及空氣調節設計規范》關于豎向分區供暖的要求。
(2) 地板輻射供暖系統,應符合北京市標準《低溫熱水地板輻射供暖應用技術規程》的規定。
(3) 空調供暖水系統,不宜超過1.0MPa。
1.1.6 系統最低點的工作壓力超過1.1.5 條的供暖系統,應采用可靠和符合節能要求的方法進行豎向分區,并與熱源系統和室外管網系統的設計協調一致。
1.2 供暖管道入口
1.2.1 在滿足室內各環路水力平衡和總體熱計量的前提下,應盡量減少建筑物的供暖管道入口數量。
1.2.2 供暖管道的入口裝置,除常規做法外,還應符合下列要求:
(1) 供水管上設置過濾器。
(2) 設置熱量計量裝置或預留安裝條件。
(3) 根據總體調節的需要,設置差壓或流量自動調節裝置。
注:型供暖管道入口裝置圖式,可參見附錄E。
1.2.3 供暖管道入口裝置的設置位置,應符合下列要求:
(1) 無地下室的建筑,宜于室外管溝入口或樓梯間下部設置小室,小室凈高應不低于1.4m,前部操作面凈寬應不小于0.7m。室外管溝小室宜有防水和排水措施。
(2) 地下室的建筑,宜設置在地下室可鎖閉的專用空間內,空間凈高應不低于2.0m,前部操作面凈寬應不小于0.7m。
1.3 水平干管和共用立管
1.3.1 供水和回水水平干?氊湩獫瑥[戀˙???管的設計,應符合下列要求:
(1) 供水及回水干管的環路應均勻布置。
(2) 各共用立管的負荷宜相近。
(3) 供水及回水干管應設置于住宅戶外的室內設備層或半通行管溝內。當下部為公共用房時,
允許設置于公共用房空間內,但應具備進行檢修的條件。
1.3.2 共用立管的布置,應根據下列原則確定:
(1) 符合住宅平面布置和戶外公用空間的特點。
(2) 一對立管可以僅連接每層一個戶內系統,也可連接每層一個以上的戶內系統。同一對立管宜連接負荷相近的戶內系統。
(3) 除每層設置熱媒集配裝置連接各戶的系統外,一對共用立管連接的戶內系統,不宜多于40個。
1.3.3 共用立管的設計,應符合下列要求:
(1) 應采取防止垂直失調的措施,宜采用下分式雙管系統。
(2) 共用立管接向戶內系統分支管上,應設置具有鎖閉和調節功能的閥門。
(3) 共用立管宜設置在戶外,并與鎖閉調節閥門和戶用熱量表組合設置于可鎖封的管井或小室內。
(4) 戶用熱量表設置于戶內時,鎖閉調節閥門和熱量顯示裝置應在戶外設置。
(5) 下分式雙管立管的頂點,應設集氣和排氣裝置,下部應設泄水裝置。
注:有豎向壓力分區的下分式共用立管圖式,可參見附錄F。
1.3.4 戶外公共空間的建筑設計,應為共用立管、閥門和戶用熱量表的合理設置提供條件。
1.3.5 供水及回水干管、共用立管,宜采用熱鍍鋅鋼管螺紋連接。
1.3.6 供回水干管和共用立管,至戶內系統接點前,不論設置于任何空間,均應采用高效保溫材料加強保溫。
2 戶內系統設計
2.1 入戶裝置和管系布置
2.1.1 戶內系統的入戶裝置,應符合以下要求:
(1) 入戶裝置應包括供水管鎖閉調節閥和回水管鎖閉閥、戶用熱量表、設于熱量表前的管道過濾器等構件。
(2) 入戶裝置各構件的設置位置,由設計確定。2.1.2 當采用散熱器供暖方式時,應根據建筑平面和層高、裝飾標準和使用要求、管材和施工技術條件等因素,選擇采用以下戶內供暖管道布置方式:
(1) 布置在本層頂板下,采用上分雙管式系統。
(2) 布置在本層地面上或鑲嵌在踢腳板內,采用下分雙管式或水平串聯單管跨越式系統。
(3)布置在本層地面下的墊層內,采用下分雙管式、水平串聯單管跨越式或放射雙管式系統。
注:各種戶內系統圖式,可參見附錄G、H、I、J。
2.1.3 當采用低溫熱水地板輻射供暖方式時,管道系統的設計,應符合北京市標準《低溫熱水地板輻射供暖應用技術規程》的規定。
2.1.4 當采用冬季集中供暖和夏季獨立冷源供冷相結合的分戶空調系統時,戶內供暖管道與空調水系統的連接,應方便供暖和供冷系統之間的切換,并確保切換時各戶獨立冷源系統的密閉性。
注:集中供暖與獨立冷源結合的分戶空調系統圖式,可參見附錄K。
2.2 散熱器及其布置
2.2.1 散熱器的選用,應符合《住宅設計規范》關于"體型緊湊、便于清掃、使用壽命不低于鋼管的型式"的要求。其中,應根據系統類型、熱源和管網的運行管理條件等因素,權衡使用壽命。
2.2.2 當采用鑄鐵散熱器時,應對散熱器內腔的清砂工藝,提出特殊要求并有可靠的質量控制措施。
2.2.3 散熱器的布置,應符合以下原則:
(1) 確保室內溫度的均勻分布。
(2) 與室內設施和家具的布置協調。
(3) 盡可能縮短戶內管系的長度。
2.3 室內溫度的調節和控制
2.3.1 分戶熱計量的分戶獨立系統,應能確保居住者可自主實施分室溫度的調節和控制。
2.3.2 散熱器供暖系統的溫度調節控制設施,應符合下列要求:
(1) 雙管式和放射雙管式系統,每一組散熱器上設置高阻手動調節閥或自力式兩通恒溫閥。
(2) 水平串聯單管跨越式系統,每一組散熱器上設置手動三通調節閥或自力式三通恒溫閥。
2.3.3 地板輻射供暖系統的主要房間,應分別設置分支路。熱媒集配裝置的每一分支路,均應設置調
節控制閥門。
2.3.4 當冬夏結合采用戶式空調系統時,空調器的溫控器應具備供冷或?氊湩獫瑥[戀˙???供暖的轉換功能。
2.3.5 當共用供回水立管、鎖閉閥門和戶用熱量表設置于戶外時,宜在戶內適當位置,設置具有防凍功能的手動或自力式總調節閥門。
2.3.6 所有調節閥,均應確保能靈活調節和在頻繁調節條件下無外漏。
2.4 管道材質和敷設
2.4.1 戶內供暖管道的明裝配管,宜采用熱鍍鋅鋼管螺紋連接。埋設在地面墊層內或鑲嵌在踢板內的管道,應根據系統工作壓力、系統水質要求、材料供應條件、施工技術條件和投資費用等因素,選擇采用以下塑料類管材:
(1) 交聯鋁塑復合(XPAP)管。
(2) 聚丁烯(PB)管。
(3) 交聯聚乙烯(PE-X)管。
(4) 無規共聚聚丙烯(PP-R)管。
2.4.2 塑料類管材的性能指標要求和選擇計算,可參照北京市標準《低溫熱水地板輻射供暖應用技術規程》的有關規定,對散熱器供暖系統使用條件分級的選擇,應按不低于5 級的要求。
2.4.3 系統中采用鋼制散熱器時,埋設在地面墊層內的管道,宜采用鋁塑復合管,或采用有阻氧層的其它塑料類管材。
2.4.4 在墊層內埋設的管道,應符合下列要求:
(1) 除采用下分雙管式系統連接散熱器處的PB 管和PP-R 管可采用相同材質的專用連接件進行熱熔接外,其它管材和所有管材在其它部位均不應設置連接配件。
(2) 無坡度敷設時,管中水流速不宜小于0.25 m/s。
(3) 上部覆蓋層的厚度和構造,應確保防止地面因熱作用而開裂。
(4) 采取可靠的技術措施,防止地面二次裝修時受到損壞。
(5) 放射雙管式系統熱媒集配裝置處管道密集的部位,宜設置柔性套管等保溫措施。
2.4.5在戶內上部空間或沿地面明裝的管道,應排列有序、布置緊湊,便于用建筑裝飾包覆,不得阻擋通道和影響其它室內設施或家具的合理布置。
3 系統水力計算
3.1 室外系統
3.1.1 用戶二次水側室外管網最不利環路管道的比摩阻,宜不大于60Pa/m,且其壓力損失,宜不大于熱源出口處總壓差的1/4。
3.1.2 與最不利環路并聯的其它環路管道的比摩阻和壓力損失,應根據水力平衡的原則確定。
3.1.3 應計算室外管網在每一建筑供暖人口的資用壓差,以對照室內系統的總壓力損失,正確選擇入口調節裝置。
3.2 室內系統和戶內系統
3.2.1 室內系統和戶內系統的總壓力損失,應由下列各項構成:
(1) 最不利戶內系統的壓力損失。
(2) 自該戶人口起至建筑供暖入口止,室內系統的壓力損失。
(3) 以上兩項壓力損失之和的10%。
3.2.2 室內系統和戶內系統的比摩阻,應根據各并聯環路之間水力平衡的要求,并對照建筑供暖入口的資用壓差確定。
3.2.3 室內系統和戶內系統各并聯環路之間的計算壓力損失相對差額,均應不大于15%。當條件所限不能達到時,應設置必要的調節構件。
3.2.4 各并聯環路之間的水力平衡,應計及垂直共用立管的重力水頭。重力水頭值按設計供回水溫度條件下重力水頭值的2/3計算。
3.2.5 戶內系統包括鎖閉調節閥門和戶用熱量表在內的計算壓力損失,宜控制在≤30kPa 范圍內。
注:塑料類管材的水力計算,可參見附錄L。
3.2.6 當戶內采用水平串連單管跨越式系統時,應順序計算溫降,確定散熱器數量。
4 熱量計量裝置
4.1 一般要求
4.1.1 住宅的分戶熱計量,應采用以熱媒的焓差和質量流量在一定時間內的積分的直接測量方式。
4.1.2 由流量計、測溫傳感器和熱量的積分計算顯示器三部分組成的機電一體化儀表即熱量表,與其它相關功能配件相組合,構成熱量計量裝置。
4.1.3 熱量計量裝置應區分為:戶用熱量表、建筑采暖人口熱量表和熱源熱量表。
4.1.4 住宅分戶熱計量各種熱量計量裝置的分項精度、總體精度和其它技術要求,應符合有關國家標準的規定。在國家標準未正式發布前,宜參考采用相關國外先進標準。
4.1.5 國內研制開發的產品,應通過省級及以上鑒定。生產企業應有制造計量器具許可證。國內外的各類產品,均應經國家質量技術監督局認可的、省級及以上檢驗機構檢驗合格,并取得《計量器具型式
批準證書》。
4.1.6 熱量計量裝置的選用,應符合下列要求:
(1) 根據單一供暖還是供暖供冷兼用的不同使用要求,區別選用對應的熱量表。
(2) 耐溫性能應與安裝位置熱媒的最高工作溫度相適應。
(3) 承壓應不低于安裝位置熱媒工作壓力的1.5 倍。
(4) 使用和安裝條件與產品說明書要求一致。
4.2 戶用熱量表
4.2.1 應按系統設計流量對應熱量表的額定流量,選擇確定戶用熱量表的規格型號。
4.2.2 戶用熱量表的流量計及其設置,應符合下列要求:
(1) 宜采用機械式旋翼流量計,也可采用超聲式流量計。
(2) 宜設置于供水管上。
(3) 額定流量下的水流阻力,宜水大于25kPa。
(4) 在表前配置過濾器。
4.2.3 戶用熱量表的溫度傳感器及其設置,應符合下列要求:
(1) 應采用熱量表制造廠配套供應的配對傳感器。
(2) 應選用直接插入管道的短探頭或可將探頭直接插入的球閥。
(3) 當需要設置于戶內時,宜采用溫度傳感器內置式的一體化表。
4.2.4 戶用熱量表應采用內裝電池,有效使用壽命應不低于五年。
4.3 建筑采暖入口熱量表和熱源熱量表
4.3.1 宜按系統設計流量的80%對應熱量表的額定流量,選擇確定建筑入口熱量表和熱源熱量表的
規格型號。
4.3.2 建筑入口熱量表和熱源熱量表的流量計及其設置,應符合下列原則:
(1) 口徑為50~65mm 時,宜采用機械式旋翼流量計。口徑為80~150mm 時,宜采用超聲式流量計,也可以采用機械式水平或垂直螺翼流量計。口徑≥200mm 時,宜采用超聲式流量計。
(2) 應設置于回水管上。
(3) 額定流量下的水流阻力,宜不大于20kPa。
4.3.3 建筑入口熱量表和熱源熱量表的配對溫度傳感器,應嚴格按照配套產品的安裝使用要求設置。
4.3.4 建筑入口熱量表宜采用內裝電池,熱源熱量表可采用外接電源。
4.3.5 建筑入口熱量表宜采用流量計和積分計算儀合為一體的整體式,熱源熱量表宜采用流量計和積分計算儀分離的組合式。
根據京政發[2000]9 號北京市人民政府關于發布本市第四階段控制大氣污染措施的通告、京政發[2000]22 號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分解實施北京市控制大氣污染第四階段措施任務的通知,根據北京市規劃委員會和北京市建筑節能與墻體材料革新辦公室批準的編制計劃,在廣泛調查研究,總結試點工程經驗、并經暖通專業和供熱專業專家深入論證的基礎上,編制了《新建筑集中供暖住宅分戶熱計量設計技術規程》。
由北京市規劃委員會、北京市建設委員會和北京市市政管理委員會批準為北京市標準。
本規程的主要技術內容是:
1.總則;
2.術語;
3.供暖負荷計算;
4.熱源和室外系統設計;
5.室內系統設計;
6.戶內系統設計;
7.系統水力計算;
8.熱量計量裝置。
本規程由北京市建筑設計標準化辦公室負責具體解釋。在實施過程中如發現需要修改和補充之處,請將意見和有關資料寄送北京市建筑設計標準化辦公室(北京市二七劇場路東里新11樓二層南段,郵編100045)
主編單位:北京市建筑設計標準化辦公室北京市建筑設計研究院
參編單位:建設部建筑設計院北京市新廈建筑設計研究所中國科學院物理研究所
主要起草人:張錫虎曹越萬水娥胡萍李娥飛潘云鋼劉嵐世王樹鐸
1 室內系統設計
1.1 一般要求
1.1.1 新建集中供暖住宅的室內系統,應按分戶設置熱量表的熱計量方法進行設計。與此相應,宜采用共用立管的分戶獨立系統型式。
1.1.2 應設置一戶一表。具有多種套型、且套型面積相差較大的住宅,根據水力平衡或管系統布置的需要,套型面積較大時一戶也可多于一表。
1.1.3 室內供暖系統由供暖管道入口裝置、各環路的供回水干管和各共用立管組成。
1.1.4 住宅內的公共用房和公用空間,應設置單獨供暖系統和熱量計量裝置。
1.1.5 熱水供暖系統最低點的工作壓力,應符合下列規定:
(1) 散熱器供暖系統,應符合國家標準《采暖通風及空氣調節設計規范》關于豎向分區供暖的要求。
(2) 地板輻射供暖系統,應符合北京市標準《低溫熱水地板輻射供暖應用技術規程》的規定。
(3) 空調供暖水系統,不宜超過1.0MPa。
1.1.6 系統最低點的工作壓力超過1.1.5 條的供暖系統,應采用可靠和符合節能要求的方法進行豎向分區,并與熱源系統和室外管網系統的設計協調一致。
1.2 供暖管道入口
1.2.1 在滿足室內各環路水力平衡和總體熱計量的前提下,應盡量減少建筑物的供暖管道入口數量。
1.2.2 供暖管道的入口裝置,除常規做法外,還應符合下列要求:
(1) 供水管上設置過濾器。
(2) 設置熱量計量裝置或預留安裝條件。
(3) 根據總體調節的需要,設置差壓或流量自動調節裝置。
注:型供暖管道入口裝置圖式,可參見附錄E。
1.2.3 供暖管道入口裝置的設置位置,應符合下列要求:
(1) 無地下室的建筑,宜于室外管溝入口或樓梯間下部設置小室,小室凈高應不低于1.4m,前部操作面凈寬應不小于0.7m。室外管溝小室宜有防水和排水措施。
(2) 地下室的建筑,宜設置在地下室可鎖閉的專用空間內,空間凈高應不低于2.0m,前部操作面凈寬應不小于0.7m。
1.3 水平干管和共用立管
1.3.1 供水和回水水平干?氊湩獫瑥[戀˙???管的設計,應符合下列要求:
(1) 供水及回水干管的環路應均勻布置。
(2) 各共用立管的負荷宜相近。
(3) 供水及回水干管應設置于住宅戶外的室內設備層或半通行管溝內。當下部為公共用房時,
允許設置于公共用房空間內,但應具備進行檢修的條件。
1.3.2 共用立管的布置,應根據下列原則確定:
(1) 符合住宅平面布置和戶外公用空間的特點。
(2) 一對立管可以僅連接每層一個戶內系統,也可連接每層一個以上的戶內系統。同一對立管宜連接負荷相近的戶內系統。
(3) 除每層設置熱媒集配裝置連接各戶的系統外,一對共用立管連接的戶內系統,不宜多于40個。
1.3.3 共用立管的設計,應符合下列要求:
(1) 應采取防止垂直失調的措施,宜采用下分式雙管系統。
(2) 共用立管接向戶內系統分支管上,應設置具有鎖閉和調節功能的閥門。
(3) 共用立管宜設置在戶外,并與鎖閉調節閥門和戶用熱量表組合設置于可鎖封的管井或小室內。
(4) 戶用熱量表設置于戶內時,鎖閉調節閥門和熱量顯示裝置應在戶外設置。
(5) 下分式雙管立管的頂點,應設集氣和排氣裝置,下部應設泄水裝置。
注:有豎向壓力分區的下分式共用立管圖式,可參見附錄F。
1.3.4 戶外公共空間的建筑設計,應為共用立管、閥門和戶用熱量表的合理設置提供條件。
1.3.5 供水及回水干管、共用立管,宜采用熱鍍鋅鋼管螺紋連接。
1.3.6 供回水干管和共用立管,至戶內系統接點前,不論設置于任何空間,均應采用高效保溫材料加強保溫。
2 戶內系統設計
2.1 入戶裝置和管系布置
2.1.1 戶內系統的入戶裝置,應符合以下要求:
(1) 入戶裝置應包括供水管鎖閉調節閥和回水管鎖閉閥、戶用熱量表、設于熱量表前的管道過濾器等構件。
(2) 入戶裝置各構件的設置位置,由設計確定。2.1.2 當采用散熱器供暖方式時,應根據建筑平面和層高、裝飾標準和使用要求、管材和施工技術條件等因素,選擇采用以下戶內供暖管道布置方式:
(1) 布置在本層頂板下,采用上分雙管式系統。
(2) 布置在本層地面上或鑲嵌在踢腳板內,采用下分雙管式或水平串聯單管跨越式系統。
(3)布置在本層地面下的墊層內,采用下分雙管式、水平串聯單管跨越式或放射雙管式系統。
注:各種戶內系統圖式,可參見附錄G、H、I、J。
2.1.3 當采用低溫熱水地板輻射供暖方式時,管道系統的設計,應符合北京市標準《低溫熱水地板輻射供暖應用技術規程》的規定。
2.1.4 當采用冬季集中供暖和夏季獨立冷源供冷相結合的分戶空調系統時,戶內供暖管道與空調水系統的連接,應方便供暖和供冷系統之間的切換,并確保切換時各戶獨立冷源系統的密閉性。
注:集中供暖與獨立冷源結合的分戶空調系統圖式,可參見附錄K。
2.2 散熱器及其布置
2.2.1 散熱器的選用,應符合《住宅設計規范》關于"體型緊湊、便于清掃、使用壽命不低于鋼管的型式"的要求。其中,應根據系統類型、熱源和管網的運行管理條件等因素,權衡使用壽命。
2.2.2 當采用鑄鐵散熱器時,應對散熱器內腔的清砂工藝,提出特殊要求并有可靠的質量控制措施。
2.2.3 散熱器的布置,應符合以下原則:
(1) 確保室內溫度的均勻分布。
(2) 與室內設施和家具的布置協調。
(3) 盡可能縮短戶內管系的長度。
2.3 室內溫度的調節和控制
2.3.1 分戶熱計量的分戶獨立系統,應能確保居住者可自主實施分室溫度的調節和控制。
2.3.2 散熱器供暖系統的溫度調節控制設施,應符合下列要求:
(1) 雙管式和放射雙管式系統,每一組散熱器上設置高阻手動調節閥或自力式兩通恒溫閥。
(2) 水平串聯單管跨越式系統,每一組散熱器上設置手動三通調節閥或自力式三通恒溫閥。
2.3.3 地板輻射供暖系統的主要房間,應分別設置分支路。熱媒集配裝置的每一分支路,均應設置調
節控制閥門。
2.3.4 當冬夏結合采用戶式空調系統時,空調器的溫控器應具備供冷或?氊湩獫瑥[戀˙???供暖的轉換功能。
2.3.5 當共用供回水立管、鎖閉閥門和戶用熱量表設置于戶外時,宜在戶內適當位置,設置具有防凍功能的手動或自力式總調節閥門。
2.3.6 所有調節閥,均應確保能靈活調節和在頻繁調節條件下無外漏。
2.4 管道材質和敷設
2.4.1 戶內供暖管道的明裝配管,宜采用熱鍍鋅鋼管螺紋連接。埋設在地面墊層內或鑲嵌在踢板內的管道,應根據系統工作壓力、系統水質要求、材料供應條件、施工技術條件和投資費用等因素,選擇采用以下塑料類管材:
(1) 交聯鋁塑復合(XPAP)管。
(2) 聚丁烯(PB)管。
(3) 交聯聚乙烯(PE-X)管。
(4) 無規共聚聚丙烯(PP-R)管。
2.4.2 塑料類管材的性能指標要求和選擇計算,可參照北京市標準《低溫熱水地板輻射供暖應用技術規程》的有關規定,對散熱器供暖系統使用條件分級的選擇,應按不低于5 級的要求。
2.4.3 系統中采用鋼制散熱器時,埋設在地面墊層內的管道,宜采用鋁塑復合管,或采用有阻氧層的其它塑料類管材。
2.4.4 在墊層內埋設的管道,應符合下列要求:
(1) 除采用下分雙管式系統連接散熱器處的PB 管和PP-R 管可采用相同材質的專用連接件進行熱熔接外,其它管材和所有管材在其它部位均不應設置連接配件。
(2) 無坡度敷設時,管中水流速不宜小于0.25 m/s。
(3) 上部覆蓋層的厚度和構造,應確保防止地面因熱作用而開裂。
(4) 采取可靠的技術措施,防止地面二次裝修時受到損壞。
(5) 放射雙管式系統熱媒集配裝置處管道密集的部位,宜設置柔性套管等保溫措施。
2.4.5在戶內上部空間或沿地面明裝的管道,應排列有序、布置緊湊,便于用建筑裝飾包覆,不得阻擋通道和影響其它室內設施或家具的合理布置。
3 系統水力計算
3.1 室外系統
3.1.1 用戶二次水側室外管網最不利環路管道的比摩阻,宜不大于60Pa/m,且其壓力損失,宜不大于熱源出口處總壓差的1/4。
3.1.2 與最不利環路并聯的其它環路管道的比摩阻和壓力損失,應根據水力平衡的原則確定。
3.1.3 應計算室外管網在每一建筑供暖人口的資用壓差,以對照室內系統的總壓力損失,正確選擇入口調節裝置。
3.2 室內系統和戶內系統
3.2.1 室內系統和戶內系統的總壓力損失,應由下列各項構成:
(1) 最不利戶內系統的壓力損失。
(2) 自該戶人口起至建筑供暖入口止,室內系統的壓力損失。
(3) 以上兩項壓力損失之和的10%。
3.2.2 室內系統和戶內系統的比摩阻,應根據各并聯環路之間水力平衡的要求,并對照建筑供暖入口的資用壓差確定。
3.2.3 室內系統和戶內系統各并聯環路之間的計算壓力損失相對差額,均應不大于15%。當條件所限不能達到時,應設置必要的調節構件。
3.2.4 各并聯環路之間的水力平衡,應計及垂直共用立管的重力水頭。重力水頭值按設計供回水溫度條件下重力水頭值的2/3計算。
3.2.5 戶內系統包括鎖閉調節閥門和戶用熱量表在內的計算壓力損失,宜控制在≤30kPa 范圍內。
注:塑料類管材的水力計算,可參見附錄L。
3.2.6 當戶內采用水平串連單管跨越式系統時,應順序計算溫降,確定散熱器數量。
4 熱量計量裝置
4.1 一般要求
4.1.1 住宅的分戶熱計量,應采用以熱媒的焓差和質量流量在一定時間內的積分的直接測量方式。
4.1.2 由流量計、測溫傳感器和熱量的積分計算顯示器三部分組成的機電一體化儀表即熱量表,與其它相關功能配件相組合,構成熱量計量裝置。
4.1.3 熱量計量裝置應區分為:戶用熱量表、建筑采暖人口熱量表和熱源熱量表。
4.1.4 住宅分戶熱計量各種熱量計量裝置的分項精度、總體精度和其它技術要求,應符合有關國家標準的規定。在國家標準未正式發布前,宜參考采用相關國外先進標準。
4.1.5 國內研制開發的產品,應通過省級及以上鑒定。生產企業應有制造計量器具許可證。國內外的各類產品,均應經國家質量技術監督局認可的、省級及以上檢驗機構檢驗合格,并取得《計量器具型式
批準證書》。
4.1.6 熱量計量裝置的選用,應符合下列要求:
(1) 根據單一供暖還是供暖供冷兼用的不同使用要求,區別選用對應的熱量表。
(2) 耐溫性能應與安裝位置熱媒的最高工作溫度相適應。
(3) 承壓應不低于安裝位置熱媒工作壓力的1.5 倍。
(4) 使用和安裝條件與產品說明書要求一致。
4.2 戶用熱量表
4.2.1 應按系統設計流量對應熱量表的額定流量,選擇確定戶用熱量表的規格型號。
4.2.2 戶用熱量表的流量計及其設置,應符合下列要求:
(1) 宜采用機械式旋翼流量計,也可采用超聲式流量計。
(2) 宜設置于供水管上。
(3) 額定流量下的水流阻力,宜水大于25kPa。
(4) 在表前配置過濾器。
4.2.3 戶用熱量表的溫度傳感器及其設置,應符合下列要求:
(1) 應采用熱量表制造廠配套供應的配對傳感器。
(2) 應選用直接插入管道的短探頭或可將探頭直接插入的球閥。
(3) 當需要設置于戶內時,宜采用溫度傳感器內置式的一體化表。
4.2.4 戶用熱量表應采用內裝電池,有效使用壽命應不低于五年。
4.3 建筑采暖入口熱量表和熱源熱量表
4.3.1 宜按系統設計流量的80%對應熱量表的額定流量,選擇確定建筑入口熱量表和熱源熱量表的
規格型號。
4.3.2 建筑入口熱量表和熱源熱量表的流量計及其設置,應符合下列原則:
(1) 口徑為50~65mm 時,宜采用機械式旋翼流量計。口徑為80~150mm 時,宜采用超聲式流量計,也可以采用機械式水平或垂直螺翼流量計。口徑≥200mm 時,宜采用超聲式流量計。
(2) 應設置于回水管上。
(3) 額定流量下的水流阻力,宜不大于20kPa。
4.3.3 建筑入口熱量表和熱源熱量表的配對溫度傳感器,應嚴格按照配套產品的安裝使用要求設置。
4.3.4 建筑入口熱量表宜采用內裝電池,熱源熱量表可采用外接電源。
4.3.5 建筑入口熱量表宜采用流量計和積分計算儀合為一體的整體式,熱源熱量表宜采用流量計和積分計算儀分離的組合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