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網民向有關部門留言反映:供熱收費標準,2004年以前按使用面積,可是使用面積誰說了算?找到熱力公司,熱力公司派了2個人,上門用皮尺一量,比收費面積還大,沒辦法,找了房管局來測,并出具了測繪報告,使用面積小于熱力公司的收費面積,再找熱力公司,沒人理了!哈哈,真是滑稽。
等到了2005年,改成按建筑面積收費了,這回沒有問題了吧?因為建筑面積在房產證上清清楚楚地寫明了的。可是家里陽臺上、廚房里、戶外走廊上都沒有供暖設施啊,憑什么收費?有什么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十條規定:“消費者在購買商品或接受服務時,有權獲取質量保障、價格合理、計量準確等公平交易條件,有權拒絕經營者的強制交易。”缺乏監管,用戶的權益就無法得到保障,至少缺乏透明度。”
另外合同法第五條規定:“當事人應當遵循公平原則確定各方的權利,義務。”在按建筑面積計收取暖費的情況下對未供暖部位的面積計收取暖費,有違合同雙方權利義務相一致原則,違背了合同的公平原則,損害了居民用戶的合法權利。
請問熱力公司什么時候和采暖用戶簽訂供熱合同了?有沒有明確供熱時間、收費標準、室內溫度等情況?
還有房子空著不住的時候要申請停暖,更是滑天下之大稽,買賣關系是由買方主導的,如果你沒有告知賣方進行交易,賣方就強行將東西賣給你,你要不要?就好像我們去商場,難道每個柜臺我都要告訴商家:“這些東西我不買”?否則商場就視為東西你要了,離開前打包給你并讓你交費,誰要?
另外上門拆除暖氣片要收費。請問室內的暖氣片是熱力公司的,還是用戶的?我不交費,你當然可以不供暖,但是不是應該在室外進行,再沒得到允許的情況下,熱力公司有什么權利進入用戶家中操作?串聯管道是熱力公司的設計缺陷,憑什么讓用戶埋單?
或者說房子暫時沒人住,用戶本來就不想供暖,卻要為熱力公司的失誤負責,帶來報停、交拆卸費等等一系列負面影響?合理的辦法是,分戶計量,按表收費,在條件達不到的情況下,應該與用戶協商,按房管部門測定的使用面積收費。用戶沒有提出供暖申請并交費的情況下,應視為沒有買賣關系,不予供暖。串聯管道屬于設計缺陷,應由熱力公司自行解決,不應因此讓用戶埋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