征求意見
為推進供熱計量工作,加強供熱計量管理,近日,天津制定了《關于加強我市供熱計量管理工作的通知(征求意見稿)》,并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通知》中明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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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建民用建筑應安裝供熱計量裝置和數據遠傳通訊設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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達到或超過我市二步節能標準的既有居住建筑,應按照我市有關要求逐步推動供熱計量改造,安裝供熱計量裝置和數據遠傳通訊設備,供熱單位和用熱戶應對改造工作予以配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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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建民用建筑和實施供熱計量改造的既有居住建筑,應實行供熱計量收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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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暖期內,供熱單位要定期進行熱量表抄表,鼓勵實施遠程戶內溫度采集。供熱單位應通過分析熱量表數據,進行節能調節,并在采暖期結束后做好總結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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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供熱單位或用熱戶對熱量表計量準確度有疑義的,可自愿委托相關機構對熱量表進行檢定,按照“誰委托、誰付費”原則,檢定費用由委托方支付,但熱量表經檢定確有問題的,由供熱單位承擔檢定費用,并免費為用熱戶更換合格的熱量表。
意見征求時間——
2023年1月12日至1月20日(共7個工作日)。
意見提交方式——
1、可通過天津市城市管理委員會網站征求意見網頁“發表意見”表單提交;
2、可通過電子郵箱反饋意見:csglwgr02@tj.gov.cn;
3、可將書面意見郵寄或傳真至天津市供熱燃氣管理事務中心;地址:天津市和平區大沽北路金融廣場大廈A座;電話/傳真:23302466;郵政編碼:300040
關于加強我市供熱計量管理工作的通知
(征求意見稿)
各區城市管理委、各有關單位:
為推進我市集中供熱系統供熱計量工作,加強供熱計量管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節約能源法》、國務院《民用建筑節能條例》、住建部《民用建筑供熱計量管理辦法》及《天津市供熱用熱條例》等法律法規、政策、技術標準及規范,結合我市實際,制定如下要求:
一、各區城市管理委按照供熱管理職責分工,負責本轄區內的供熱計量管理工作。
二、供熱單位是供熱計量工作的實施主體和供熱計量收費的責任主體,應按照供熱計量的工作目標積極推進供熱計量工作,做好供熱計量設施的運行維護和能源消耗統計工作。
三、新建民用建筑應安裝供熱計量裝置和數據遠傳通訊設備。
達到或超過我市二步節能標準的既有居住建筑,應按照我市有關要求逐步推動供熱計量改造,安裝供熱計量裝置和數據遠傳通訊設備,供熱單位和用熱戶應對改造工作予以配合。
新建民用建筑和實施供熱計量改造的既有居住建筑,應實行供熱計量收費。
四、供熱單位應加強新建民用建筑供熱計量設施安裝的事前和事后管理,以保證供熱系統設施完好并具備供熱計量功能。
開發項目建設前,供熱單位應與開發建設單位簽訂合同,明確供熱計量設施的技術指標和質量標準,供熱計量裝置和數據遠傳通訊設備的購置及安裝費用由開發建設單位負責,供熱計量裝置和數據遠傳通訊設備的采購、安裝、維護和管理由供熱單位負責。
開發項目建設完成后,供熱單位應參加由開發建設單位組織的竣工質量驗收和移交驗收,驗收不合格的,供熱單位不予辦理驗收手續和工程移交手續。
五、供熱單位應采購符合國家相關法律規定和國家、行業、地方標準以及相關規定要求的供熱計量裝置和數據遠傳通訊設備。
六、供熱單位應與供熱計量裝置和數據遠傳通訊設備的生產銷售單位簽訂合同,雙方就產品質量、售后服務、保修內容、保修年限、保修費用以及因產品質量造成損失的賠償責任等事項在合同中約定。我市通常做法為質保期應不低于8年,質保金應不低于中標價格的10%。
七、供熱計量設施的折舊、周期檢定和相關維修維護等費用應計入供熱成本。供熱計量設施超過正常使用年限需更換時,其費用由供熱單位承擔。
八、供熱單位應加大供熱系統節能改造力度。對熱源、供熱管網、熱力站等按照供熱計量的要求進行系統節能和供熱計量改造,降低能耗,實行供熱系統計量管理,具備供熱計量收費條件,達到供熱系統節能效果。
九、我市新建和實施改造的既有熱源、熱力站,應安裝供熱計量裝置和數據遠傳通訊設備,實現與天津市供熱應急與能耗監測管理平臺聯網。既有熱源、熱力站,應逐步安裝供熱計量裝置和數據遠傳通訊設備。
十、國產熱量表應取得《中華人民共和國計量器具型式批準證書》;進口熱量表應取得《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口計量器具型式批準證書》。
十一、熱量表應滿足國家和行業標準以及相關文件要求。戶用熱量表的熱能計量單位應為千瓦時(kWh)或吉焦(GJ),熱源和熱力站用熱量表的熱能計量單位應為兆瓦時(MWh)或吉焦(GJ)。熱量表應采用內置可更換電池或外部電源。
十二、用于供熱計量的熱量表在安裝使用前應通過首次強制檢定,取得檢定合格證書。
十三、供熱單位應與用熱戶簽訂計量供用熱合同,合同參照《供用熱合同(計量收費)示范文本》,供熱計量價格按照市和區相關部門有關規定執行。
十四、采暖期內,供熱單位要定期進行熱量表抄表,鼓勵實施遠程戶內溫度采集。供熱單位應通過分析熱量表數據,進行節能調節,并在采暖期結束后做好總結分析。
十五、如供熱單位或用熱戶對熱量表計量準確度有疑義的,可自愿委托相關機構對熱量表進行檢定,按照“誰委托、誰付費”原則,檢定費用由委托方支付,但熱量表經檢定確有問題的,由供熱單位承擔檢定費用,并免費為用熱戶更換合格的熱量表。
十六、供熱單位和用熱戶違反《天津市供熱用熱條例》供熱計量有關規定的,由有關執法部門依法進行查處。
十七、本通知自發布之日起實施。《關于新建住宅室內采暖系統一律安裝熱計量收費裝置的通知》(建辦〔2001〕614號)、《關于下發〈天津市供熱計量試驗項目熱計量裝置抄表維護和室內測溫管理辦法〉的通知》(津熱辦〔2007〕61號)、《關于印發〈天津市熱量表動態管理辦法〉的通知》(津熱辦〔2011〕42號)和《關于印發〈天津市熱量表閉合服務管理細則〉的通知》(津熱辦〔2014〕35號)同時廢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