碳排放權交易是以市場化手段推動“30·60”目標的重要手段之一。近年來,我國加快綠色低碳轉型的作用初步顯現。文章在回顧我國碳市場發展進程、運行機制和發展現狀的基礎上,對我國碳市場活躍度不高、專業人才匱乏、市場分割、產品較為單一、交易價格相對偏低等問題進行了分析,并提出強化“污染者付費”原則、完善CCER定價機制、擴大市場開放程度、完善碳市場監督機制、探索碳市場金融屬性、擴大行業覆蓋范圍等政策建議。
一、我國碳交易市場發展現狀
作為氣候金融的重要組成部分,碳市場的發展對明晰碳排放產權、促進產業的低碳綠色發展具有重要意義。我國碳市場自2002年起步,經過十多年的發展,已形成全國性市場與8家試點市場共存的市場。總的來說,我國碳市場的發展,對促進節能減排、綠色經濟轉型發揮了重要作用。
(一)碳市場發展進程
我國碳市場發展可以分為三個階段:第一階段,2002-2012年,通過《京都協議書》建立的清潔發展機制(CDM)項目產生的核證減排量(CERs)參與國際交易。第二階段,2013-2020年,我國各個碳排放交易試點依次開展,除配額交易外,還可使用國家核證自愿減排量(CCER)抵消碳排放,建立國內核證減排市場。但由于CCER呈現出自愿減排交易量少、個別項目不規范、供需不平衡等特征,于2017年3月被暫停項目備案,存量CCER仍可在市場交易。第三階段,2021年至今。2021年7月16日建立全國碳排放市場,目前僅覆蓋電力行業,年覆蓋二氧化碳排放量約45億噸,是全球目前規模最大的碳現貨市場。
(二)碳市場運行機制
我國碳市場運行機制主要有配額管理機制、CCER抵消機制、MRV管理機制和碳價調控機制。
一是配額管理機制。配額管理機制主要包括碳配額和國家核證自愿減排量(CCER),以碳配額為主、CCER 為輔。碳配額發放主要有兩種模式:免費發放和付費(拍賣或者固定價格),以免費發放為主,付費占比較低。8家試點碳市場中只有6家可以通過拍賣的方式進行配額發放(北京和湖北試點碳市場只有免費配額發放機制),全國碳市場則采取免費分配的方式。
二是CCER抵消機制。除了配額之外,碳市場也可以采用CCER作為抵消機制,碳排放強度較高的控排行業可以選擇購買更多的CCER抵消部分碳排放,碳排放強度較低的控排行業和非控排行業也可以選擇購買CCER后再次售賣給碳排放強度較高的控排行業。全國碳市場和試點碳市場對抵消上限、項目時間限制、項目地域限制和項目類型限制等方面做出了嚴格規定。
三是MRV管理機制。為保證全國碳市場和試點碳市場中碳排放數據的質量,我國參照CDM體系建立了MRV管理機制,對溫室氣體排放進行測量、報告和核查。
四是碳價調控機制。碳市場還設置碳價調控機制對碳價進行管理,以防碳價格波動過大,主要是對碳價漲幅、交易者頭寸和交易量等進行調控。
(三)碳市場發展現狀
一是全國碳市場。2021年7月16日,全國碳市場正式開始交易,碳市場啟動當日成交量超過410萬噸。全國碳市場自成立至2023年1月末,碳排放配額累計成交量2.3億噸。市場交易主要集中在履約期末,11/12月配額成交量分別占總成交量的13%/70%。首期履約期結束后,碳市場進入平淡期,交易意愿降低,交易量大幅回落。
從成交金額看,全國碳市場自成立至2023年1月末,累計成交額104.9億元。其中,掛牌協議交易成交額18.24億元,占總成交額17%;大宗協議交易成交額86.66億元,占總成交額83%。
從成交價看,全國碳市場自成立至2023年1月末,日成交均價處于30~65元/噸之間。
二是試點碳市場。從2011年10月以來,我國在北京、天津、上海、重慶、湖北、廣東、深圳和福建等地逐次開展了碳排放權交易試點工作。由于各個試點地區經濟發展水平、能源消費結構和碳市場制度設計等存在較大差異,其交易量、成交金額和成交價也呈現較大差異。
從成交量看,廣東、湖北、深圳碳市場的交易量處于前列,北京、上海碳市場處于中等規模,重慶、天津和福建碳市場的規模相對較小,市場較為低迷。廣東和湖北碳市場交易量占比超過六成,廣東碳市場的日交易量大幅領先其他市場。此外,作為上海碳市場配額凈買入主力的發電行業在2020 履約年度率先納入全國碳市場,使得上海配額分配總量減少約1/3,2021年上海碳市場現貨成交量和成交額同比下降59%。
從成交金額看,全國碳市場累計成交額約104.9億元,試點碳市場累計成交額約95.8億元,兩者規模相當。廣東、湖北和深圳碳市場的交易金額處于市場前列,北京、上海碳市場則是處于中游水平,重慶、天津和福建碳市場的交易金額處于較低水平。
從成交價看,全國碳市場日成交均價處于30~65元/噸之間,試點碳市場的日成交均價處于2~95元/噸之間,試點碳市場的價格波動幅度較大。平均碳價呈現先下降后回升的趨勢。北京和上海碳市場的碳價處于較高水平,重慶、天津和福建碳市場的碳價則較低。北京、深圳和廣東碳市場的價格波動性最大,湖北、天津碳市場的價格較為穩定。
三是國家核證自愿減排量(CCER)。CCER是碳市場的重要補充部分,截至目前,發改委公示的CCER審定項目累計2871個,備案項目861個,獲得減排量備案項目287個,獲得減排備案項目中掛網公示254個。CCER審定的項目類型主要是可再生能源,以風電、光伏、水電項目為主。2014-2021年間,前七大碳交易試點共成交CCER4.42億噸,其中上海碳交易所累計成交量為1.71億噸。
2022年全國CCER交易量為795.9萬噸,同比2021年下降95.5%,主要是因為市場中流通的CCER有限,且全國碳市場沒有CCER抵消的需求。試點碳市場中,2022年的市場成交主要集中于上海和天津,占總成交量的65%以上。根據CCER項目的類型、地域和時間差異,2022年CCER成交價格在20元/噸至80元/噸不等。
二、我國碳交易市場發展存在的問題
(一)碳市場活躍度不高
全國碳市場首日成交410萬噸后,交易量持續走低,市場交易不活躍。而且大多數交易臨近交割期才進行碳配額買賣,75%的交易發生在履約前夕,“潮汐”現象明顯。
試點市場規模更小、流動性差。2015年7家市場總交易量只有2900萬噸。2016年發改委發布啟動全國碳排放權交易市場建設的通知后,交易量有所放大。從各個市場來看,廣東碳市場累計成交量與全國碳市場規模相當。此外,除湖北成交量稍大外,其余市場交易量均很小。
交易不活躍,還體現在集中于配額清繳月份附近,其余時間成交很少。以上海碳市場和全國碳市場為例,碳排放交易顯脈沖狀態和周期性,除了清繳月份外,其余成交非常少,全國碳市場的日成交量要高于上海碳市場。
(二)專業人才匱乏、能力有待提升
社會大眾對碳交易關注度也不足,認知度不高,由此導致社會參與度較低。正是因為社會關注度不夠,缺乏相應的碳金融專業人才、系統性技術人員、風險監管人才的參與,我國碳金融市場在一定程度缺乏活力。
(三)市場分割,容易形成碳泄漏
市場分成全國碳市場和8個試點碳市場,各地區的政策和覆蓋范圍也有差異,這種差異會導致部分高排放產業由政策執行嚴格的地區向政策寬松的地區轉移,即所謂的碳泄漏,削弱了全國減排的效果。
(四)產品比較單一、價格發現不足
從歐盟的經驗來看,碳現貨和碳期貨等衍生品基本同步發展,衍生品交易對促進市場活躍度起到重要作用。在2020年EUA現貨和期貨交易中,現貨僅占一小部分,期貨交易占比高達92%。我國試點地區的交易產品主要是排放權配額、核證自愿減排量等現貨產品,缺乏相應的價格發現和風險管理工具。即使上海碳市場推出遠期產品,但交易量非常少。數據上看,截至2023年1月末,上海碳市場現貨產品累計成交量2.2億噸,累計成交額為33.6億元,上海碳市場遠期產品累計成交量437.1萬噸。
(五)交易價格相對偏低,減排的激勵作用不強
理論上說,碳交易價格應接近或超過節能減排的成本,才能起到促進減排的激勵作用。我國不僅碳市場交易量比預期要小很多,而且多數市場的價格始終是在低位徘徊。價格低,難以充分發揮效果。據碳價格高級別委員會估計,要實現《巴黎協定》,碳價在2020年前至少需達到40~80美元/噸二氧化碳,2030年前達到50~100美元/噸。碳市場價格低,不僅起不到減排的激勵作用,金融機構參與的動力也不足,市場難以獲得穩定的資金支持。
三、我國碳交易市場發展建議
一是強化“污染者付費”原則、釋放有效價格信號。我國碳排放配額分配模式與歐盟碳市場較為相似,我國碳市場的初始配額分配制度以免費為主,配額分配方式可以借鑒歐盟地區的發展經驗,分階段提升付費比例,強化“污染者付費”原則。
二是完善CCER定價機制。在全國碳市場的第一個履約周期中,存量CCER發揮了重要作用,但是否能夠支撐第二個履約周期堪憂。隨著市場對CCER需求的不斷上升,市場供不應求,重啟CCER也可提上日程。此外,我國目前的CCER項目主要集中于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項目,類型較為局限,有待開發更多CCER項目類型以充分發揮減排潛力。
三是擴大市場開放程度、積極參與國際合作。隨著投資者對碳市場關注度的提升,逐步引入機構投資者和個人投資者參與碳市場交易,有助于快速提升碳市場體量,逐步擴大市場開放程度。此外,全國碳市場深入發展與市場需求匹配的機構投資者管理制度,不僅有利于提升交易活躍度,也會推進市場全面健康發展。再者,氣候變化作為國際公共產品,需要國際之間加強協調與合作,共同推動《巴黎協定》目標的實現。一方面,我國應不斷學習歐盟等國家和地區的碳市場建設經驗,促進碳市場國際標準的制定。另一方面,我國也可以通過一帶一路等方式積極推進全球碳市場的建設。
四是完善碳市場監督機制、防止內部交易和市場操作。根據生態環境部公示信息,我國碳排放數據存在造假行為,這嚴重損害了碳市場運行效率。我國MRV機制存在排放數據不準確、核算機構監督不到位、核查人員專業水平不足等問題,完善MRV機制是提升數據質量的重要途徑。在監測方面,要建立統一規范的碳排放統計核算體系,推進區塊鏈技術在碳市場的應用,保證溫室氣體排放數據的準確性;在報告方面,除了紙質版報告之外,還應完善電子報送流程,益于碳排放數據的統一監測和核查;在核查方面,核查機構的選取要具備一定規模和專業性,核查人員的選用要具備一定知識技術水平和工作經驗。
五是探索碳市場金融屬性、加快交易產品創新。在現貨交易的基礎上,遵循2022年4月12日證監會發布的《碳金融產品》(JR/T 0244—2022)標準,未來應有序發展碳金融工具和產品,如碳期貨、碳遠期、碳掉期等交易工具,碳抵押、碳回購等融資工具,碳指數等支持工具,以及CCER拓展出的碳交易衍生品等。更好地發揮銀行間市場在綠色低碳發展中的獨特作用,支持符合條件的金融機構發行綠色金融和碳資產支持產品,探索以碳排放權、碳減排指標等為標的的基礎和衍生金融工具交易,為金融機構開發、投資銀行間綠色及碳中和指數產品提供更大便利。
六是擴大行業覆蓋范圍、提升市場參與度。全國碳市場納入的行業和企業數量有限,擴大行業覆蓋范圍有利于提升市場活躍度。隨著碳市場建設的不斷成熟,“十四五”期間,全國碳市場納入行業應由電力行業逐步拓展至八大重點高耗能高排放行業;“十五五”期間,應進一步擴大碳市場的行業參與程度和覆蓋企業范圍。
作者:溫夢瑤,中國外匯交易中心博士后工作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