簽訂合同可保護雙方權益
銀川市居民大多都遭遇了“供熱合同空白”,他們只是把供暖費用繳納給了物業公司或供熱企業,并沒有與其簽訂供熱合同。
家住銀川市解放東街7號樓住戶李先生講到,供暖以來其家里的暖氣時好時壞。原因是部分住戶常年拖欠采暖費,使他們這些從未欠費的住戶受到“牽連”。李先生稱,如果供熱方與熱用戶簽訂了合同,合同中明示熱用戶欠費要承擔法律責任,這對熱用戶可以起到約束作用,同時對供熱企業也可進行約束。隨后走訪了銀川市唐徠小區、富康小區,受訪住戶普遍認為,簽訂供用熱合同是對供熱單位與居民雙方權益的保護,如果享受不到熱,市民可依此維權;而對于供熱部門,居民欠費也可討回熱費。
家住唐徠小區的陳先生稱,現在出現了供熱糾紛,住戶大多是以不交納暖氣費作為維權手段。部分住戶選擇通過法律途徑,起訴維權。“可是供暖季畢竟只有5個月的時間,而訴訟需要一個很長的周期,也許還沒等到法院立案,這個供暖季可能就過去了,而下個供暖季到來之前,供暖情況如何誰都說不準,更不可能起訴了。”
據了解,自《銀川市城市供熱條例》施行后,相關部門推出“銀川市供用熱力合同”。該份合同中,有供熱期限及質量、熱費標準及結算方式、供用熱設施產權分界與維護管理、停暖及停暖費用的約定、供用熱雙方的權利與義務以及違約責任等條款。合同中,對熱用戶的義務進行約定,提出熱用戶逾期不交納采暖費,自逾期之日起,供熱方可按欠費總額收取滯納金。這些條款看來,對供熱方十分有利,供熱企業為何不積極主動簽訂供用熱合同?
據寧夏哈納斯天然氣熱電有限公司客戶發展部部長丁曉華介紹,供熱企業對供熱合同簽訂不積極,有很大一部分原因是對責任不好界定。如出現熱用戶所稱的溫度不達標,有可能是開發商管網鋪設時存在問題,也有可能是戶內設施出現問題,或者是房屋保溫情況等等原因。他說,供熱合同是供熱企業與熱用戶簽訂的,如果溫度不達標的原因是開發商問題,這個責任若也由供熱企業來承擔,顯然有失公平。
不簽訂合同可規避風險
在采訪中,一家供熱單位負責人透露,新建的小區管網設備較新,鍋爐運行沒問題,但也難免有出問題的時候,比如為了效益,在供暖末期肯定提早停熱幾天。還有對于老房子、舊居民樓,那就更不能簽合同了,因為不論怎么燒都會出現難達標的情況。
在這兩種情況下,如果簽訂了合同,對方肯定會起訴維權,那樣供熱單位就要給用戶賠錢,承擔合同中規定的責任。
供熱企業不簽訂合同,相關管理部門是否可以采取強制措施推行?銀川市供熱辦的胡主任講到,供熱合同簽訂效果不理想的原因,一方面是因為供熱單位太復雜,銀川有275家供熱企業,其中有行政機關、事業單位、房地產公司以及餐飲企業。另一方面的原因,是缺乏約束機制。《銀川市城市供熱條例》中只提及要供熱企業要與熱用戶簽訂合同,卻沒有處罰條款。法律條文中沒有規定,管理部門很難進行強制規定。
銀川市人大常委會的一名相關負責人講到,考慮到簽訂供熱用合同牽扯的面太大,難以一時大范圍地推廣,所以設立該條款,只是進行倡導,不帶有強制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