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區人民政府,市府各部門,各企事業單位:
市建委關于《推進我市供熱計量改革的實施意見》已經市政府研究通過,現批轉給你們,請認真遵照執行。
二○○九年四月一日
推進我市供熱計量改革的實施意見
(烏海市建委 2009年3月12日)
根據烏海市建委2009年3月12日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關于進一步推進供熱計量改革的若干意見》(建城〔2008〕195號)和《民用建筑供熱計量管理辦法》(建城〔2008〕106號)的有關精神,按照國家《民用建筑節能條例》和《內蒙古自治區民用建筑室內采暖系統設計管理暫行規定》(內建城〔2002〕140號)的要求,為推進我市供熱計量改革,借鑒全國供熱計量改革示范城市的先進經驗,結合我市實際,現提出如下實施意見:
一、明確責任,規范管理
(一) 2007年10月1日后的新建建筑和2007年10月1日以前竣工的既有建筑節能改造建筑,必須安裝供熱計量裝置、室內溫度調控裝置和供熱系統調控裝置,實行按用熱量收費制度。
(二) 設計單位必須嚴格執行供熱計量設計標準;施工圖審查機構要嚴格按照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進行審查;對供熱計量設計文件不符合國家強制性標準的,不出具施工圖設計文件審查合格證明。
(三)建設單位申請施工許可證時,應提交包括供熱計量內容的施工圖設計文件審查合格證明;沒有供熱計量設計文件審查合格證明的,建設主管部門不予頒發施工許可證。
(四)供熱單位是供熱計量的實施主體和收費主體,供熱單位應與建設單位簽訂合同,由供熱單位通過招標的方式,負責供熱計量和溫度調控裝置的選型、購置、維護管理并且實行計量收費,費用納入房屋建造成本;供熱單位應與供熱計量溫控裝置的生產銷售單位簽訂供銷合同,明確產品質量、售后服務等內容。
(五)建設主管部門或建設主管部門可以委托供熱單位全程參加小區供熱外網工程的圖審、施工監督、驗收工作。
(六)監理單位對供熱計量工程實施監理,不符合要求的,要督促施工單位限期改正,并及時報告建設單位。
(七)工程質量監督部門對供熱計量工程實施監督,不符合要求的,要責令改正。
(八)建設單位應組織供熱主管部門和供熱單位,對供熱計量工程進行驗收;建設主管部門發現建設單位在竣工驗收過程中有違反國家有關建設工程質量管理規定行為的,應當責令停止使用,并要求建設單位重新組織竣工驗收;驗收合格后供熱單位方可供熱,并實行供熱計量收費。
(九)房地產開發企業在開發銷售商品住房時,應在施工、銷售現場公示供熱計量措施等有關信息,并在商品房買賣合同、住宅質量保證書和使用說明書中予以說明。
二、科學定價,擇優選型
(一)市建委和供熱單位要配合市發改委,根據國家發改委、建設部印發的《城市供熱價格管理暫行辦法》,通過建筑能耗調查和統計,按照公平、公正、公開的原則,兼顧熱用戶和供熱單位雙方利益,在2009年9月底前制定出科學合理的“兩部制”計量熱價和供熱計量收費辦法,實現供熱計量收費。
(二)嚴格按照《供熱計量技術導則》和《北方采暖地區既有居住建筑供熱及節能改造技術導則》(試行)的要求,選用由自治區建設科技開發推廣中心組織專家評審、推薦的產品,并采用國內外技術成熟的戶用熱量表、熱分配計加恒溫控制閥的供熱計量技術路線。
(三)加大對《民用建筑節能條例》和《民用建筑供熱計量管理辦法》的貫徹力度,新建建筑必須符合《建筑節能工程施工質量驗收規范》等有關供熱計量強制性條文的具體規定,對違反供熱計量要求的單位和個人,要責令改正并依法追究責任。
三、加強領導,統一協調
供熱計量改革是一個系統工程,涉及建筑節能、供熱系統節能、計量器具監管、供熱價格制定、收費制度改革等方面,工作量大,政策性強,技術要求高。為保證供熱計量改革的順利進行,成立供熱計量改革工作領導小組,協調解決供熱計量改革中出現的問題。領導小組組成人員如下:
組 長:李志民 市委常委、市政府副市長
副組長:苗耀增 市建委主任
成 員:石 磊 市建委副主任
賀 波 市發改委副主任
曾繁龍 市質量技術監督局紀檢書記
周占忠 市建委公用科科長
蔣玉忠 市熱力公司經理
領導小組辦公室設在市建委,辦公室主任石磊(兼)。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