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10日獲悉,為建立城市供熱長效機制,哈市供熱辦去年開始重新修訂《哈爾濱市城市供熱管理辦法》。目前,新修訂的供熱管理辦法草案已完成,正在征求有關部門意見。
供熱企業需特許經營
現狀:原《辦法》規定,“從事經營城市供熱的單位,應當按城市供熱企業資質管理規定經資質審查初審合格后,方可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辦理注冊登記。”2002年,國務院取消供熱企業資質審批及供熱企業工商登記前置審核等行政審批事項,在此后長達6年多的時間里,供熱市場的大門敞開,導致哈市相當多供熱單位不具備從業條件,供熱質量不達標,供熱管理部門又無法將其清出供熱市場。《省供熱條例》雖然在總則中明確供熱實行特許經營制度,但對實施范圍、主體等未作具體規定。因此,到目前供熱特許經營尚未實行,這是供熱市場監管乏力的主因。
修訂:依據已完成的《哈爾濱市市政公用事業特許經營條例》立法草案,修訂的《辦法》增加了“供熱特許經營”獨立章節,明確規定“供熱單位從事供熱設施建設和經營,應當取得特許經營權。市政府授權市供熱主管部門為供熱特許經營授權主體。”
供熱不達標分清責任后賠償
現狀:原《辦法》未涉及此內容。《省供熱條例》雖對室溫不達標作出了相應規定,但在執行中存在用戶索賠困難、法院不受理起訴案件、處罰主體不明確等問題。
修訂:修訂的《辦法》作出如下規定:一是明確因圍護結構和工程質量原因造成的室溫不達標,物業或房管單位、開發建設單位應承擔賠償責任,先由供熱單位支付,然后供熱單位向物業或房管單位、開發建設單位追償。二是規定測溫方式按國家和省的有關規定和規范執行。對于專業檢測機構按此規定和規范檢測的室溫,應當作為法院判決的依據。
用戶申請停熱有前提條件
現狀:原《辦法》未涉及此內容。雖然《省供熱條例》對用戶申請停熱的規定體現了“熱是商品”的消費需求,但在具體執行中并沒有規定哪些情況可以停熱,哪些不能停熱。
修訂:修訂的《辦法》規定用戶申請停止供熱的,應當在本供熱期開始30日前與供熱單位簽訂協議,下列情形不能停止供熱:新建居住建筑第一年交付使用的;供熱系統不具備分戶循環條件的;要求停熱的用戶超過百分之三十的;居住一層、頂層、有冷山墻、圍護結構防寒保溫性能較差房屋的;其他可能危害相鄰用戶用熱或影響室內公共設施安全運行的情形。
此外,考慮到松北、呼蘭等地入住率較低,不具備申請停熱條件,為實現供熱節能減排,修訂的《辦法》規定對不具備停熱條件的,可以辦理限熱――低溫運行。
分戶供暖業主自行維護室內設施
現狀:原《辦法》規定“用熱單位的入戶線、庭院管網及室內供熱設施,由房屋產權單位負責。”《省供熱條例》規定“居民用戶室內供熱設施產權歸房屋所有人所有”。
修訂:修訂的《辦法》規定對已實行分戶的,室內供熱設施產權歸個人,由業主負責維修養護,供熱設施跑冒滴漏給相鄰用戶造成損失的,除因供熱運行參數不合理造成的設施運行事故外,由責任業主負責賠償。業主也可聘用專業隊伍或委托供熱單位維修,雙方在平等協商的基礎上簽訂委托維修合同,出現損失賠償等問題按合同約定執行。
對未實行分戶的,不界定室內設施產權歸屬,只規定室內設施維修養護由供熱單位負責,用戶承擔監護責任并為供熱單位維修養護提供方便。設施跑冒滴漏造成的損失,屬供熱單位原因的,由供熱單位賠償;屬用戶原因的,由用戶賠償。
熱費交納方式需在合同中約定
現狀:原《辦法》規定“用戶每年五月一日至十月二十五日應當向供熱單位繳納下一個采暖期的熱費。”《省供熱條例》規定“熱費交納期限在合同中約定”。
修訂:修訂的《辦法》將熱費交納分成兩種方式:一次性交納和分期交納。一次性交納的,應在當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前完成;分期交納的,應當在開栓前至少交納百分之五十,供熱期結束前全額結清。具體交納方式在供用熱合同中約定。
對未按合同約定時限交納熱費如何收取滯納金進行了規定:未按合同約定時限交納熱費的,按有關規定加收滯納金。由于用戶原因未簽訂供用熱合同的,自次年一月一日起計收滯納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