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7年,衡水協興房地產開發有限責任公司(以下簡稱“協興公司”)在衡水市桃城區康復街開發了住宅樓,高大信、吳深根等人購買房屋居住。2006年,該小區加入集中供暖,開發商向業主們收取集中供暖改造費。業主們在交納之后,經多方詢問該筆費用應由開發商承擔。他們要求開發商返還集中供暖改造費未果后,將其告上了法庭。
■業主:集中供暖改造費用引發訴訟
高大信、吳深根等16戶業主在訟狀中說,2006年10月中旬前后,他們小區改集中供暖,他們交納了集中供暖改造費(16戶當事人共交納58235.9元)。交納了費用后他們才知道,該筆費用應由協興公司承擔。他們在多次要求開發商返還集中供暖改造費未果后,將其告上了法庭。
■市政府:經調解達成協議由開發商承擔
衡水市物價局[衡價工字(2005)22號]《關于調整市區集中供熱價格的批復》第二條第三款規定:將集中供熱管網工程建設費用納入價格管理,屬于房地產開發的,進入開發成本,計入房價,不得在房價外單獨收取,由開發商統一交納。
高大信、吳深根等16戶業主找到市政府要求主持公道,在衡水市政府協調下,協興公司與供熱公司達成協議,由協興公司用10年時間付清該小區的集中供暖改造費(其中包括高大信、吳深根等16戶業主已交納的58235.9元)。協興公司按協議履行了向供熱公司的交款義務。
■開發商:沒有支付集中供暖改造費的義務
協興公司認為,他們沒有為業主支付集中供暖改造費的義務。早在1997年左右,他們將房產開發后,當時水、電、暖(小區鍋爐供暖)齊全,完全符合房屋出售的條件,將開發的房產賣給高大信、吳深根等人,他們與高大信、吳深根等人的房屋買賣合同早已履行完畢。現在,他們與高大信、吳深根等人不存在任何法律上的權利和義務關系。
■法院:協興公司返還業主集中供暖改造費
今年1月9日,桃城區法院作出一審判決:協興公司返還高大信、吳深根等16戶業主的集中供暖改造費。法院認為,業主與開發商發生糾紛,在市政府的協調下,協興公司與供熱公司達成了由開發商用10年時間向供熱公司付清集中供熱改造費的協議。而且,該協議已經實際履行,根據該協議,協興公司應返還高大信、吳深根等16戶業主的集中供暖改造費58235.9元。
協興公司不服一審判決上訴至衡水市中級人民法院,在二審過程中雙方達成和解協議,協興公司返還了高大信、吳深根等16戶業主的集中供暖改造費,并撤回上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