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日前從相關部門了解到,《太原市城市供熱收費管理辦法》于今冬供暖季正式執行。該辦法對之前標準不一的特殊層高建筑供熱費收費和供熱分戶計量收費進行了明確,對如何辦理停熱做了具體要求。
太原市居民建筑層高超過2.8米、非居民建筑層高超過3.2米的,每超過0.1米,加收按供熱面積計算的熱費的3%。文化、教育以及保護建筑等公益性設施加收至100%為止。
凡符合供熱計量收費要求的新建建筑和完成改造的既有建筑可實施按用熱量計價收費,不具備供熱計量收費條件的建筑,仍實施按面積計價收費。按用熱量計價收費的,實行兩部制計費辦法,即用戶熱費由基本熱費和計量熱費構成。前者的計算方法為基本熱價×供熱面積 (建筑面積),后者的計算方法為計量熱價×熱表讀數。
供熱計量用戶應在當年10月31日前,以按面積收費方式向供熱單位一次性預交熱費。供熱單位于次年4月30日前,將用戶該采暖期熱量表讀數及所用熱量以書面形式通知用戶。在次年5月31日前,供熱單位依據每戶結算單與用戶結算,多退少補。
用戶提出停止用熱的,應向供熱單位提出停熱書面申請(已實行分戶控制的在每年10月10日前,未實行分戶控制的在9月30日前)。對于符合受理條件的,供熱單位于收到停熱申請后10日內與用戶簽訂停止供熱協議,但停止供熱用戶還應繳納基本熱費。對于可能危害其他用戶用熱或影響室內公共設施安全運行的,不予辦理停止用熱。
對于整棟、整單元未售出的房屋,經房屋建設單位申請,可以辦理停熱,但應繳納基本熱費。對已部分入住并實施供熱的建筑,未售出或未入住的房屋第一個采暖期不能停熱,由房屋建設單位按供熱面積向供熱單位繳納熱費。新入網的建筑,第一年進行供熱熱態試驗,運行一個采暖期后,經供熱單位、房屋建設單位共同驗收合格的,用戶可根據需要申請停熱。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