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供熱量收費的居民用戶開簽新版合同,合同將室溫達標時限由24小時縮至12小時。開啟采暖設施12小時后,居民起居室仍未達標,不達標期間用熱量按零計算。
日前,由北京市市政市容委、市工商局制定的本市居民供熱采暖合同(按熱計量計費版)示范文本發布。本月1日起,實行按供熱計量收費的約1200萬平方米供熱面積的居民用戶,開始陸續簽署新版合同。
實行熱計量收費的居民,可自主調節設定室溫。鑒于建筑物節能效果以及戶間傳熱等因素,市供熱辦在正式合同中添加了最佳室溫調節區間的建議,建議居民將室溫設定在14℃至20℃之間。
室溫達標時限縮為12小時
合同規定,居民將起居室溫度設定在18℃以下時,供熱單位需確保居民開啟采暖設施12小時內達到設定標準;如居民設定的室溫在18℃以上,12小時內將確保室溫達到18℃。這個時間限制比今年9月發布的征求意見稿的規定縮短了12小時。
市供熱辦相關負責人表示,最初征集意見要求,居民早上8時設定溫度,第二天早上8時才達標,時間太長。縮短12小時后,可確保居民當天就能感受到自己設定的溫度。由于傳熱因素,在只有一家居民用熱、周圍居民均未用熱時,室溫達標可能會用更長時間。
室溫不達標 用熱量計零
合同中約定,居民開啟采暖設施12小時后,起居室室溫仍未達到合同約定標準,不達標期間居民的用熱量按零計算。室溫存在爭議,可委托第三方檢測機構測溫,以居民委托機構的測溫數據為準。
市供熱辦有關負責人表示,居民擅自改動居室結構、采暖設施或增加采暖面積;拒絕供熱單位入戶作業;市政府限制供應天然氣、電力、自來水;室外日平均氣溫低于-9℃,以及供熱單位安全檢修等特殊情況,導致居民室溫不達標,供熱單位免予擔責。
但是,因設施安全檢修停熱需提前公告,停熱不超6小時,整個采暖季最多3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