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 宋寶華/報道
本報訊 “熱作為商品而言,百姓花錢買熱應達到需求,社區成立采暖監督委員會更利于協商解決供暖問題。”長春市政協委員崔宏建議成立居民采暖監督委員會。崔宏說,采暖期主要存在的問題是住戶家室內溫度不達標,百姓找供暖公司后,供暖公司又找各種理由推托。而且目前長春推出的測溫辦法對老百姓而言操作很困難,找供暖公司的人后,供暖公司總是強調多種理由,導致百姓處于完全被動的地位。
崔宏說,要保障供暖溫度達標,首先要在居民繳納采暖費的同時與采暖公司簽署具有法律效力的《供暖合同》,尤其要保證室內溫度和回水溫度;政府應在規定居民室內溫度18℃的同時規定每個鍋爐房的回水溫度最低要達到40℃。
崔宏建議,由社區組織成立供暖片區居民采暖監督委員會,會同政府監管部門在供暖期內對居民室內溫度和鍋爐房回水溫度進行抽查,對抽查結果雙方簽字認可,以監督表的形式反饋給主管部門,并代表居民利益協商供暖事宜。對抽查結果中10%不達標的,在下一年度的采暖費收繳中每戶居民可少交10%費用。








